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莊稼放置電錨捕殺4隻動物,被判管製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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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一男子為了保護自己種植的玉米,便在玉米地邊放置“電錨”用於攔擋及嚇唬野生動物,期間捕殺了2隻鹿(麅)和2隻野豬……日前,該男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法院一審判處管製一年,並繳納了6000元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

▲資料圖 圖據IC photo

司法文書顯示,經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中旬的一天,甘肅寧縣男子汪某某為保護其種植的玉米,在位於寧縣金村鄉南堡村的玉米地邊放置“電錨”用於攔擋及嚇唬野生動物,期間捕殺了兩隻鹿(麅),汪某某分兩次將鹿背回家中,一隻放在冰櫃中冷凍,另一隻扒皮處理後放在冰箱中冷凍。經稱重,一隻重約15.5kg,另一隻重約16.5kg。



同年7月28日晚9時許,汪某某再次放置“電錨”,獵捕一隻野豬,帶回家處理幹淨後存放於冰櫃中,經稱重約90kg。同年8月25日,汪某某以同樣的方式再次捕獵到野豬,淨肉存放在冰櫃中,經稱重約50kg。經查明,汪某某無獵捕野生動物的相關合法手續,其行為屬於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

後經司法鑒定,汪某某狩獵麅2隻,係《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規定的“三有”動物,價值共計6000元;野豬2隻,價值共計1000元。庭審後,汪某某已繳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止的工具進行狩獵,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狩獵罪。汪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汪某某已繳納應承擔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有悔罪表現,酌予從輕處罰。已繳納的賠償款應予沒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狩獵目的是防止動物毀壞糧食作物,主觀惡性不大,可以判處管製。

日前,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汪某某管製一年,其繳納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6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