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通過Wi-Fi名跨城60公裏找回手機,本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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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女子手機丟失後,進入華為“查找設備”APP,依手機定位確定小區樓棟,再通過手機所連接的Wi-Fi賬號逐層逐戶排查,最終鎖定住戶,在警方的協助下順利拿回手機。

10月4日,該女子曆經波折找回手機的經曆經媒體報道後,在多個平台登上熱搜,引發數百萬人圍觀。5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聯係上當事人梁女士。梁女士稱,目前手機已經拿回,雖然手機內的資料以及自己社交賬號的內容都已被清空,但她沒打算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有律師表示,路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經警察介入退還手機,拾得人不構成犯罪。然而,行為人刪除手機中的相關資料,卻涉嫌侵犯隱私權,失主可以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找回手機的小區(圖源:網絡)

手機丟失後原準備放棄

梁女士回憶,她的手機是在8月27日前後丟失的。

“我在廣州上班,具體是騎電動車還是為什麽丟的忘記了,就是發現手機找不到了。”據梁女士講述,當時她給丟失的手機打電話,能打通,但是無人接聽,到後麵就直接提示關機了。之後再嚐試發短信,但一直沒有回應。

“後來覺得沒辦法,就準備放棄了。”梁女士隨即啟用了備用手機。9月初,梁女士手機內的支付係統連續幾天收到賬單提醒,她看了看,是某個遊戲的賬單。梁女士不知道賬單從哪裏出,也無法查到流水,擔心自己銀行賬戶安全,她覺得有必要試試把手機找回來。

梁女士找到手機上的“查找設備”APP,點擊進入並用自己的ID成功登錄。此時她才發現,丟失的手機定位在廣東省佛山市某小區,與她相隔有60多公裏。該手機所連接的Wi-Fi名稱也能清晰顯示。

一樓一樓排查(圖源:視頻截圖)

“潛伏”了一周左右的時間,她每天觀察手機定位移動的規律。9月16日,梁女士從廣州出發,於當天晚上7點多抵達了手機定位的小區。

當晚,梁女士就對手機定位的樓棟進行了“地毯式搜索”。“晚上我爬樓1萬多步,但是最終沒有確認到是哪一戶。”手機定位的樓棟有二十餘層高,每層有6戶,而且有兩個單元。當天晚上,梁女士將手機Wi-Fi打開,一戶一戶搜索Wi-Fi,尋找相同Wi-Fi名的住戶,從一層開始,逐層往上行進。然而,當晚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她未能如願。

手機找回但個人資料被刪除

“我就是不信邪。”

第二天上午,梁女士用同樣的方式在另一個單元再次搜索時,成功鎖定了住戶的門牌號。

梁女士報警後,在警方的協助下拿回了手機。

10月5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使用手機進入“查找設備”功能,發現同一ID的多部手機信息都有相關顯示。相關信息包括手機的具體定位、網絡狀態(連接的Wi-Fi)、電話號碼等信息,定位基本能夠精確到小區樓棟,各類信息非常詳細。

華為手機的定位信息(圖源:網絡)

“其實這個也要看運氣,手機定位大概在這一棟,如果兩個單元都沒找到,那我可能還要到隔壁小區繼續找。”梁女士說,一些品牌找回手機的功能非常強大。9月17日拿到手機後,梁女士當天就返回了廣州。

手機個人資料被刪除(圖源:社交平台截圖)

拿回手機的梁女士發現,因為自己的手機沒有設置密碼,其手機內的私人照片和視頻等資料已經被全部刪除,社交賬號內的視頻也都被清空。梁女士是個徒步愛好者,社交賬號內保存的都是她徒步旅行的生活記錄,目前都已丟失。

另外,其身份證、卡片以及與手機一起遺失的手機殼也都已不見,無法找回。

梁女士稱,當天她拿了手機就離開了,相關案件警方後續如何處理,其並不知曉。因為手機已經找回,她也沒有想過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律師稱拾得遺失物應返還

對於梁女士的經曆以及案件後續處理情況,極目新聞記者聯係佛山當地轄區警方,未獲回應。涉事小區物業亦稱,尚未掌握有關此事的相關情況。

對於“撿拾到失物是否應該歸還”的討論,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藍天彬律師認為,行為人撿到手機,如果拒不退還,可能涉嫌侵占罪。行為人在警察聯係後退還手機,不構成犯罪。

至於行為人將手機的視頻等資料刪除,涉嫌侵犯失主的隱私權,失主可以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可以到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另外,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葉楨認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亦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同樣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葉楨認為,本案的拾得人既沒有主動聯係失主,也沒有主動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反而故意刪除手機內存、失主社交賬號內容,其行為應當為法律和道德所否定。

目前,失主通過公安機關業已找回手機,有權請求拾得人承擔侵權責任,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