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察在玩具店買氣槍,被判緩刑丟公職申訴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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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哪懂呀,就是喜歡,以為是玩具,沒想到工作都搞沒了……”說這話的王春飛如今已47歲,靠打零工謀生。13年前出事時,他還是一名警察,孩子才出生8個月。

王春飛和同事劉宏銘因為購買、幫同事買玩具氣槍,涉某非法買賣槍支案。盡管積極配合上交氣槍,警方專案組也出具“不做犯罪處理”《情況說明》,但在2011年,兩人被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三緩三。由此,他們踏上了維權之路……2022年,法院認為原判決有錯誤故決定再審,最終卻維持原判。



劉宏銘和王春飛在合影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前合影 受訪者供圖

愛好相同——

在超市玩具櫃台購買仿真槍後相互介紹,多名民警先後購買仿真氣槍

劉宏銘,1982年生人,原係大連公安大連港分局(現海航分局)刑偵支隊的一名民警。2004年10月前後,他在大連中山區樂購超市逛時,發現地下有一處十五六平方米的玩具櫃台,裏麵有很多槍支模型,他以900元的價格向店主邵某購買了一把氣槍。他說,“這把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打BB彈(塑料子彈),仿真度很高,且和真槍重量相當。”後來,他又購買了一把可以擊發金屬彈的氣槍。

王春飛,1977年生人,原係大連公安海運分局香爐礁派出所的民警,和劉宏銘是同事。2005年的某天,他去劉宏銘家裏玩,看到了其有兩把氣槍,分別可以擊發鋼珠、塑料BB彈。王春飛雖然很喜歡槍支,但當時單位沒有配槍,見到劉宏銘的玩具氣槍後,便提出想要購買一把。兩人遂前往了邵某的玩具櫃台。

“我花900元買了一支手槍,可擊發塑料BB彈。”王春飛說,購買氣槍後不久,劉宏銘將擊發鋼珠的氣槍送給了他。那把氣槍當時已經損壞,不能擊發。他將氣槍帶至單位玩。多名同事看到後均表示喜歡,他先後幫同事或陪同同事向邵某購買了4支玩具氣槍。其中,他的領導孫某看到後也表示喜歡,曾與其一同前往某小區與邵某交易。這些玩具氣槍價值1千元至3千元不等。



玩具槍櫃台所在的超市已不存在 受訪者供圖

2007年前後,劉宏銘計劃再買一支仿真玩具槍,便給邵某打電話,後花費2500元購買了一支發射金屬彈的手槍。

老板落網——

接專案組通知後6名民警上交玩具氣槍, 專案組出具“不做犯罪處理”情況說明

劉宏銘和王春飛沒有想到,因為這些金屬彈氣槍,他們的命運被徹底改變。

2009年7月9日,鐵嶺警方破獲一起涉嫌非法買賣槍支案。警方的情況說明顯示,2004年至2008年,邵某從廣州某玩具批發城的經銷商譚某手中,以950元至2200元不等的價格買入共計20餘支氣槍,而後加價二三百元售賣給王某、劉宏銘、王春飛等6人,非法獲利6000餘元。

2009年7月15日,警方將邵某抓獲。同年7月27日,經遼寧省公安廳領導同意,時任刑偵總隊副總隊長萬某等率專案組趕赴大連市開展偵查工作。

隨著玩具專櫃老板邵某落網,大連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先後找到了王春飛、劉宏銘等人。劉宏銘、王春飛都表示,沒想到擺在玩具專櫃中的玩具氣槍,竟會被認定為非法槍支。但既然上級認為涉案,他們便配合專案組,第一時間上交。

2009年10月9日,鐵嶺市公安局“7.09”專案組出具《關於劉宏銘、王春飛等人購買、持有槍支的情況說明》顯示,專案組查明,6名民警先後購買了氣槍。我局與檢察機關一致認為,劉宏銘、王春飛等人購買槍支的動機、目的完全是出於個人的喜好,應同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犯罪區分開對待,其情節輕微,可不做犯罪處理,建議所在單位根據本人的現實表現,酌情作出相應處理。

“聽說邵某把氣槍賣給一些人,結果對方改裝後在鐵嶺犯了案,警方由此成立專案組……”劉宏銘回憶,大連市公安局因此事,對他們處以記大過、警告一年的處分。

據悉,玩具櫃台老板邵某最終因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突然被抓——

時隔1年後,兩名民警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逮捕

2010年9月8日,王春飛、劉宏銘等人接到遼寧省公安廳的緊急調警通知,趕往沈陽。王春飛回憶,9月8日,大連市公安局一共去了10多人,他和劉宏銘等6名買金屬彈氣槍的民警都接到了通知。當晚,他們在沈陽某招待所吃的晚飯。第二天清晨,他們便被刑拘了。

同年9月16日,經遼陽市檢察院批準,兩人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陽市公安局正式批捕。

王春飛、劉宏銘回憶,他們在沈陽市第一看守所羈押了兩個月,後轉到了遼陽市看守所,總共度過了8個月的時間。麵對從民警突然變成犯罪嫌疑人的落差,他們稱“生不如死”。

劉宏銘不理解,玩具專櫃在樂購超市營業數年,顧客眾多,自己在不知情情況下購買的氣槍,為什麽會被認定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既然是非法槍支,為什麽沒有有關部門查處呢?”“作為一名民警,這把氣槍是否屬於槍支,直觀上連有資曆的公安幹警都看不出來……”

王春飛對此事也不理解,即便這些氣槍真的屬於槍支,其上交的氣槍是劉宏銘贈予他的,其餘氣槍是他幫同事購買,或帶同事購買,也未收取中介費,為什麽會涉嫌非法買賣槍支,而實際購買的同事卻並未被逮捕。

判3緩3——

鑒定使用2010年的新標準,涉案氣槍被認定為槍支

2011年3月9日至3月22日,遼陽市白塔區法院兩次公開審理了此案。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顯示,劉宏銘係2004年10月至2007年,先後從邵某手中購買了兩支氣槍。而王春飛則是經過劉宏銘介紹認識邵某後,於2005年至2007年間,先後給同事購買、陪同購買4支氣手槍。

劉宏銘表示,案件審理中,發射塑料BB彈的氣槍未認定為槍支。關於槍支的認定他始終不清楚,直到公開審理,檢方拿出了關於6支氣槍的《鐵嶺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我們這才知道氣槍是有鑒定過程的,當庭對氣槍的鑒定提出了質疑。”

《鐵嶺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中,對王春飛、劉宏銘等6人上交的6把氣槍進行了鑒定。鑒定標準係國家公安部2001年實施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文件。鑒定結果中,“卡入鬆木板靶距離”數據,除一支氣槍為0.5cm外,其餘氣槍均為0.4cm。





王春飛、劉宏銘的氣槍資料

“我那把氣槍都不能發射,也不知道為啥測出了數據。”王春飛質疑,鑒定結果應該第一時間告知他們,以保證他們申請複議的權力,“開庭才看到鑒定結果,程序肯定有問題。”

麵對質疑,法院同意了他們的重新鑒定申請。2011年3月沈陽市公安局對6把氣槍再次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2.09焦耳每平方厘米至13.4焦耳每平方厘米不等,最終認定均屬於槍支。

但該認定的依據對的鑒定標準是國家公安部2010年實施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文件,即: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每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受訪者供圖

2011年4月21日,遼陽市白塔區法院依據該鑒定結果,認定劉宏銘、王春飛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沒敢上訴”——

多次申請再審被駁回後,他們向最高檢寫舉報信獲回應

麵對從民警突然變為罪犯的落差,劉宏銘、王春飛感到痛苦。劉宏銘說,他們沒有選擇上訴,“如果我們上訴,可能最終會被判處實刑。同時,上訴也意味著會被再次收監候審,所以沒敢提上訴。”

被判刑後,王春飛和劉宏銘都失去了公職,他們感覺自己十分冤屈。劉宏銘不理解,鑒定報告依據的標準都不對,怎麽能判他們犯罪呢?據他了解,2010年的新規相較於2001年的舊規,認定標準嚴格了很多,“法不溯及既往,而我的案子卻是用2010年的標準,去檢驗我2005年至2007年買的玩具氣槍……”

2012年,兩人開始向法院提起再審。

2013年11月11日,遼陽市白塔區法院駁回兩人再審申請,認為本案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2015年12月8日,遼陽市中院駁回兩人申訴,認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原判決應予以維持。

2016年11月23日,遼寧省高院駁回兩人申訴。關於鑒定問題,兩人購買及介紹購買的槍支,依據新舊《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均被鑒定為槍支,所稱本案驗槍依據和驗槍程序有明顯錯誤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能采納……兩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其所稱定罪量刑明顯錯誤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0年前後,兩人及親屬向最高檢寫去了舉報信,並得到了最高檢的回複。

申請再審——

法院認為“原判決有錯誤”,再審卻維持原判

案件被逐級轉至白塔區檢察院,檢方聯係了王春飛和劉宏銘,對兩人重新做了筆錄,並補充了證據材料。

2021年7月,遼陽市白塔區檢察院出具《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為原審判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理由如下:……本案購買槍支時間為2004年至2007年,第二次鑒定時,適用了2010年的標準,屬於適用標準不當;雖然兩次鑒定結論均認定涉案槍支為槍支,但沈陽市公安局的鑒定結論中,每支槍的槍口初速和平均比動能各不相同,平均比動能最高值 13.4焦耳每立方厘米比最低值2.09焦耳每立方厘米高出6倍多。而鐵嶺公安局的鑒定結論中,這6支涉案槍支的致傷力除一支涉案槍支“鑲入紅鬆木板靶 0.5厘米”外,其餘5支涉案槍支均為“0.4厘米”。兩次鑒定得出的數據相差較大……綜上所述,審判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維護司法公正,本院決定向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2年8月13日,白塔區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本案係院長發現提請進入再審程序,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受訪者供圖

白塔區法院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關於兩次鑒定標準不一。經查,本案的前後兩次鑒定依據的分別是2001年、2010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前後兩次規定出台時間相差較大……對前後不同鑒定依據得出的不同鑒定表述應全麵看待,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分析,不能僅因表述結果存在不同即否認整個司法鑒定。

關於兩次鑒定數據相差較大。經再審核查,鐵嶺警方出具的鑒定結論有鑒定人和複檢人簽字以及鑒定單位公章,程序合法。且涉案槍支先後兩次鑒定,分別依據新舊規定,均被鑒定為槍支,故辯護意見不予支持……故維持本院原判。

“法院自己也認為有問題,結果還是維持原判了……”王春飛無奈道。

矛盾焦點——

“如果第二份鑒定屬實,那麽涉案氣槍不應認定為槍支”

王春飛說,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和他們曾溝通,計劃讓公安機關對涉案氣槍再次鑒定,但這件事不了了之。

根據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發布的《的理解與適用》,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的製定背景與經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容等問題進行了介紹。其中提及,據了解,射擊幹燥鬆木板標準對應的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每平方厘米左右。從多年的實踐來看,按照射擊幹燥鬆木板標準和《涉槍解釋》處理相關案件,未引發問題和爭議。基於嚴控槍支的需要,加之射擊幹燥鬆木板標準本身存在缺陷……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明確,對不能發射製式彈藥的非製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法在闡述氣槍問題時,提及射擊幹燥鬆木板標準對應的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而在王春飛、劉宏銘非法買賣槍支案中,除兩支氣槍的比動能達到13焦耳每立方厘米外,其餘均遠低於16焦耳每立方厘米。



受訪者供圖

“兩份鑒定結果差異明確,為什麽法院未同意重新鑒定?”王春飛說,按照白塔區法院的說法,兩次鑒定都是真實的。如果第二次鑒定結論是真實的,按照2001年的標準,氣槍的比動能均未達到16焦耳每立方米,那麽氣槍就不應認定為槍支。

提起上訴——

法院、檢方未回應媒體相關問題

據了解,王春飛被刑拘時,他的孩子出生剛8個月。因為有犯罪記錄,他找不到工作,長期打零工為生。劉宏銘因此事妻子與其分居,如今在某醫院做護工為生。

既然認為審判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是否解答了檢方的質疑?既然發現兩次鑒定結果相差較大,為何麵對兩個連標準都不同的鑒定結果,沒有申請重新鑒定?審判訴訟程序有問題,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

1月1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相關問題聯係到白塔區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會記錄媒體反饋的采訪問題,協調相關科室進行回複。截至發稿,暫無回複。

再審決定時,為何認定原判決確有錯誤?為什麽最終卻又維持原判?當事人是否當庭提出過再次鑒定申請?法院方麵是否同意對涉案氣槍再次進行槍支鑒定?兩次鑒定結果若都屬實,按照2018年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發表文章引用的數據,是否存在無法互證的矛盾?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白塔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會向領導反饋采訪訴求,屆時有了解情況的工作人員進行回複。截至發稿,暫無回複。

目前,王春飛和劉宏銘已向遼陽市中院申請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