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霧中的29年前非法拘禁命案:死因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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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來,餘知遠(化名)一直惦記著父親的案子,這是全家人心中的“結”。

1994年,因欠下賭債,他的父親餘建榮在浙江溫州家中被人帶走。9天後,餘建榮的屍體在郊區一房屋內被發現。警方很快鎖定5名嫌疑人,但5人早已逃往境外。



1994年,因欠下賭債,42歲餘建榮被人帶至溫州市鹿城區上陡門某棟樓的609室。之後,其屍體在該房屋內被發現。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圖

2001年,一名嫌疑人陳某輝被警方抓獲,後因證據不足被取保。2021年,餘知遠得知,另外兩名嫌疑人葉某東、陳某麒早已回國,在溫州生活多年,其中葉某東已去世。認為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的餘知遠向浙江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三駐點指導組舉報。

很快,陳某輝、陳某麒被警方抓獲。因證據不足,陳某輝沒有被起訴。陳某麒被法院認定提供非法拘禁餘建榮的住所,係犯非法拘禁罪的從犯,獲刑5年。

難以確定死因,是案件的症結所在。陳某輝、陳某麒到案後均供述稱餘建榮上吊死亡,但頸部皮膚和頸動脈送檢結果未支持這一說法;有家屬稱當年聽到法醫說死者的頭部有鈍器致命傷,但當事法醫作證時稱對當年屍檢過程記不清了;餘建榮的胃、肝中檢出敵敵畏成分,但當年未作定量分析,到底是自行喝毒、還是被人喂毒,也沒有查清。

案件材料顯示,作為在逃嫌疑人,陳某麒的戶口於2000年注銷,注銷原因是“出國定居”;葉某東的戶口於2006年注銷,注銷原因是“各種疾病死亡”。此外,在因非法拘禁案被抓之前,陳某麒曾因吸毒兩度被行拘,還曾因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兩名嫌疑人的戶口注銷是否合法合規?陳某麒曾多次被警方抓獲,為何未被追究當年命案?針對家屬的這些疑問,今年6月中旬,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聯係辦案單位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以下簡稱“鹿城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稱,會有辦案人員跟家屬解釋溝通。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4月,鹿城公安分局答複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三駐點指導組時稱,該局存在案件後期偵辦、追逃工作的銜接不緊湊,突破案情不夠有力,向受害人家屬解釋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特別是對陳某麒、陳某燕、葉某東等三人未予上網追逃,認識過於保守、存在執法瑕疵。

因賭債被人從家中帶走,後被發現死亡

餘知遠的父親名叫餘建榮,於1953年出生,是浙江溫州市鹿城區人。生前,餘建榮做鋼材生意,其家庭在當地較為富裕。

餘建榮的死亡,和賭債有關。1994年10月初,餘建榮被人帶到溫州當地一個地下賭莊,一次性輸了很多錢,還欠下15萬元的賭債。餘知遠懷疑,這是一個提前設好的“局”,不法分子一邊開賭莊,一邊放高利貸。

很快,討債的人上門了。餘知遠記得,家裏拿不出來這麽多錢,但有兩套房,曾打算賣一套還債,“賣房需要時間,家裏人隻得到處去借錢”。

1994年10月23日18時許,母親和姐姐都外出借錢去了,16歲的餘知遠和父親在家中吃飯,4名男子來到家中要錢。據餘知遠回憶,當時,餘建榮說當天拿不出來錢,對方說“拿不出來錢,你就跟我們走”。之後,餘建榮就跟4名男子走了。整個過程中,雙方未發生衝突。

餘知遠的姑姑做生意,兩家住得很近。約1個小時後,餘知遠的姑姑接到電話,餘建榮在電話中說,其一路被打,牙齒都被打掉了,需要3萬元救命,姑姑說一時拿不出3萬元。

之後的幾天,家人沒收到餘建榮的音訊。10月26日,餘知遠的姑姑接到電話,對方稱餘建榮還活著,不要報警,“不然把你的廠燒掉”。

10月30日,又有電話打到餘知遠的姑姑家,說人在上陡門,讓他們尋找。當年的上陡門是溫州郊區,那裏新建了一批樓房,離餘家有七八公裏。餘家人去上陡門尋找,無果,遂報警。同年11月1日,有群眾報警稱,上陡門某棟樓609室傳出臭味,隨後警方在房屋內發現了餘建榮的屍體。

餘知遠稱,父親被帶走時家屬沒有報警,是因為已經籌到了錢,在等對方聯係,“當年的座機沒有來電顯示,他們不聯係我們,我們也沒法聯係上他們”。

家屬舉報後,兩嫌疑人被抓

餘建榮的家屬稱,他們曾多次向警方了解案件的進展,但僅被告知嫌疑人都逃往境外了,“沒有抓到”。餘知遠表示,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家屬對案件的了解非常少,連嫌疑人有幾個、叫什麽名字都不知道,就知道有一個嫌疑人的外號叫“鐵腦”。

案件相關材料顯示,案發後,鹿城公安分局調查發現,1994年10月23日,餘建榮被周某海(外號“鐵腦”)等人帶走,初步判斷此案是餘建榮與周某海因賭債糾紛,進而引起的非法拘禁並致人死亡案。經前期偵查,與此案直接關聯的犯罪嫌疑人有周某海、陳某麒、陳某燕、陳某輝、葉某東。該5名嫌疑人均在餘建榮被發現遇害前潛逃至境外。據餘知遠介紹,周某海、陳某麒、陳某輝、葉某東都是溫州本地人,四人住得近,是一起長大的;陳某燕是陳某麒的女友。

案發六年後,2001年2月27日,《溫州僑鄉報》刊登一則題為《潛逃八年終落法網》的新聞報道顯示,2001年年初,溫州市特巡警支隊機動大隊的偵察人員在辦理一起販毒案的過程中,發現陳某已從俄羅斯潛回溫州達4個月之久,並與一女友同居。警方立即開展跟蹤調查,製定出周密的抓捕方案,在市區小南門其女友處將陳某緝拿歸案。被捕的陳某對著辦案民警一聲長歎,“八年了,還是沒躲過去啊!”



2001年2月,陳某輝落網後,當地報紙曾刊發相關報道。

上述報道中的陳某,就是餘建榮一案中的五名嫌疑人之一陳某輝。餘知遠表示,看到上述報道後,家屬以為案件有重大進展,但未想到後麵陳某輝被取保了,未被追究責任。

鹿城公安分局2001年3月9日作出的《釋放通知書》顯示,陳某輝因非法拘禁被拘留,現因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澎湃新聞注意到,2001年到案後,陳某輝的多份筆錄顯示,其自稱沒有參與非法拘留餘建榮一事,之所以偷渡出境,是他一早就打算偷渡去法國發展,1992年就把偷渡費用5萬元給了周某海。1994年11月,他跟隨周某海等人一起偷渡出境,之後去了莫斯科,並於1999年返回國內。偷渡過程中,他才得知周某海等人非法拘禁餘建榮一事。

餘知遠說,取保後的陳某輝一直在溫州居住。2008年,陳某輝犯合同詐騙罪,被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21年,餘知遠得知,此案的另外兩名嫌疑人陳某麒、葉某東早年就已返回溫州,在當地生活多年,但二人一直沒有歸案。餘知遠稱,一位與葉某東有過來往的人士透露,葉某東很早就回了溫州,且為人高調,經常與人打牌、吃飯,自稱餘建榮一案早已被“搞定”,他們都推給了在境外的周某海,不會再有麻煩。後來,葉某東因病去世。澎湃新聞曾通過中間人與這位人士聯係,對方婉拒了采訪。

餘知遠認為案子存在諸多疑點,2021年,他向浙江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三駐點指導組舉報。2021年4月底,鹿城公安分局將陳某麒、陳某輝控製。

一人未被起訴,一人獲刑5年

餘知遠透露,再次歸案後,陳某輝的供述與2001年的相似,自稱沒有參與非法拘禁餘建榮一事。

鹿城區檢察院2022年7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經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該院認為鹿城公安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陳某輝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筆錄顯示,陳某麒稱,他沒有參與非法拘禁餘建榮,僅向周某海等人提供拘禁的房屋,該房屋是其女友陳某燕租的;陳某輝參與了對餘建榮的非法拘禁。

據陳某麒供述,周某海等人帶走餘建榮的第二天,即1994年10月24日下午,他們發現餘建榮死亡。當天下午,他們五人選擇外逃,分別坐兩輛車去廣州,再以假護照去香港,隨後去了柬埔寨。在柬埔寨,由於內部發生矛盾,周某海去了東歐,陳某輝、葉某東去了俄羅斯,陳某麒和陳某燕去了法國。陳某麒和陳某燕在法國並育有一子。大概2008年,因在法國沒法解決身份問題,陳某麒回國了。

餘知遠表示,根據屍體的腐爛程度及陳某麒的供述,父親被周某海等人帶走後不久就死亡了。隨後,周某海等人緊急逃亡境外,逃亡途中還多次通過電話聯係被害人家屬,稱“人還在,不要報警”。

鹿城區法院一審認為,陳某麒明知餘建榮因債務問題被關在其住所,未表現出明確的反對態度,屬於提供拘禁場所的幫助行為;陳某麒作為非法拘禁犯罪的參與者以及拘禁場所的提供者,對被拘禁在其住所的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有當然的保護義務,對餘建榮在非法拘禁期間死亡的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陳某麒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從犯。

鹿城區法院表示,鑒於陳某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依法減輕處罰。同時,陳某麒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2022年11月,鹿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麒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陳某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5月,溫州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到案的兩名嫌疑人,一人獲不起訴,一人獲刑5年。對此結果,餘知遠表示,家屬無法接受。他稱,父親29年前在家中被四人帶走的一幕,他記得很清楚,通過長相可辨認,其中兩人就是陳某麒和陳某輝。

難以確定的死因:上吊、毆打還是中毒?

在陳某麒案中,餘知遠是被害人一方的訴訟代理人。看到相關案件材料,他發現,此案有很多疑點,首先是父親的死因未查明。

相關照片顯示,餘建榮的屍體被警方發現時,其躺在床上,蓋著被子,被子上還有紅色的繩子。此外,現場還發現了一把菜刀。澎湃新聞注意到,陳某輝、陳某麒到案後均供述稱,餘建榮上吊死亡,是自殺,死亡時間是1994年10月24日下午;發現餘建榮上吊死亡後,周某海用刀把繩子割斷,把屍體搬到了床上。

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1994年作出的診斷結果顯示,送檢樣本為頸部皮膚和頸動脈,皮膚組織表皮部分剝脫,表麵平滑,未見壓痕,頸動脈壁完整,內膜平滑,無裂痕。

餘知遠向澎湃新聞表示,家屬一直認為,餘建榮是被毆打致死,其中一個重要依據是,當年法醫進行解剖屍檢時,很多家屬就在現場。屍檢結束後,有家屬問法醫,法醫說在死者的頭部有鈍器致命傷。2022年3月,這位家屬接受過一次詢問筆錄。筆錄顯示,這名家屬稱,“法醫屍檢結束之後,我們有問法醫致命傷是什麽,法醫說是頭上有致命傷,被凶器砸到了”。

在陳某麒案的一審中,當年給餘建榮做屍檢的法醫也出庭作證了,但稱由於過去太久了,他對當年的屍檢過程記不清了。

溫州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1994年11月作出的《鑒定書》顯示,從餘建榮的胃組織、肝組織檢出了敵敵畏農藥成分。前述《溫州僑鄉報》的報道稱,餘建榮因中毒死於賭窩內。2021年4月,鹿城區公安分局答複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三駐點指導組時稱,經法醫檢驗,在餘建榮的胃、肝髒中均檢出敵敵畏農藥成份,係中毒死亡。

對於“中毒死亡”一說,餘建榮的家屬不認可。餘知遠表示,雖然胃、肝檢出了敵敵畏,但並未做定量分析,這不等於“中毒死亡”。而且,一直未找到敵敵畏的來源。

在陳某麒案一審中,溫州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人陳某某也出庭作證。陳某某稱,當年沒有做定量分析,是因為沒有相關儀器,沒法做;餘建榮是否敵敵畏中毒死亡,是存疑的。

一位從事多年法醫工作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中毒”和“中毒死亡”是兩個概念,不做定量分析,就得出中毒死亡的結論肯定是不嚴謹的。1994年,可能有的鑒定機構不具備做定量分析的條件,但應該送往資質更高、有條件做定量分析的鑒定機構鑒定。該業內人士還表示,要確定是否中毒死亡,要做多部位、不同髒器的檢測,尤其是血液中的毒物濃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5月,溫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情況說明》稱,餘建榮肝組織及胃內容中檢出敵敵畏,可引起中毒死亡;屍檢所見死者前牙脫落、牙齒整體外形無損傷、牙齦無損傷的特點,認定係屍體高度腐敗所致,雖未檢見機械性損傷,但屍體高度腐敗對死因判斷產生了較嚴重的負麵影響,無法肯定或排除頸部受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在陳某麒案中,溫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餘建榮在被非法拘禁期間死亡,但因屍體高度腐敗從而無法確定其死因。

餘知遠表示,父親究竟是上吊自殺,還是中毒死亡,抑或被毆打致死,至今沒有一個結論。假設是中毒死亡,是自行喝毒,還是被人喂毒,也沒有查清。因此,是自殺,還是他殺,一直沒有明確結論,這會直接影響此案的定性問題。

唯一獲刑者曾多次因其它違法犯罪被抓

家屬認為餘建榮一案存在疑點,還和嫌疑人在溫州生活但遲遲未歸案有關。

案件材料顯示,作為在逃嫌疑人,陳某麒的戶口於2000年6月30日注銷,注銷原因是“出國定居”;葉某東的戶口於2006年9月14日注銷,注銷原因是“各種疾病死亡”。餘知遠表示,作為在逃的嫌疑人,陳某麒、葉某東均注銷戶口,究竟是誰辦理注銷的,注銷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至今都沒有說法。



嫌疑人陳某麒的戶口於2000年注銷,原因是“出國定居”。

陳某輝2001年的一份筆錄顯示,陳某輝稱,他知道嫌疑人葉某東在溫州,可以協助警方去抓捕葉某東。餘知遠稱,據知情人士透露,去世前,葉某東在溫州生活了很久,警方是否曾去抓捕過,不得而知。

案件材料顯示,因吸毒,陳某麒2013年被溫州市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陳某麒再次因吸毒被鹿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因販毒,陳某麒被販毒被溫州警方抓獲並被判刑。

判決書顯示,警方所查獲的交易“冰毒”重1.59克,鹿城區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麒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處罰。陳某麒有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鑒於陳某麒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同時,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鹿城區法院作出判決,陳某麒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歸案後,陳某麒曾供述稱,大概2008年,他回到溫州。由於戶口已被注銷,他一直用弟弟的身份證。

值得注意的是,樂清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當時作出《行政處罰書》顯示,違法行為人名為“陳某麒”,其身份證號後四位為“5232”。該身份證號也與陳某麒因非法拘禁致死案被查明的身份證號一致。

歸案前,陳某麒先後兩次被警方行拘,還曾被判刑,為何未被追究餘建榮被非法拘禁死亡一案,這是餘建榮家屬心中的疑惑。

警方:3人未上網追逃,存在執法瑕疵

針對家屬的疑惑,如餘建榮的死因是否查清;陳某麒、葉某東的戶口注銷是否合法合規;陳某麒曾多次被抓,但為何當時為被追究非法拘禁罪等問題,澎湃新聞曾聯係鹿城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稱,辦案人員會跟被害人家屬溝通、解釋。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4月,鹿城公安分局答複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第三駐點指導組時,曾對餘建榮一案的偵辦過程有所披露。

據該答複,鹿城公安分局稱,1995年3月,結合前期偵查匯總的證據材料,鹿城公安分局對周某海等5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並立即通過明文電報省公安廳發布協查。1995年3月,公安部向該局下發關於速報周某海等人涉及的命案的明傳電報。但因嫌疑人已逃亡境外等種種原因,抓捕未果。

2001年3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陳某輝被取保候審。在其取保候審期間,警方一直沒有放棄該案偵查與取證工作,但始終未能取得突破性進展。2002年3月,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陳某輝被解除取保候審。

鹿城公安分局稱,2002年8月,周某海被該局錄入緝控平台進行布控;2009年10月,周某海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該局上網追逃。對於陳某麒、陳某燕、葉建東等三人,因綜合考慮其參與犯罪的相關證據相對不充分(僅有社會人員聽聞涉案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出現陳某輝陳述僅周某海一人涉案的反證,證據存在矛盾),上網追逃條件不具備(缺乏人員照片、人戶不一導致身份不確鑿、缺乏出生年月等上網要素),故未予錄入全國逃犯庫上網追逃。

鹿城公安分局在答複中表示,經核查,該局在餘建榮非法拘禁致死案的偵辦過程中,並未出現有案不立、壓案不查等違法違規行為,也未出現信訪人所述的應偵結未偵結、違規辦理取保候審、違規認定投案自首等情況。但該局確實也存在案件後期偵辦、追逃工作的銜接不緊湊、突破案情不夠有力、受害人家屬解釋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特別是對陳某麒、陳某燕、葉某東等三人未予上網追逃,認識過於保守、存在執法瑕疵。接下來,該局將進一步強化此案的追逃抓捕、案件偵辦工作,並同時做好向受害人家屬的解釋溝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