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在大學籃球場上跳廣場舞,被上課學生撞致 9 級傷殘。法院經過審理,判大媽自身承擔 60% 責任,學校賠 6 萬、學生賠 2
萬 ……6 月 11 日,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注意到,近日,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公開了這樣一則案例。
據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67 歲的咼某係某大學職工的家屬,某天晚上 8
點,她與其他老人一起在該大學籃球場上跳廣場舞。20
歲的施某係該大學學生,當天晚上,他按學校安排在老師的組織下在同一個籃球場上體育課。
在籃球訓練過程中,籃球砸筐彈出後落至老人跳舞場地邊緣,並繼續往跳舞場地內彈去,施某向籃球的運動方向追逐並嚐試抓住籃球,但未控製住球而脫手,施某再次追球時不慎將咼某撞倒,造成咼某受傷。經鑒定,咼某左側骨脛骨折,為九級傷殘。咼某將施某和該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20 餘萬元。
大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咼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籃球場係體育訓練競技場所,並非休閑娛樂活動場地,當有學生上籃球體育課時應主動避讓離開籃球場,但咼某忽視對抗性籃球運動訓練的危險性,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仍然選擇繼續在籃球場上跳廣場舞,應當視其為自甘冒險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其自身應承擔
60% 的責任。
該大學係學校體育場地的建設者和管理者,當發現訓練場地被老人占用時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勸離,勸離無效時應通知相關安全管理工作部門及時排除妨礙。該大學放任老人繼續在籃球場內跳廣場舞,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
30% 責任,賠償 6 萬餘元。
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籃球訓練前已知道籃球場的部分場地被咼某等老人占用跳廣場舞。籃球經過落地緩衝後再次彈跳,即使彈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險性一般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時,不顧老人被衝撞的風險,仍隨籃球運動意欲控球,以至將咼某撞倒。因此,施某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
10% 責任,賠償 2 萬餘元。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對於雙方都存在過錯而導致損失的行為,須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則。本案中咼某明知學生在上籃球課,理應主動避讓,卻仍然選擇繼續占用籃球場跳舞,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應視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近年來,隨著廣場舞的普及,涉及廣場舞的投訴也在增多,矛盾比較突出的有占用專門場地跳舞、噪音擾民等問題。廣場舞愛好者應合理規劃活動區域和時間,控製音響音量,保護好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共同營造和諧文明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