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挪用兒80萬殘疾賠償金,兒子成年後起訴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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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父母保管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賠償金和壓歲錢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父母將保管的錢挪作他用,子女能要回來嗎?近日,北京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兒子成年後,起訴父親索要殘疾賠償金和壓歲錢的案件。

2002年小王出生時,因遭遇醫療事故不幸導致身體殘疾,2019年小王作為原告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小王的父親老王作為代理人參加了訴訟。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小王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0餘萬元。小王稱,案子審結後,因為是父親保管這筆錢,也就沒有再過問這件事,但最近因為家庭矛盾又翻起來這筆陳年舊賬,竟然發現老王未經過本人同意將80多萬元賠償款全部轉給了案外人。

小王知道後,決定將本屬於自己的賠償款以及小時候父母代為保管的壓歲錢一並要回,為此老王向小王出具了一張欠條,同意償還民事賠償金和壓歲錢共計95萬元,同時還約定了利息。

欠條出具後,老王並未償還任何款項。2023年,小王一氣之下將父親起訴到通州區法院,要求老王償還95萬元及利息。

小王的父母並未離婚,小王成年且有穩定的工作,那為何時隔多年要起訴父親索要這筆賠款和壓歲錢呢?該案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即老王對外負債,父子二人合謀通過製造虛假債務規避債務?帶著疑問,法院要求老王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80餘萬元款項的來龍去脈。此外,法院通過搜索並未發現老王作為被告對外有任何債務的案件,小王也向法院解釋了因為家庭內部矛盾才將父親起訴。至此,法院排除了本案虛假訴訟的可能。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欠條中80餘萬元的性質是醫院賠償小王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該筆款項具有人身屬性,專屬於小王所有,法定監護人代為保管時應本著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盡到審慎管理的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將該筆執行款轉到老王賬戶後,老王並未轉給小王而是用於自己做生意投資,老王事後也出具欠條同意償還,故對於小王要求給付80餘萬元的訴訟請求應該依法予以支持。關於小王主張老王償還自己壓歲錢的訴求,小王應該就長輩贈與壓歲錢、壓歲錢由老王保管的事實進行舉證,但小王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事實,所以該10萬元不應得到支持。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原被告為父子關係,老王對小王有養育之恩,法院認為不應再將雙方現存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由老王給付小王80萬元,父子矛盾最終得以化解,案件調解結案。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在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糾紛案件時,法律不僅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更會彰顯保護弱勢群體、維係親情的溫度。本案中,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保護了小王應得的財產,也調和了父子之間多年的矛盾。

那麽,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包括什麽呢?一是通過法定義務人應盡的撫養義務取得,如撫養費等;二是通過接受贈與取得,如壓歲錢等;三是通過創作活動取得,如稿酬等;四是通過自己的特殊技能取得,如參與演出等;五是通過國家政策明文規定給未成年人的財產取得;六是通過獲獎取得,如獎學金等;七是通過繼承遺產取得;八是通過人身傷害追償權取得,如殘疾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