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7歲女孩撫養權之爭”一案有了新進展。
日前,福建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7歲女孩朵朵(化名)的父親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法院將黃某某5年前的一起打架鬥毆事件合並審理,認為其構成尋釁滋事罪,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相關一審判決書(部分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黃某某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依法改判其無罪。在上訴書中黃某某表示:本案一直執行未果的最核心事實是女兒朵朵對母親具有嚴重的抵觸情緒、不願意隨母親生活,一審判決查明的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存在明顯錯誤。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女方
男方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被駁回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3年3月,黃某某與邱女士登記結婚。2016年6月,他們的女兒朵朵降生。
由於多種原因,邱女士於2021年3月向豐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將女兒判給她撫養。2021年5月,法院一審判決準許離婚,孩子由邱女士撫養,撫養費由邱女士承擔。
黃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法院改判朵朵由他撫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泉州中院)二審認為,黃某某與邱女士都有撫養朵朵的意願和能力,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決定朵朵由邱女士撫養。2022年6月,泉州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宣判後,黃某某仍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建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改判朵朵由他撫養。2022年9月,福建高院作出裁定,駁回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判決生效後,執行撫養權的過程卻一波三折。
多段黃家人拍攝的視頻顯示,黃某某將朵朵帶至法院,當邱女士站在車門口時,朵朵反應劇烈,拒絕下車。其中一段視頻顯示,當執行人員將車門打開後,邱女士上前欲抱朵朵下車,但朵朵不肯下車,口喊“不要”“不要”,並用力拍打驅趕。
▲視頻顯示,當母親邱女士站在車門口時,朵朵反應劇烈拒絕下車
在判決執行期間,2023年1月,黃某某另行向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鯉城法院)起訴邱女士,要求變更撫養權。
黃某某認為,女兒朵朵十分排斥其母親,不願意與其生活,有強烈的意願與父親生活。邱女士為逼迫朵朵與其生活,暴力搶奪孩子,造成女兒的心理受到創傷,故以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認為父親更適合撫養女兒。
2023年3月27日,鯉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書中寫道:“法院注意到,朵朵在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的執行現場確實存在排斥母親邱女士的情形,但考慮到朵朵尚未滿8周歲,且在邱女士提起離婚訴訟後的兩年時間,朵朵並未能與她共同生活,屬人為的阻斷了孩子與母親正常的生活聯絡和情感交流,幹擾了年齡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的思想,導致孩子有上述排斥母親的行為。”
黃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6月26日,泉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泉州中院認為,朵朵目前的情緒和對母親的成見,完全可以通過日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來改善。
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罪
孩子父親被捕,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在黃某某另行起訴前妻邱女士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二審未作出判決之時,黃某某收到了警方的傳喚,原因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3年5月15日,因涉嫌上述罪名,黃某某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取保候審;7月20日,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尋釁滋事罪,決定逮捕黃某某;8月7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認為,2022年6月10日下午,邱女士及其家屬、朋友知道判決生效後,到朵朵就讀的幼兒園欲接走朵朵時,遭到被告人黃某某及其家屬、朋友阻撓,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黃某某強行抱走朵朵,未將朵朵交由邱女士撫養。
起訴書顯示,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先後向黃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通知書、移送刑事立案偵查告知書,責令其立即將朵朵交由邱女士撫養,但黃某某均未執行。2022年9月13日,豐澤法院對黃某某罰款1萬元。2022年10月26日,豐澤法院將黃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對黃某某涉尋釁滋事罪的指控,則是源於發生在2018年的一起打架鬥毆事件。起訴書顯示,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黃某某酒後因停車瑣事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案發後,黃某某近親屬代黃某某賠償被害人50888元,取得二被害人諒解。
法院認定:
生效判決具有強製性
被告二罪並罰獲刑一年十個月
2023年12月,豐澤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在2022年6月10日泉州中院終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豐澤法院向黃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將朵朵交由邱女士撫養,但黃某某未執行。豐澤法院多次向黃某某進行調查及製作執行筆錄、多次電話聯係黃某某,責令其將朵朵交由邱女士撫養,但黃某某均未執行。
其中,2022年11月4日下午,黃某某在其家屬、朋友的陪同下,帶朵朵開車進入豐澤法院辦公區,在執行現場聚眾哄鬧……執行法官多次責令黃某某將朵朵交由邱女士撫養,遭黃某某拒絕,導致此次執行無果。
黃某某的辯護人則提出,黃某某表示願意配合履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也如期將朵朵帶至法院,且配合法院勸說朵朵,在法院同意的情況下離開,不存在企圖強行將朵朵帶離的行為,起訴書沒有全麵、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將與拒不執行判決無關的事實作為犯罪事實指控。
辯護人還提到,朵朵對其母親邱女士有嚴重的抵觸情緒,不願意隨母親生活,沒有證據表明朵朵的意願係黃某某教唆形成,朵朵對母親有強烈的抵觸情緒的情況下,讓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將小孩交給母親,顯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此外,執行法官和孩子母親曾在學校想帶走孩子,當時孩子拒絕,法官和母親沒有帶走孩子,這說明並不是父親拒不執行,而是法官考慮到了孩子的意願。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均提交了大量視頻、圖片、錄音等證據,以證明己方主張。檢方提供了邱女士與黃某某離婚前,邱女士陪伴朵朵學英語、舞蹈、親密生活的視頻、照片。
黃某某方也提交了朵朵出生後由父親和爺爺奶奶主要撫養、照顧的照片及視頻,2022年6月10日以來自行拍攝的執行過程視頻,2021年3月21日邱女士及其父母至黃某某父母家探視朵朵過程錄音等。多段視頻中,有朵朵明確拒絕跟隨母親的意思表示。黃某某的辯護人申請法庭征求朵朵的意願,但未獲同意。
黃某某的辯護人表示,由於母親先提出離婚並搬離男方家裏,此後打了一年多的離婚官司,造成了她與孩子的隔閡,“如果邱女士真的愛孩子,完全可以先把孩子帶走,再提出離婚。”
▲資料配圖 據ICphoto
豐澤法院審理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製性,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必須執行。經查,在案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婚生女朵朵由邱女士撫養,黃某某必須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豐澤法院執行局多次通知被執行人黃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通知書,但黃某某均未執行;執行局對其作出罰款決定、發出移送刑事立案偵查告知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責令其限期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即將朵朵交付邱女士撫養,但黃某某仍拒不執行;2022年11月4日下午,在執行局組織的執行行動中,在執行現場,黃某某帶來的親屬、朋友聚眾哄鬧,足以證實黃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此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於2018年4月2日犯尋釁滋事罪,追訴期限為五年,被告人黃某某於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此,前罪尋釁滋事罪追訴期限從犯後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之日起計算,故本案尋釁滋事罪未超過追訴期限。
據此,2023年12月29日,豐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收到判決後,黃某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依法改判其無罪。他在上訴書中表示:本案一直執行未果的最核心事實是女兒朵朵對母親具有嚴重的抵觸情緒、不願意隨母親生活,一審判決查明的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存在明顯錯誤。同時,黃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專家觀點:
父母離婚孩子跟誰可征求孩子意見
應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曾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未滿8周歲的孩子如果有表達能力,可以征求其意見作參考。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豐澤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審判決中,未見檢方、法庭調查詢問朵朵本人意見的記載。對此情況,記者致電並發送問題至本案主審法官,但未獲回應。
此外,朵朵的爺爺黃先生表示,2023年11月22日早晨,他和朵朵的奶奶送孫女上學時,遭到多名社會閑散人員毆打,朵朵被其中一人強行抱入母親車中帶走。黃先生還表示,孫女被抱走後,孩子母親向學校請假三個月,他很擔心孫女的生活和學習。
對此,朵朵的母親邱女士則表示,當日早上8時許,她和父母、親戚等幾個人帶著判決書到學校要接走朵朵,看到爺爺奶奶的車送朵朵到學校後,其家人直接過去抱起朵朵。當時小孩很平靜,沒有反抗,但受到了黃家人的阻撓。
據當天學校門口監控視頻顯示,鏡頭遠處,一黑衣男子控製並抱起一小女孩後,與多名男子一起快速跑離監控畫麵。
對於這起夫妻離婚引發的幼女撫養權之爭,蔣月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涉及兒童的一切事務處理,都應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應該采取最有利於兒童利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