打假人舉報日本核輻射區食品獲賠後被判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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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曆2年多的牢獄後,職業打假人竇先生(化名)終於無罪釋放了。2月3日,他告訴上遊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再審仍判有罪,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的情況下,我將向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一審法院判6年,再審改判2年9個月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無罪

現年33歲的竇先生是廣西南寧人。2月3日,他告訴記者:“我是一名職業打假人。2019年11月,東莞警方的人來家裏找我,說帶我去公安局配合調查。沒想到我獲得賠償後,因敲詐勒索罪被判刑,更沒想到,一審判我6年有期徒刑,再審改判為2年9個月。”

竇先生向記者出示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9刑終143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11月,竇先生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羈押並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被逮捕。2020年11月16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竇先生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後,竇先生提出上訴,2021年11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2022年9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竇先生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竇先生不服判決再次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竇某某的部分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駁回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撤銷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竇某某無罪。”



涉案商品之一。受訪者供圖

二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從5方麵評析

當事人:將向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合在案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評析認為:“首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並未明確將食品藥品領域的職業打假或知假買假行為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第二,案涉商家確實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根據在案證據和食藥監部門的查處情況,案涉商家所經營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無中文標簽的違法行為;且根據部分食品的外包裝特征存在來源於日本核輻射地區,屬國家禁止進口食品的較大可能性。第三,竇某某的索賠並不以其是否實際受到損害為前提,其亦具有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職業打假或知假買假行為具有謀利性和高頻性亦不代表係非法占有,根本上還是要看其謀利是否具有一定事實和法律依據、手段是否正當、金額是否合理等綜合判斷。第四,竇某某以單次購買小票為依據索賠,因每張小票金額不足1000元,竇某某以每張小票1000元為基礎與商家談判,具有相應依據;竇某某實際所獲得款項數額整體上亦並未超過上述標準。第五,竇某某在購買案涉商品後,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進一步申請行政複議,進而在此過程中與商家談判獲取相應款項;在購買及談判過程中,未發現竇某某采取夾帶、掉包等故意捏造商家違法或滋擾、糾纏、哄鬧等 ‘軟暴力’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竇某某具有投訴舉報和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不應將上述行為界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恐嚇、要挾’ 。”



法院二審判決,上訴人無罪。   受訪者竇先生供圖

對於東莞市中院的終審裁決,竇先生表示:“接下來,我將向一審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月3日下午,案涉商家之一的唐先生(化名)告訴記者:“那些案涉商品,是通過海外代購的渠道上架銷售的。”唐先生強調:“如今我們這些涉案商家都已糾正錯誤了。被蛇咬到了,怎麽可能還給蛇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