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500餘枚禮花彈藏地下,改造發射管時爆炸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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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春節腳步的臨近,燃放煙花爆竹成了不少人慶祝的方式。但不恰當的儲存、使用煙花爆竹,都極易引起安全隱患,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

近日,上街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煙花爆竹引發的危險作業案件,被告人常某不僅給自己及家人造成了人身傷害,還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基本案情



家住上街區丹江路某小區的常某,於2023年2月從他人處購買了500餘枚禮花彈、火鞭、舞台煙花等煙花爆竹產品,私自儲存於自家地下車庫內。當年5月,常某在儲存煙花爆竹的地下室內使用切割機對禮花彈發射管進行改造時,切割摩擦產生的火花不慎將手中的煙花引燃,燃燒爆炸造成常某二度中度燒傷及兒子小寒三度重度燒傷。

上街區應急管理局出具的《關於常某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危險作業的現實危險認定書》中認定,被告人常某儲存煙花爆竹並進行非法作業的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

審理結果

上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的生產作業活動,經認定其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已構成危險作業罪。考慮到常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上街法院判處被告人常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由上街區公安局依法進行處置。

法官說法


距離春節還有半個多月的時間,提醒廣大群眾,煙花雖美,但安全仍是首位。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都有嚴格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煙花爆竹也僅限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經營和儲存。購買煙花爆竹時需選擇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點,燃放時應在寬敞、安全的室外場地進行。

廣大經營者與購買者都應時刻緊繃安全這根弦,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銷售等作業活動,讓“人間煙火”既美麗又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bsmile 發表評論於
該被自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