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搶劫650元及手表,男子潛逃34年後照樣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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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一男子,34年前夥同他人攔路搶劫外地過往車輛司機,搶走他人人民幣650元及其它財物,其後,同夥人紛紛落網並被判刑,而該男子則僥幸逃脫,過起了逃亡流浪的生活。

今年11月23日,由黃石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石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收到法院判決書,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石某某已退繳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事件回溯到1989年3月的一天,雖然已經過了立春節氣,天氣慢慢轉暖,可是晝夜溫差較大,夜幕早早降臨,三名來自浙江溫州的司機還在為生活而奔波,開著一輛貨車行駛在大冶某鄉鎮地界。

忽然,前麵有5個小青年攔住了去路,知道他們隻為求財後,司機三人很配合地拿出身上所有現金650元以及一塊手表。因為沒有造成人身傷害,三人沒有報案。

幾個小青年將財物瓜分後各自回家去了。直到1989年底,同案犯中的一個人被抓後供出,搶劫這件事才被公安機關知曉,當即立案展開對其他幾個人的抓捕。隨後,劉某某等4名涉案人員先後到案,隻有石某某遲遲沒有被抓捕歸案。

原來,隨著其他同夥人被抓,石某某就開始了逃亡生涯,先後冒用他人名義,以多個化名到省內的黃岡、鄂州和省外的廣州、西安、蘭州等地務工生活。

公安機關一直沒有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拿工作,並將石某某列為網上逃犯,在全國範圍追捕。今年8月8日,當千裏迢迢遠道而來的追逃民警說出第一句大冶話的時候,石某某整個人一下子就軟下來了。

經審查,石某某對搶劫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承認自己已變更身份潛逃34年的事實。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石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有從犯、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