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駕被查獲躲入衛生間逃避抽血 僵持40多分鍾後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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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酒泉市金塔縣女子楊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為了逃避抽血檢查,她以身體不舒服為由,躲入衛生間拒不出來。僵持40多分鍾後,楊某某以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拍到其隱私為由,辱罵、推搡女民警,並將其左肩章扯掉。在被強製帶至抽血室後,楊某某辱罵、襲擊民警,導致一名民警受傷。

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和襲警罪,數罪並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據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消息,2023年2月13日22時許,楊某某酒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至金塔縣解放路,被執勤民警查獲。執勤民警要求楊某某現場接受呼氣式酒精檢測,楊某某拒不配合。後執勤民警將其帶至醫院進行血樣采集,抽血時楊某某以身體不舒服為由,要求上衛生間,一女民警遂陪同其至女衛生間。

後楊某某躲入女衛生間逃避抽血,經民警多次勸告,楊某某拒不出來。雙方僵持時間長達40餘分鍾後,楊某某打開衛生間隔斷門,發現民警左肩部佩戴執法記錄儀,隨即以執法記錄儀拍到其隱私為由辱罵、推搡女民警,並將其左肩章扯掉。現場民警遂將楊某某從衛生間強製帶至醫院急救中心抽血室進行抽血。在抽血室內,楊某某拒不配合采集血樣,並繼續辱罵民警。在民警對楊某某進行徒手控製時,楊某某借機在一名民警腹部踏了兩腳,致使民警受傷。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和襲警罪提起公訴。庭審中,楊某某對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和襲警行為均自願認罪認罰。

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醉酒後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某不服從管理,甚至為逃避執法檢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襲警罪。鑒於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係初犯,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