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多人大喊“滾下去”!一男子被機長拒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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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廣東廣州,網傳一架廣州飛往上海的航班上疑似有一名乘客鬧事後被警方帶下飛機。

6月9日,廣州白雲機場工作人員表示飛機晚點原因包含天氣因素與人為原因。另一方麵,航站樓派出所工作人員稱接到機組人員報警,他們將一名被機長拒載的乘客帶下飛機,該乘客被帶下飛機後,未被拘留,自行進行了改簽。至於機長為何要拒載該乘客,警方並未說明。

據知情網友透露,這趟航班確實原定21點40分起飛,但 因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延誤 ,淩晨0點08分才準備起飛,飛機也已順利推出跑道,然而就在臨近起飛時, 一位乘客突感心髒不適,需要下機 。

秉承著生命第一的原則,航班機長頂著所有壓力,又將飛機開回了登機口,讓這名身體不適的旅客下機。

遺憾的是,因時間延誤,飛機已經無法在虹橋機場關閉前抵達,隻能選擇改落上海浦東機場。


就當大家默默等待下一次起飛時,一名男子突然在飛機上大鬧,有知情人士稱,該男子因不滿降落機場從上海虹橋機場改到浦東機場,也有人稱是男子想從經濟艙換到商務艙……

麵對該名男子的舉動,其他旅客非常氣憤,大喊著讓男子滾下去。最終機組人員隻能選擇報警處理。

機艙鬧事,後果可不小

在狹小的機艙中,“機鬧”可能會造成不可預知的後果,我國對“機鬧”的規製也是早有製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018年5月1日,《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製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意見》正式實施,規定了這九類嚴重“機鬧”旅客將被“禁飛”一年。

機長的權利有多大?

機長和船長一樣,在飛行中擁有法律賦予的最高管理權限。 《民用航空法》第46條規定,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機上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即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的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複飛、改變航向、備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吵架、威脅、故障等意外情況發生後,當機長認為無法控製事態且無法確保安全時,可以采用返航、迫降等飛行方式來保證公眾安全。 例如,某航接到匿名電話威脅稱,航班上裝有炸彈,該機長當即決定立即備降;兩位旅客在航班上鬥毆,機長決定立即返航;某航班在起飛後不久發動機發生機械故障,機長決定返航。

同時,機長還享有治安管理權。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機長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例如,當機長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有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對於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我們知道,航班上的“辱乘”言論實則既是一種對機組人員的人身侮辱行為,也是一種擾亂客艙秩序的行為。英國早在2001年就修訂了旅客乘機條例以打擊“流氓旅客”,對機場工作人員態度粗暴無禮的旅客將被禁止登機,在飛機上對機組人員進行威脅、謾罵或使用暴力的旅客則將被趕下飛機。

無獨有偶。2012年2月,一對中國夫妻乘坐美聯航客機由美國關島返回上海,登機後因為行李放置問題與空姐發生言語衝突,被視為擾亂客艙秩序,影響飛行安全,從而被趕下飛機。當然,即便是在長期將旅客視為上帝的國內航空公司運營的航班上,如果旅客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客艙秩序,機長出於安全考慮也會正常行使權力,作出拒載決定。

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機組人員決定權、受委托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誌作為運行證明和在特定空域內作為公司代表辦事等。 當然,法律賦予機長權力的前提是確保航空安全。正因為機長肩負著機上數百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責任,他才有權力對一切突發情況作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