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官司:買保險被刷臉,車主起訴要求刪除人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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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蕭鵬和代理律師到寧鄉市法院參加庭審。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買車險過程中被“刷臉”——人臉識別,車主蕭鵬認為被侵權。他為自己的“臉”,打起了官司。

“很多人可能對自己的這張臉無所謂,但人臉信息是敏感的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泄露危害很大。”蕭鵬說,國家正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因此“人臉識別”這項新科技,不應被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商業機構濫用。

於是,蕭鵬起訴了曾對他進行“人臉識別”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及寧鄉支公司。他認為投保過程中的“人臉識別”缺乏正當性、必要性,保險公司構成侵權,應刪除其人臉信息。

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方麵則認為,銷售車險過程中對蕭鵬“人臉識別”已征得其同意,不存在強製行為;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可以辨別身份,降低“非本人操作”風險,防止他人代投保、代繳費等情況出現;投保流程中采取人臉識別驗證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此案由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5月6日曾進行首次庭審。6月7日下午,寧鄉市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記者在法庭旁聽注意到,被告方當庭提交新證據證明已刪除此前錄入的人臉照片,但原告方質疑第三方公司仍存儲其他人臉特征信息。當事雙方均不同意調解。經過辯論後,法官宣布休庭。

蕭鵬購買車險的電子保單。 受訪者供圖

“刷臉”:消費者買車險,被要求“人臉識別”

車主蕭鵬是長沙寧鄉市人。2020年8月30日,他來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寧鄉支公司,為車輛購買“交強險”和綜合商業保險。

“銷售人員告訴我,購買保險必須進行人臉識別,才能進行下一步操作。”蕭鵬說,雖然他心裏排斥“人臉識別”,但因為當時車輛原有的保險第二天到期,他急於購買車險,隻好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在自己手機上下載“平安好車主”APP,通過手機攝像頭對自己進行人臉識別後,才完成購買車險的相關流程。

“銷售人員並沒有告訴我是否有其他不用人臉識別的途徑,要買他們保險就隻能刷臉,沒有選擇。”蕭鵬說。

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的電子保單顯示,蕭鵬當天繳納360元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繳納1868元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後來蕭鵬了解到,許多省份的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車險業務,並未像湖南這樣要求客戶進行“人臉識別”。他提供其與平安公司客服的多段通話錄音顯示,北京平安人工客服稱:“北京是不需要人臉識別,湖南政策我不太清楚。”而湖南平安人工客服則表示,購買車險的操作流程中需要人臉識別。

“很多省、很多保險公司,隻要本人提供身份證就能買保險。為什麽湖南的平安保險就非要搞人臉識別?”蕭鵬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麵愛較真,他說自己曾向平安保險公司方麵要求刪除此前錄入的人臉識別信息,但對方並未答應。

於是,蕭鵬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平安好車主”APP進行人臉識別時的截圖。受訪者供圖

起訴:車主稱人臉識別係“變相強迫”,要求刪除人臉信息

2022年8月,蕭鵬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起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該公司的寧鄉支公司。

在訴訟請求中,蕭鵬請求法院確認二被告強製人臉識別購買車險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刪除收集存儲的原告人臉信息。

蕭鵬認為,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在起訴狀中,蕭鵬援引APP專項治理工作組2020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的相關數據: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泄露、濫用遭受損失或者被侵犯隱私。

蕭鵬稱,被告采用捆綁人臉識別的方式銷售保險,變相強迫原告同意處理人臉信息,屬於侵權行為。

原告方的代理律師張群林介紹,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包括生物識別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等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被告通過核對身份證等其他方式,也可以達到身份驗證的目的,人臉識別並非必須的手段。”張群林認為,被告收集客戶的人臉信息,違反了必要性、正當性的原則。

張群林還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刪除其人臉信息的訴求,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15條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第47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已實現的,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 受訪者供圖

答辯:保險公司稱原告知情且同意,人臉識別是“必須的措施”

被起訴後,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及寧鄉支公司委托了同一名代理律師。寧鄉支公司提交了書麵的民事答辯狀。被告方代理律師在法庭表示,兩被告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方稱,原告訴稱的“強製”人臉識別購買車險的行為並不存在,原告事先已知曉需要人臉識別才可順利投保,“如其不同意人臉識別方式,完全可以選擇放棄投保,或選擇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寧鄉支公司認為,投保人通過“平安好車主”APP投保,在身份驗證的環節,需閱讀並勾選《人臉識別功能服務協議》,然後點擊“開始人臉識別”,在此後的APP訪問手機相機並拍照環節,投保人可以選擇“不允許”或“好”。因此,在整個投保流程中,公司已將使用個人信息的具體目的告知了投保人,原告對於采集、使用、處理其個人信息的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

被告方指出,原告起訴依據的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生效於其投保行為完成之後,在本案中並不適用;就算適用民法典等法律,因原告已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故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還認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處理個人信息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人臉識別認證是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所必須的措施。”被告表示,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傳統的車險線下銷售模式弊端越來越明顯,經常發生保險業務人員代投保、代繳費、未送達保險條款等情況,而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可以對投保人身份進行驗證,辨別投保操作人員的身份真偽,降低“非本人操作”風險,防止他人代投保、代繳費等情況出現。被告認為,人臉識別驗證是保險業在技術發展的前提下,訂立保險合同“所必須采取的措施”。

被告方強調,投保流程中采取的人臉識別措施,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原告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

庭審:被告稱已刪除人臉信息,原告質疑仍有第三方存儲

2023年5月6日,此案在寧鄉市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情況說明》,落款處蓋了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的公章。該《情況說明》稱:“平安財險在機動車輛保險服務中,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對投保人進行身份驗證,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客戶信息真實性,規範湖南機動車輛保險銷售行為,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車險高質量發展。”

原告質證時認為,湖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的上述證明內容,違背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不能為堵住內部管理漏洞而給消費者帶來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此外,被告提交了長沙市星城公證處的公證書——對“平安好車主”APP車險投保的流程和內容進行保全證據公證;還提交了對該APP關於個人信息保護、人臉識別安全技術的評估或檢測報告。對上述證據,原告認為,取證使用的“平安好車主”APP版本與原告投保時的版本並不一致,對其關聯性提出異議。

6月7日下午,寧鄉市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記者在法庭旁聽了當天的庭審。

兩名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兩份新證據,其中一份證據是兩段視頻:一段視頻顯示係統中查看到原告的人臉照片,另一段視頻顯示該人臉照片已無法在係統中查看。被告提交這兩段視頻擬證明——2023年4月24日,被告將原告的人臉識別照片在公司係統中刪除了。

“被告刪除原告的人臉識別照片,並不是認可收集原告人臉信息違法,”被告代理人在法庭說:“而是考慮到原告作為被告的消費者,為了妥善解決本次糾紛,減少矛盾。”

對於被告提交的視頻證據,原告質證時認為,被告是在原告起訴之後才刪除相關信息,而此前被告對原告刪除信息的要求置之不理,本案中被告行為已構成侵權。原告方還表示,被告提交的證據僅證明刪除了原告的人臉照片,未能證明刪除了原告的人臉特征數據信息。

原告代理律師張群林稱,他谘詢專業人士得知,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人臉識別後,除了獲取人臉照片,還會根據人臉照片生成特征碼之類的數據信息。張群林還認為,原告的人臉特征信息應該還存儲在第三方並未刪除。他指出,當時的《人臉識別功能服務協議》明確寫道:“我們會要求第三方服務提供方以不低於我們的安全水準,使用和存儲您的信息,並要求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承諾盡到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被告代理律師則表示,據其了解,原告的人臉信息此前存儲在公司內部係統,並不存在所謂的“第三方”;除了人臉照片,並未收集或形成其他人臉信息。

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收集的客戶人臉信息,除人臉照片外是否還形成其他數據信息?是否有第三方存儲了客戶人臉信息?在庭審中,法官要求被告代理人近期與保險公司技術部門溝通,弄清楚這一情況。

原告方表示,將根據被告對上述問題的答複,再考慮是否申請專家對被告刪除信息情況進行鑒定。

經過法庭辯論後,審判長表示,因當事雙方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組織調解。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