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案”當事人刑滿釋放,反思不能停息

“大學生掏鳥案”當事人刑滿釋放,反思不能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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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視頻截圖

5 月 27 日,曾引發廣泛熱議的 " 大學生掏鳥案 " 當事人閆嘯天已經刑滿釋放。其父閆愛民表示,閆嘯天在 27 日淩晨 4 點左右,從河南省第二監獄回到家中。" 我感覺孩子特別累,今天讓他好好休息休息。"

掏了一窩鳥,何以要坐十年左右大牢?據媒體報道,2014 年,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在家鄉新鄉市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時,和同鄉王亞軍分兩次掏了兩個鳥窩,共計 16 隻小鳥並通過網絡售賣。經鑒定,其中 14 隻小鳥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另外兩隻為隼形目隼科動物。

客觀地說," 大學生掏鳥案 " 的是非曲直的確存在諸多商榷空間。單純從現行法律和保護野生動物層麵來看," 大學生掏鳥案 " 的量刑並無不當。然而,這種嚴重違背常識的事情當時卻引爆了輿情,並引發持續爭論。即便知道這些鳥不是普通的鳥,大多數公眾依然在情感上很難接受如此嚴厲的判罰。

" 大學生掏鳥案 " 是一堂生動的 " 普法教育課 ",經過媒體的持續報道,讓公眾深刻認識到不能隨意買賣野生動物,取得了良好的法製教育效果。但問題是,這樣的代價是否太大了?公眾的 " 頑冥不化 " 隻是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觀念淡薄與缺失問題嗎?" 人不如鳥 " 背後的法律與常識之爭是否需要好好捋一捋?

平心而論,閆嘯天的犯罪行為畢竟不是殺人放火的勾當,在自家屋前院後 " 掏鳥窩 " 也不是那種可惡的職業捕殺行為,公眾從質樸的情感出發,就會覺得判得太重了。事實上,公眾的質疑並非毫無道理,有法學專家表示這樁案子集中暴露了當下立法體例中未將自然犯與法定犯區分開來的問題。

簡而言之,殺人、放火、強奸、搶劫、盜竊等公眾都能自然認定有罪的犯罪類型被稱之為 " 自然犯 "。而捕殺或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等違法性難以被一般人認識,通常需要借助專業法律判斷的犯罪類型則被稱之為 " 法定犯 ",它的違法與責任程度一般要輕於自然犯。因此,為了有效區分和懲戒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自然犯被規定在刑法典中,而法定犯通常規定在附屬刑法或者特別刑法中。而在我國,法定犯與自然犯卻都規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加之缺乏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這就使得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未能實現差異化量刑,確實有配置刑罰過重之嫌。

" 法是一種自然的權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 在古羅馬自然法之父西塞羅眼中,法就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法律本身必須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才能獲得公眾的充分認可。換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講情麵,但製定之時卻要充分顧及情理,一旦與公眾的常識嚴重抵觸,這樣的法律恐怕就很難說是 " 善法 "。從這個意義上講," 法定犯 " 的懲處理應做出合理調整。

2022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表示以往司法解釋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實踐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適應案件複雜情況的問題。有鑒於此,《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以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這一次的司法解釋,還結束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與野外野生動物同等刑法保護的情況,將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案件與涉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野生動物的案件區別對待。這些調整實事求是地撥正了司法標準,對以往一刀切的做法起到糾偏作用,彰顯了司法進步。

" 大學生掏鳥案 " 當事人已經刑滿釋放了,但反思不能停息。輿論是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關鍵部分,圍繞這個案子所引發的常識與法律之爭,不僅僅是提醒人們要有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更重要的是要切實把野生動物保護的諸多問題擺上台麵,不斷完善和修改相關法律體係。

scbean 發表評論於
保護動物很好!
那個疫情期間,一鍬砸死小柯基犬的上海大白該判幾年?
from中國 發表評論於
這個人我猜會去幹直播賣貨,目前是造勢,喊冤,到時候支持他的人會買他的貨。
菲斯普的裏爾克 發表評論於
這個10年判決包括:
1、掏的幼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私自持有槍支(在中國非法持有槍支是重罪);3、除了燕隼,他家還發現了其他很多珍惜保護動物;4、建群銷售已經形成非法利益鏈;5、多次警告不改,數罪並罰
老歌好聽 發表評論於
掏鳥蛋判10年,拐賣強奸判8年,折射的是中國人的價值觀。
一帶一路 發表評論於
非正常買賣人口強奸並非法監禁幾十年鎖鐵鏈判多少年?
aluminiums 發表評論於
非常正常的買賣受保護野生動物案到小記嘴裏變成掏鳥窩,能不受非議嗎。就像某人種了幾畝野花順便把果實出售被嚴懲,小記說成種花被槍斃,那還不鬧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