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刪除的報道:3名未成年男性猥褻兩少女80餘分鍾
陸火Media
2023-06-03 00:24:14
編者按:
6月2日中午12時許,紅星新聞發布《3名未成年酒店內猥褻兩少女,一人被行拘十日》調查報道(記者 蔡曉儀
王涵)。
該報道稱,今年三月,河北秦皇島兩名少女(分別為15歲、13歲),被兩名男性強製帶到當地一酒店房間內,並遭到三名男性長達80多分鍾的強製猥褻。
因三名涉案男性案發時未滿18周歲(分別為17歲、16歲、15歲),被從輕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
其中,兩名被行政處罰的男性,分別因“年齡17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年齡15周歲”未被執行拘留。
三名涉案男性,隻有一人被執行拘留。
紅星新聞報道刊發後不久,即遭刪除。以下為該報道全文。
以下文字版本由中國數字時代編輯根據圖片整理:
3名未成年酒店內猥褻兩少女,一人被行拘十日 家屬:有女孩未滿14歲,應按刑事案件立案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
5月31日,有網友反映,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有2名少女疑被同校3名高年級男性
輪流猥褻,3名涉案人員因未滿18周歲被從輕處罰,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其中,
一名男性因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未被拘留,一名男性因年齡問題也未被拘留,隻有一人被行政拘留十日。
31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聯係上兩名被害少女家屬。一位家屬介紹,當天,涉案的3名男生同時開了兩個房間,分別輪流對兩名少女進行了長達80多分鍾的侵害。受害者家屬還表示,“本案明顯有強製猥褻、公共場所猥褻(出租車)、聚眾猥褻等情節,而且其中一名少女未滿14歲,應屬於強製猥褻兒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我們家屬以刑事案件報警,當地卻將此案定性為普通治安案件。”
6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秦皇島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本案已結案,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記者從秦皇島市婦女聯合會獲悉,事發後市婦聯也收到關於此事的舉報,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十分重視,共同協調相關部門處理此事。
【家屬】
3名高年級男生哄騙兩少女?
“到酒店房間看看電影打打牌”
31日下午,受害少女之一的小可(化名)監護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女兒小可(15歲)與同學小麗(化名13歲)就讀於秦皇島市某學校,該校是一所全封閉式半軍事化管理的專業學校。今年3月,由於該校多名學生感染甲流,學校老師組織學生外出打吊瓶。小可和小麗外出時,遇到同校兩名高年級男生楊某某以及袁某某。“根據小可後來在派出所的口供,用餐後在兩名男生相邀下前往附近台球廳打台球,期間兩位女生害怕老師發現表示想回校。楊某某與袁某某開始誘騙她們說要帶她們去好玩的地方,兩名女孩表示不同意。”
監護人從附近商家的監控發現,一名男生在後方用手推著少女肩膀往馬路上走
小可監護人從附近商家的監控發現,隨後兩名男生強製將兩名女孩帶離台球廳。該監護人提供的一段57秒的監控視頻顯示,3月4日12點44分,其中一名黑衣男生推著一名白衣少女走出了台球廳,男生在後方用左手推著少女肩膀往馬路上走。“隨後,幾人上了一輛出租車,在車上,兩名男生對13歲的小麗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猥褻。”
小可監護人稱,到達北戴河車站附近時,楊某某以及袁某某兩名高年級男生下車後謊騙兩位女生去買東西,實際是前往白玉蘭賓館辦理開房手續,讓她們在路邊等待,“男生繼續哄騙她們,就是一次同學聚會派對,其他同學馬上也會來。隻是到酒店房間看看電影打打牌,兩名少女受騙後進入酒店房間內”。後來警方調查酒店監控才知道涉案男生同時開了521、523兩個房間,分別輪流對兩名少女開始長達80多分鍾的侵害。
家屬隨小麗和小可在北戴河車站派出所錄口供時得知,中途,還有封某某和一名年齡較小男生(該男生未參與侵害)進入酒店房間。“在侵害過程中,袁某某還通過外賣購買了一盒避孕套。我女兒小可年紀大一點,就一直敲隔壁酒店的門,才致使小麗未被侵害”。兩名受害少女錄口供時回憶道,幾名高年級男性實施侵害過程中,輪流有強製摟抱、伸舌頭、壓製、抱摔、強行觸摸隱私部位等行為。
此外,涉案男生還進行了語言威脅,稱兩名女孩要是報告老師,就會“傳死”她們。“傳死”指在學校編造謠言損害她們名譽等行為。
【警方】
3名涉案人員對女孩進行不同程度的猥褻
小可監護人介紹,事發當天2名受害少女的家長都在外地工作,不在秦皇島。接到
小可求助電話後,家屬當晚10點左右向事發地秦皇島市公安局110進行了刑事報案。小可家屬提供的北戴河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3月22日,當地警方對涉事
的3名涉案人員均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違法行為人楊某某,2006年10月出生,秦皇島市某學校學
生。現查明,2023年3月4日13時03分至14時45分,楊某某夥同袁某某、封某某三
人在北戴河火車站某酒店521、523房間對小可和小麗二人進行不同程度猥褻。楊某某對受害人小可、小麗2名受害者有身體壓製、撫摸、親吻、接抱等行為。因楊某某未滿18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人楊某某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決定對楊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法行為人袁某某和封某某則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袁某某,2006年2月出生,秦皇島市某學校學生。楊某某夥同袁某某、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車站某酒店521、523房間對小可和小麗二人進行不同程度猥褻。袁某某對小麗有身體壓製、撫摸、親吻、接抱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袁某某年齡17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決定不予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法行為人封某某,2007年3月出生,秦皇島市某學校學生。封某某夥同楊某某、
袁某某三人在北戴河火車站某酒店521、523房間對小可和小麗二人進行不同程度
狼。封某某對小可進行言語挑逗、撫模、接抱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袁某某年齡為15周歲,決定不予執行行政拘留。
小可、小麗家屬表示,令他們感覺不解的是,“本案明顯有強製猥褻、公共場所猥褻(出租車)、聚眾猥褻、強奸以及輪奸的前期準備(開房兩間,通過外賣購買避孕套)等情節,例如小麗13歲未滿14歲,應屬於強製猥褻兒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我們家屬以刑事案件報警,當地卻將此案定性為普通治安案件。”
6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秦皇島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本案已結案,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兩位受害少女監護人表示,希望繼續提起行政訴訟。
【當地婦聯】
已收到舉報
正協調各部門處理此事
兩位受害少女家屬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事發後,13歲的小麗精神狀態受到了影
響,晚上常常失眠且莫名其妙流眼淚,他們已帶她到秦皇島第一醫院做了精神檢查和治療。小麗家屬提供的病例顯示,事發後的3月12日,小麗在秦皇島市第一醫院心理科門診被診斷為焦慮狀態。小麗監護人還表示,現在小可輟學在家,出現割手腕等自殘行為。
小麗家屬提供的病例
小可家屬介紹,事發後有一位自稱女兒學校股東兼投資人的高姓領導給他致電稱,事發後學校查看了女兒在學校時的錄像資科,稱“你家小女孩平時主動找男孩的行為是有的”“孩子就是受了點委屈”。小可家屬還稱,高姓領導在電話中還對他們進行威脅。家屬提供的錄音顯示,該高姓領導表示,事發後學校已受到多個部門的調查,如果家長繼續維權,學校受到通報處罰後,“會把女孩的情況向她未來新學校、居委會、家鄉的教育部門通報,避免其他部門和我們學校一樣受委屈”,“無論什麽處罰結果,我們都會告訴下一個機關對這個孩子的監管要慎重。”
對此,該校校長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事發後學校一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處理解決問題,已對三名高年級男生做了處罰。作為校方也不希望看到孩子出意外情況,希望所有孩子都能順順利利學習。針對錄音事件,該校長表示,打電話的高姓領導確買是該校員工,“學校沒有威脅過任何人,也不存在威脅。”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谘詢秦皇島市教育局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涉事學校為民辦私立學校,由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科室負責。後記者多次致電社會力量辦學科室無人接聽。
隨後,紅星新聞記者從秦皇島市婦女聯合會獲悉,事發後市婦聯也收到關於此事的舉報,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十分重視,共同協調了相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果孩子有需要,我們婦聯可以提供法律服務和心理疏導,未來也會持續關注和跟進孩子的最新情況。”
【律師】
年滿16周歲
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許多網友質疑,未成年人實施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根據《刑法》“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動、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等規定,根據行為人年齡來看,其中兩人已年滿16周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需對強製猥褻罪承擔責任;另一人年滿15周歲,達到了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對包括強奸罪在內的部分嚴重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但不需對強製猥褻罪承擔責任。
由此,需要確認3名行為人的相關行為到民是違法還是犯罪,借若尚未達到犯罪程
度,則當地警方對三行為人的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倘若已經構
成犯罪,那麽警方的處置未能體現罪刑相適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受害者家屬講述,有監控證實在台球廳、出租車內有強製威脅行為,很容易確認行為是否觸犯了強製猥褻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林小明律師指出,若行為人確實存在購買避孕套等行為,則相關行為人還可能構成強奸(未遂)罪,而其中一名受害人才13歲,那麽加害人應當被從重處罰,當然,“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根據法律規定,3名行為人均已年滿14周歲,若經偵查構成強奸罪則均應承擔刑事責任。
他表示,本案還需要警方進一步偵查或公布更多細節,以確定3名未成年人是否構
成犯罪,從而評定相關處罰是否適當。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創始人、知名婦女兒童權益援助律師李瑩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確實有相關規定可針對猥褻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在判定罪與非罪,也即到底是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時,需根據具體的情節和損害後果。
其次,在罪與非罪的一般性考量上,由於違法行為人和被害人均涉及未成年人,還可能會考量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保護被害人利益的同時,警方在處罰時也可能會考慮到行為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
李瑩律師介紹,若家屬所說的強行樓抱,伸舌頭,扣摸私密部位等行為屬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構成猥褻兒童罪。而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裏沒有體現,可能是考量到本案中行為人係未成年人,15周歲的行為人根據刑法規定隻有八類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才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7周歲的另外2名行為人則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可追究強製猥褻罪,但法律也有規定應當從輕。
“本案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和行為人都是未成年人,可見我們在未成年人性教育方麵還是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家庭、學校、社會等都應該共同承擔起責任,保護未成年人能夠在一個更安全良好的環境下學習和生活。”李瑩律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