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酒駕司機被追緝後撞樹重傷死亡 交警徑直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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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晚,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男子任某遇到酒駕盤查時駛離現場,在被交警追緝過程中,車輛撞上道邊樹木,他被甩出車外,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任某家屬告訴紅星新聞,事後調取沿途監控發現,交警追緝期間,兩車速度非常快,且發生事故後警車竟徑直駛離,並未對任某實施救助,最後是周邊群眾報警,120趕來將任某送去醫院搶救,但已無力回天。

↑事故發生時,閃著警燈的警車直接駛離現場

“我們承認酒駕是不對,但交警也不能死命追,把人給追沒了啊。”為此,任某家屬將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稱:七台河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2023年4月12日,七台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中,在明確任某屬於酒後駕車且衝崗逃離的情況下,七台河交警支隊工作人員對任某進行追緝屬於正常履行職責。兩名輔警在交通警察指揮下駕車追緝,在目睹任某駕車駛出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第一時間救助受傷人員,屬於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家屬的賠償請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男子酒駕遇交警盤查逃離

被追緝後撞樹重傷致死

任某歿年39歲,是一名貨車司機。2022年7月22日21時許,和朋友喝完酒後,任某開車回家。在距離小區約600米的路上,遇上交警查酒駕。

在被檢測出飲酒駕車後,執勤交警讓其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查。然而,任某一腳油門駛離現場,現場兩名執勤交警隨即開車緊追。

↑事發現場監控視頻截圖

監控視頻顯示,任某駕車由通達路駛入楊揚街、G229國道,警車一路追逐,兩車速度非常快。至茄子河區萬龍道口路段時,任某所駕駛車輛與道路北側樹木相撞,碰撞後車身旋轉兩周半後退至路邊,而閃著警燈的警車從旁邊呼嘯而過。

任某妻子薑女士告訴紅星新聞,事故發生時,丈夫任某由於未係安全帶被甩出車外,受傷嚴重。而追逐的交警並未下車進行救助,周邊群眾報警後,110和120才趕到將丈夫送進醫院。當晚23:02,任某經搶救無效身亡。

事後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交警部門認定任某超速行駛,未使用安全帶,未確保安全原則下通行,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任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家屬則認為,是交警的驅車追緝導致任某產生了恐懼慌亂的心理,最後發生車禍導致死亡。

薑女士稱,丈夫雖然屬於酒後駕駛,但行車記錄儀顯示,駕駛的車輛一直處於平穩運行狀態,並不存在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的情形。

“交警追緝行為嚴重違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且執法過程中全程未配有執法記錄儀,在追逐過程中雙方車速均超過130km/h。”家屬認為,交警執法人員沒有盡到審慎執法的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且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未履行救助義務,延誤了最佳搶救時機。”薑女士認為,七台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應對丈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另據薑女士提供的證據顯示,當晚交警追逐任某長達4.6公裏以上,且事發路段限速80km/h。由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事故發生時,任某行駛速度在152km/h~156km/h範圍之間,追逐的警車行駛速度在128km/h~132km/h之間。

↑查酒駕地點距離事故發生地約4.6公裏

死者家屬狀告交警並要求賠償

交警隊稱係“跟隨”,與其死亡無因果關係

2022年10月,薑女士一紙訴狀將七台河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訴請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並要求對任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同年11月,七台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庭審中,七台河交警支隊辯稱,執勤交警跟隨任某車輛的行車不違反法律規定。執勤交警依法正常行使查處酒駕的職責,任某飲酒駕車被發現後,要求其進一步接受檢查時違法強行逃離現場,任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且夜間行車速度較快,具有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可能性。

七台河交警支隊強調,執勤交警對逃逸車輛隻是“跟隨”,並不是追趕,期間一直與前車保持一定距離,其行為不違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第七十三條規定,執勤交警跟隨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且“跟隨”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尤其是任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任某應對此負全部責任。

交警方以前述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以證明其工作人員在跟隨過程中,與任某車輛保持一定安全距離,沒有超車、攔截、相撞等其他行為。“原告所主張任某產生了恐懼的心理,是其害怕自己的違法行為被查處而產生的。”

對於家屬訴稱的執勤交警沒有履行救助義務,七台河交警支隊辯稱,執勤交警未履行現場求助義務,但卻及時向領導作了匯報,“不能證明延誤了任某的搶救時機,與任某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此外,交警方麵還提供了兩份證據。一份是2022年7月25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出具的110報警台接報警經過,證明110在事故發生3分鍾就接到了報警,報警及時;另一份是2022年7月26日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出具的證明,證明事故發生後3分鍾接近4分鍾的時間就接到報警急救電話,迅速組織人員趕到現場救治,沒有影響到對任某的施救。

對此,家屬認為,被告是警察就有組織施救的責任,本身存在瀆職行為。對於120出具的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拖延1分鍾都會影響對生命的搶救”。

法院判決:

交警追緝行為正當,未及時救助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任某在進行酒精測試儀檢測後,酒精測試儀已明確提示“對不起,檢測到酒精”,證明任某屬於飲酒後駕車。從事後的檢驗結果來看,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6.3mg/100ml,接近醉酒駕車的標準。

↑桃山區法院判決書

法院認為,酒後駕駛會使駕駛員的視覺能力、處決能力、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屬於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的交通違法行為。檢查點處於城區道路,人流量車流量較大,如放任其酒駕,會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威脅。在明確任某屬於酒後駕車且衝崗逃離的情況下,七台河交警支隊工作人員對任某進行追緝屬於正常履行職責。

桃山區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根據《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勤務輔警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從事預防、製止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稱,“本案中,兩名輔警在交通警察指揮下進行駕車追緝,在目睹任某駕車駛出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第一時間救助受傷人員,屬於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2023年4月12日,桃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2.被告七台河交警支隊於該判決生效之日30日內對原告的賠償請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5月18日下午,薑女士告訴紅星新聞,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但時至今日,七台河交警支隊也沒有給出合理的說法。“今天我去交警隊,對方說讓雙方律師協商。”

薑女士稱,自己在一家單位上班,每月工資幾千元。眼下家裏還有一雙年僅6歲的兒女要撫養,任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在任某出事後一直狀態不好,“希望交警方麵盡快履行判決。”

隨後,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製科負責人,詢問事發時為何無執法記錄儀、涉事輔警是否受到相關處理、交警支隊為何還未履行法院判決等問題,截至發稿時未獲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