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旦大學一研究生嫖娼被開除 起訴學校“處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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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東方網·縱相視頻記者從複旦大學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師處獲悉,該案二審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

原告代理律師當時告訴東方網·縱相視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原告受到的行政處罰屬於情節較輕。而根據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才可以被開除學籍。

2021年9月‍,複旦大學3名研究生(1名博士生2名碩士生)因嫖娼被學校公開開除,引發社會關注‍。

實名公示

3名博士碩士生因嫖娼被公示除名



網傳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

複旦大學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上述三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是以實名的形式公開張貼在學校的公示欄裏,此事一度在網上引發熱議。

被學校開除後,本案原告以“處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均錯誤,目的不合法”為由,於2021年10月起訴學校,請求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要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2022年11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所指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是對學生違紀行為性質的判斷和評價,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涉及的情節嚴重,係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時進行裁量的基準,兩者並無關聯性且本質不同,學校《處分條例》不存在綱目衝突、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情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條黑影 發表評論於
嫖娼被處理活該,玩網球明星不就沒這事了?
fubin 發表評論於
領導人花納稅人的錢三妻四妾,佳麗三千,普通學生花自己的錢下一次窯子還得坐牢!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