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上海房產,23年無來往的繼子獲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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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20多年沒有來往的老人去世了:留下黃浦江邊的一套住宅,他成了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當你接到陌生的來電,說有人給你留下一筆遺產,需要你去辦一下繼承手續時,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是電信詐騙,但也可能確有其事。這樣從天而降的好事最近落到了上海市民吉先生的頭上。

這個故事,我們要從房子的主人老丁說起。

去世四年家裏仍放著丈夫的遺物

2017年,老丁查出腸癌的時候,已經67歲了。

住院32次,放療化療,西醫院中醫院,進進出出,與病魔抗爭207天後,2019年9月,老丁走了。

在這207天裏,陪伴他的,除了老伴伍女士外,還有女兒臧韻一家。住院期間,女兒臧韻以及女婿不時到醫院看望,外孫女也去醫院看望外公,讓同病房的病友們羨慕不已。

細心的讀者可能已經在嘀咕了,臧韻是老丁的女兒嗎?她為什麽不姓丁或者隨媽姓伍?

她的確不是老丁的親生女兒。

臧韻是伍女士與前夫的女兒。2004年丁某與伍女士再婚時,臧韻已經24歲了,但她一直隨母親與老丁一起生活。雖然是再婚家庭,但臧韻一家與繼父老丁相處得很好,臧韻一直喊她爸爸。5月22日,記者在伍女士家采訪時,老丁已經去世四年,但還能看到老丁的遺物和他們一家人的照片。

在臧韻的手機裏,還有很多以前一家人外出旅遊的照片,在廈門的鼓浪嶼,在麗江的玉龍雪山,照片裏的一家人其樂融融。

母親伍女士眼睛殘疾,病中的老丁,基本上是臧韻夫妻倆照顧的。老丁的後事,也是臧韻夫妻倆料理的,包括購買墓地。

生養死葬,女兒該做到的,臧韻都做了。

▲老丁、伍女士和臧韻外出旅遊的照片
變更房產時得知繼父有個繼子

老丁生前做燈飾生意。1999年他與喪偶的伍女士相識,不久就住到伍女士的家裏。2003年,老丁按揭買下了黃浦江邊的一套房子,產證上隻有他一個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伍女士領了結婚證,終於名正言順地把伍女士娶回了自己的家。

在臧韻提供的一段錄音中,老丁生前曾經說過,讓臧韻把她和她女兒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

老丁去世後,2020年夏天,臧韻才開始著手變更繼父留下的這套住房的產權。

“我到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的窗口去了解情況,工作人員告訴我,要提交哪些材料,隨後,我就把那些材料都送了過去。沒多久,那邊的工作人員告知我,這房子的產權有點兒複雜,因為審核材料時,發現我爸還有個繼子吉先生。”

對於這個繼子,伍女士說,她隱約知道,那是很久以前的事,而且她也不認為吉先生與老丁還存在繼父繼子關係。後來,法院下達的判決書上,對這個繼子吉先生的來曆是這麽記載的:

1988年,老丁與案外人吉女士登記結婚,吉女士攜其與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為丁先生)與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與老丁經法院調解離婚,吉先生隨母親吉女士生活。此後,老丁與被告吉先生未曾往來。

臧韻說,如果從繼父老丁與吉女士離婚算起,到老丁去世,吉先生與老丁23年未有往來。在這期間,曾經跟老丁姓的吉先生又把姓氏改了,恢複跟母親姓吉。

臧韻:“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的人說,要完成產權變更,要吉先生到場。於是我就翻我爸生前的通訊錄,找到了他前妻的電話,打過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說我爸去世的事情。吉女士說她跟老丁沒聯係,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說老丁的房子跟他們沒有關係。她告知我吉先生的電話。然後我們跟吉先生通話,說了我爸去世了,辦房屋產權變更,需要他幫助的事。吉先生說,她跟老丁已經沒有人情可言了,也不會幫忙,要我們自己想辦法去辦理。”

吉先生不願幫忙,臧韻決定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完成產權變更。然而,判決結果卻讓她大出所料。

擬製血親並非基於扶養關係而成立

2021年6月,臧韻和她母親伍女士訴吉先生的遺產糾紛在法院立案。

她們請求法院確認老丁那套房子5%產權份額歸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遺產為95%產權份額,伍女士取得 70%,臧韻取得25%。訴請排除了吉先生的繼承權。

吉先生認可伍女士占有老丁遺產房屋5%的產權,但是不同意臧韻和她母親主張的繼承方案,理由是他作為老丁的繼子,他與老丁的繼父子關係並不因母親與老丁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權以被繼承人老丁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繼承老丁的遺產。吉先生不認可臧韻的繼承人身份。所以,他要求與伍女士各半繼承老丁的遺產。

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老丁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係爭房屋是老丁與伍女士婚前購買並登記於其一人名下,貸款於婚後結清。

原、被告一致確認伍女士對該房屋產權取得有貢獻,並享有5%產權份額,剩餘95%產權份額為老丁的遺產。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為吉先生是否有權繼承老丁的遺產;二為臧韻的繼承人資格;三為各繼承人分別享有的繼承權的份額。

關於第一點,法院認為,吉先生的母親吉女士與老丁結婚後,吉先生與老丁長期共同生活,老丁對吉先生形成撫養關係,成立擬製血親,該擬製血親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在吉先生成年後,亦不當然受吉女士與老丁婚姻變動的影響。

原告主張吉先生與老丁的父母子女關係已因他母親和老丁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滅,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

原告還主張,吉先生對老丁缺乏關心和照顧,故無權繼承老丁的遺產。對此,法院認為,法定繼承係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而發生,贍養義務的履行會對繼承份額產生影響,但原告以此為據要求剝奪吉先生的繼承權,於法無據,吉先生有權以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繼承老丁的遺產。

關於臧韻的繼承人資格,法院認為,伍女士與老丁結婚時,臧韻已經成年,無需老丁撫養。因此,老丁和臧韻之間並未成立擬製血親關係,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不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判決書解釋說,擬製血親並非基於扶養關係而成立,法定繼承人身份也非因贍養照顧而取得,因此,臧韻不是老丁的法定繼承人。

此外,即便臧韻對老丁有照顧行為,考慮到老丁生前自有收入作為經濟基礎,有配偶進行日常扶養,並無額外的扶養需求,且臧韻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老丁盡了主要扶養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係爭房屋5%產權歸伍女士所有;該房屋95%產權為老丁的遺產,伍女士繼承60%,吉先生繼承35%。

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房屋產權已經變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經登記到房產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