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磐:性騷擾者不是一個人,他們是一個集團

李思磐:性騷擾者不是一個人,他們是一個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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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五年前個案湧現目不暇給的 #MeToo,史航涉嫌性騷擾事件(下文簡稱“史航事件”)中“小默”的“時間是站在我們這邊的”檄文是這一波文藝界反性騷擾的高光時刻。但是,在不同世代的女性為她的論述激動讚歎的時候,反挫來得同樣猛烈。

輿情主要來自兩個方向——一是“小作文”沒有證據,二是“為什麽當初不報警”,甚至,類似“留一手”這樣的段子賬號,認為這些女性當初不翻臉、不投訴,都是因為對前輩的資源有所圖謀。盡管這些“受害者有罪論”在“小默”的文章中都有擲地有聲的辯駁,對手依然不為所動。

#MeToo 五年之後,我在史航事件中看到的是輿論圈層的極化和固化:女性的共情和勇於發聲,與之對峙的是某些人對女權主義的極端反感和恐懼。五年前,學者劉瑜關於證據和比例原則、反對“大鳴大放大字報”的一則筆記重新被發布和熱傳——也許作者經曆了五年前的論戰之後,未必還停留於彼時觀點而不作修正;然而很多人並不想改變自身觀念的水位:他們認為 #MeToo 是一種置法律不顧的私刑手段,是輿論升堂。

下文將從史航事件的諸多“迷思”談起。在性騷擾指控中,要求“客觀證據”與“無罪推定”究竟有哪些問題?為什麽性騷擾不是環境中的“反常”,而是一種生產性的日常?網友對性騷擾加害人的合作夥伴提出質疑為何合理?麵對性騷擾加害者,個人或機構“割席”究竟是否足夠?最後,文章將回到 #MeToo 運動的過去和現在。我們當然應該相信,時間是站在正義的一邊的。但這個未來還需要很多努力。

01不完善的法律,不是性騷擾加害人的擋箭牌

那些口口聲聲要求證據和“無罪推定”的人,認為法律可以成為女性“大鳴大放”的替代解決方案,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和法律知識。首先,大多數警察對於熟人之間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缺乏處理的意願和專業知識。如果史航的這26名投訴者當初報警,被警察立案處理的幾率能有多大呢?當然,這些稱史航為老師的年輕女性,更多是出於後輩的恭謙、工作任務的壓力或是社交網絡的牽絆,不敢、不能或不忍破壞關係,而選擇默然承受。

在史航事件中,不少投訴者的身份其實是可以核實的,她們的講述都有具體的細節和情境,並且接受了新聞媒體的采訪——記者采訪也會有一個身份與證據核實的過程,盡管為了保護隱私對受訪者采取匿名。因此,她們的講述,與社交媒體上完全匿名的內容“小作文”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受害者證詞本身就是司法證據中的一種。在性侵害案件中,東莞曾經有一樁培訓師蘆禹安借開展美容產品營銷培訓班的機會,以“突破”“練膽”為由先後誘奸了9名學員的強奸案。此案得以定罪的重要證據,就是9名受害人證詞的相互印證,而並沒有網友想要的生理證據。當然,蘆本身不否認發生了性關係,但聲稱對方自願;警方也發現了他脅迫拍攝的部分受害者的裸照。

根據案件報道以及司法文書,盡管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受害者沒有反抗,但法庭最後還是認定,“使用欺騙手段削弱、麻痹反抗意誌”構成強奸罪,蘆被判決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可見法庭對這一類案件的證據標準,比普通網友要開明一些。



©️ 美劇《難以置信》

此外,女孩們此次集體投訴史航,似乎並沒有要把他送進監獄或是進行民事訴訟的意思。長期以來,律師和法學家就批評法庭的證據原則不利於懲治性騷擾,因為即便是“誰主張誰舉證”,對於處於弱勢一方的受害者來說仍然要求過高。

對此,他們的建議是:性騷擾案件應該采用民事訴訟中的“最大蓋然性”原則,即雙方都有陳述,那麽是誰說的情況更可信、更有可能發生過。到底是一個人對26個人實施了性騷擾,還是一個人的26名合意的“調情對象”集體倒戈?根據常識即可作出的判斷。可惜最後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人們的立場更多反映了他們的社會位置。

另一種要求輿論“無罪推定”的聲音更是無稽之談。無罪推定,指的是除非得到相當於刑事定罪需要的證據,否則不能指控對方性騷擾。這等於是對這種騷擾者掌控的環境中不易取證的行為采取姑息。譬如,最常見的交易型性騷擾——要求女性用性關係換取工作評估結果、升職或得到工作。這種提議跟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尋租行為一樣,對方往往不露痕跡,讓受害者意會的過程完全不涉及違法犯罪,然而其對婦女權利和職場環境的毒害嚴重。如果說都不能說,如何討論解決之道?

比較有意思的是,當旁觀者幫助史航要求“客觀證據”的時候,史航自己似乎並沒有企圖否認姑娘們投訴的“客觀事實”,而隻是給了一個替代性地理解事實的框架——“調情”。而另外兩位被投訴的文化界人士,範新和宗城也已經道歉。那麽,這一次的“無罪推定”又從何談起呢?



©️ 台劇《她和她的她》

02性騷擾是一個具有生產性的共犯結構

在史航被二十多位女性投訴性騷擾事件的輿情頂峰,一位朋友打來電話,他跟史航的圈子有一定交集,但不是很熟;他也有熟人是被害者。但他覺得史航有點兒可憐:“大家說,史航又沒錢,房子都沒有,其實也給不了什麽資源,他如此社死也太慘了,那某某編劇們是真的(要求性交易),那些人才應該(被 #MeToo )吧!可是呢,人家不會被 #MeToo ,因為人家真的有資源,打點好了。”

這樣的看法很普遍。有一些男性意見領袖就認為,史航這樣的自由職業者有什麽權力可言?#MeToo 更像是對史航這樣的“普通人”的圍毆,我們無法觸碰真正有權力作後盾的那些人。甚至,還有人認為,史航的這波輿情,是為了掩蓋一位在馬院院長微信群發黃圖的袁久紅的新聞。

然而,什麽是結構性問題?那就是即便不是一個太壞的人,或如一些人說的,像史航這樣不乏“老小孩”的可愛之處,甚至不需要多少“主觀惡意”,隻要他有著某種群體身份(譬如男性),並且在一個有著相對影響力或權力的位置,隻是按照慣例索取他應得的(譬如史航認領的是“門內的風流”),就可以傷害到很多人。

結構問題意味著人們生活在其間的規則、慣例,文化習俗和生活的常態,都設定好了不公平的關係。所謂男人“真性情”的肆意表達,不過是男性對女性的消費與掠奪;對“颯蜜”這種女性類別的推崇,不過是對女性分而治之,發展共犯的手段。哪裏需要壞人,隻要環境有毒,體麵人各個都同時是衣冠禽獸。

在我調查過的職場與教育性侵的個案中,一度讓人迷惑的是,加害人很多時候真的會“提攜”受害者。與其說這是一種交易中的“信守承諾”,不如說是控製手段。我曾了解到的幾家著名民企,防止中層變成競爭者是領導者具體的焦慮。而如果讓被控製而順服的女性作為管理層,雙方之間形成類似斯德哥爾摩綜合征的關係,公司便可“長治久安”。



©️ 台劇《她和她的她》

所以我認為,性騷擾不是環境中的“反常”,而是一種生產性的日常:男性前輩/上級利用權力的落差欺淩女性,再通過性道德的雙重標準造成的男女不平等,獲取對下屬和後輩的控製權,因為性的規範中產生的男性對女性的控製權是一種生理和文化方麵的政治,比科層中的位階之差更持久。

史航確實是 #MeToo 較為便宜的敵人。他的辯解基本上坐實了自己的性騷擾行為。相比那些真正擁有權力和資源,很難被揭發出來的人,他的身份確實更缺少免於追責的保護。但性騷擾並非隻是位高權重者的實踐,像史航這樣看起來甚至有些笨拙可憐的騷擾行為,日複一日交織出階層與性別的雙重不平等,而微小權力的加害者和那些真正的上位者因此形成一個共同體。他們共享對女性的消費態度,營造起對他們有利的文化氛圍,維持著女性的玻璃天花板,最終讓自己作為成功者和男性的紅利固若金湯。今天對 #MeToo 的攻擊與對抗,隻能說明這個聯盟的普遍和穩固。

性騷擾者不是一個人,他們是一個集團,也許一般人想象不到他們如何依賴這個集團。在廈門大學吳春明案中,因為騷擾的女生太多,吳一時無法確定是誰在向紀委舉報。他的辦法是找考古學界的知名“大牛”給不同的女生打電話,作出一些承諾,希望息事寧人。這種私人醜聞,正常反應難道不是與自己工作中的重要關係隔離嗎?但畢竟,男教授們已經習慣拿“你那幾個漂亮的研究生”開玩笑了。



©️ 台劇《她和她的她》

03 機構割席是不夠的,個人割席是沒用的

在史航事件中,與史航有合作的機構、節目組和在公共領域與史航有過互動的名人也被要求表態。一些機構迅速地有了解除合作的反應,而關於朋友和熟人是否“割席”的討論,又將矛頭指向女權主義者慣於“道德脅迫”。

我認為個人高調“割席”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可疑。我見過不少一邊對 #MeToo 中的性騷擾慣犯表示鄙視、憤慨,轉頭又去接受對方招待的人。所謂“割席”根本無法隔斷雙方暗地裏的利益關係。要知道這次被指控的範新與宗城也多多少少在工作中表現出對女權主義的友善;也有高調立“女權人設”的男性,事實上對性騷擾問題相當無知和漠然。

很多時候,高調表態隻是看中年輕女性文化消費的潛力而已。我們又何須再給他們一些機會博取虛名呢?人的情感與關係確實非常複雜,相比起所謂高調“割席”,更讓我覺得可信的是一些男性在 #MeToo 浪潮中的自我反思:“我回頭想想自己當初也有一些不當言行,當年幸好沒有鑄成大錯/別人也沒有特別跟我計較。我覺得我們這個年紀的人,得有自知之明,向年輕人學習,知錯就改。”

但是,無需表態,公眾人物是否就因此卸下道德責任呢?人們經常說,性騷擾發生在隱私空間,難以為外人所知。但事實並非如此。相交共事一二十年,完全不知道一個人在工作/合作關係中性騷擾是幾乎不可能的。因為性騷擾是職場流行病,也是男性紅利的體現,男性同儕之間很少秘而不宣。一個心照不宣的笑容、開玩笑的格調、酒桌上的酒品、工作場所的竊竊私語、年輕同事的欲言又止……說不知道,大抵是認為沒有必要損害關係去進行幹預。他們大多是清醒地選擇成為旁觀者,或者共犯。

因此,網友對性騷擾加害人的合作夥伴提出質疑,是有道理的。之前鄧飛的性騷擾事件,為什麽他曾經工作的《鳳凰周刊》編輯部同事會迅速寫公開信譴責性騷擾行為並支持受害者?是因為他們輕信“小作文”嗎?我們其實很容易在工作場所觀察到一個人的秉性,性騷擾所處的權力結構也一目了然;行為是否合理,同事比吃瓜群眾更容易判斷。這也就是為什麽,各國的性騷擾立法,都有規定能夠監控和規範環境的學校和工作單位的責任,而在很多國家,雇主、學校的不作為將麵對嚴重的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製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雖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尚未明確,但立法的方向與相關法律比較完善的國家是一致的。而婦女權益保障法就對雇主防治性騷擾的手段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包括規章製度、專責人員、教育培訓、安全保衛、投訴渠道、調查程序、心理疏導等。

那麽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史航的“相關單位”割席顯然是不夠的。文藝界與其說是科層製的組織,更多時候是一個網絡。“前輩”與“小白”之間不一定有直接的上下級關係,性騷擾往往發生在一些行業活動的場合。比較周全的做法是,那些“割席”的單位,應該承諾對在本單位舉辦的活動中,或者在本機構工作期間,是否有人遭遇被史航或者其他人騷擾的經曆,進行調查和接受投訴;應該在機構內部亡羊補牢,建立防止、投訴和調查性騷擾的機製。

這個標準並不高,已經有先行者。在廣州的藝術家社區發生過這樣的投訴,年輕的女藝術家被資深藝術評論家性騷擾。而藝術機構“黃邊站”就曾經草擬了相應的反性騷擾機製文件並公之於眾,防止廣州社群中類似的傷害事情繼續發生。



©️ 電影《她說》

04 發聲是女性經驗進入法律的開始

在文章開頭,我們提到不完善的法律,不是性騷擾加害人的擋箭牌。事實上,每次對 #MeToo 的批評,都是高舉“法治原則”,似乎法律就理應抽離受害者的經驗與情感。從曆史上看,在性騷擾進入司法之前,法律中確實幾乎沒有來自女性的經驗與需求。但在此之前,法律守護的,也從來不是什麽“中立”的利益與權利,一旦涉及當事人的性別,法律一直都在固化男性的統治地位和女性的從屬地位。

正如女權主義法學家麥金農(Catharine MacKinnon)所言 ,她所參與的(美國的)性騷擾司法改革的進程,正是一個將女性的經驗寫進法律的進程,因為根本沒有現成的法案站在女性的角度來處理性騷擾。中外的曆史都表明,反性騷擾運動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其中既包括律師和法律學者的努力,也離不開基層女權運動的發聲。

我們不妨來看一個國外的案例。

1975年一個暴雨的周末,美國職業婦女聯盟、康奈爾大學的人類事務項目和全國婦女組織的伊薩卡分會主辦了一場婦女發聲集會 。這是一場訴苦大會,包括大學行政助理、女服務員、收發室職員、車間管理員、助理教授和電影學徒在內的女性傾訴了自己遭遇的職場不公,講述了自己的自責與恐懼,她們認為,這種經驗是非人的,她們遇到的是——“以性換取工作的粗暴提議、身體暗示和手淫表演、辱罵和敵意威脅,顯然是為了恐嚇婦女並將其趕出工作崗位。”一位發聲者更是直接將自己的發聲稱為“宣泄”。

這次活動舉辦的緣由,是康奈爾大學的行政人員因為拒絕教授的性騷擾而離職的事件。主辦單位認為,要支持這位受害者,必須將這廣泛存在而又無以名之的現象說出來。為了準備這次集會,主辦者們提前商量在宣傳資料裏用什麽詞來形容大家的經驗。她們認為這個詞應該既包括性侵害,又能形容一係列逐級遞進、更加幽微的行為。最後她們選擇了“性騷擾”這個詞;集會之後這個詞進入了新聞稿,直到被媒體傳播給社會大眾。

為什麽這樣的發聲行動很重要?在美國,援引《民權法案》的性騷擾訴訟,將性騷擾視為一種職場性別歧視。但在1970年代早期,這些案例大多數都敗訴了。轉機其實就發生在1970年代中期、有組織的發聲行動將女性的經驗和怨憤傳達給社會之後。1970年代後期,這些下級法院並未支持受害者的案件陸續獲得了上訴法院的支持。而在法庭上,無論是美國的判例中,將對性騷擾行為感到不適的“理性人”概念推展到“理性的女性”,再到不符合主流性別氣質的男性,都是一個將受害者經驗整合到既有的法律體係的過程。

在中國也是如此。作為反性侵害的行動的參與者,我很清楚,如果沒有宋山木案的全國傳播,人們很難理解“職場性侵害是關於權力而非關於性”。如果沒有2014年婦女組織對廈門大學性騷擾事件的調查和性別研究學界的呼籲,教育部會在師德規範中加入反性騷擾規範嗎?米兔中的高教個案能夠即時按照師德規範並仿照廈大模式進行處理嗎?

如果沒有2018年以來的 #MeToo 的勢頭,沒有八十所高校的學生寫信建議母校懲處性騷擾加害者和建立性騷擾防範機製,沒有長期從事性騷擾訴訟的律師通過人大代表提交建議,最高法會在2019年將性騷擾設為獨立案由嗎?《民法典》會最終清晰定義性騷擾並初步對單位責任進行要求嗎?最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會由上一版的兩處提及性騷擾擴充到12處嗎?要知道,相關的立法建議已經進行了差不多二十年,為什麽好消息都集中發生在最近呢?



©️ 紀錄片《她在憤怒時最美》

05#MeToo 的未竟之業

最後,#Metoo 走過頭了也是常見的一種觀點。然而真是如此嗎?

#MeToo 在中國,隻發生在權力關係相對鬆懈的地方。目前被投訴的人,集中在教育、公益慈善和文化傳媒行業。這些加害人雖然相對於被騷擾的學生、誌願者、實習生和年輕同行有著權力和影響力的落差,但這些行業中的權力有保質期,等級關係並不是那麽森嚴,科層結構扁平化,並且人員流動頻繁。一旦受害者積累了職業與社會經驗,脫離相關的環境,很快就明白那些專業和道德的光環多麽虛幻。此外,這些行業中的女性受過良好教育,有較好的支持網絡,善於利用媒體手段說出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

然而,在政府係統、事業單位和國企這些科層體係,人員流動少、等級明確,所謂“官大一級壓死人”,其中發生的性騷擾和其他的尋租行為,很難通過社交媒體投訴的方式揭露出來。而相對受教育程度低、在勞動力市場地位不穩定的女性,更是難以通過社交媒體維權。在 #MeToo 中僅有一例環衛工人黃微的調解成功個案,但這個個案也是在勞工行動者和公益律師的幫助下、通過傳統新聞機構傳播而成的。

我們當然應該相信,時間是站在正義的一邊的。然而在 #MeToo 開始五年後,我們看到的是時間並未站在幸存者一邊,不管她們多麽英勇無畏,不管她們相互支持和鼓勵,覺醒了多少人。加害者的同盟有無窮無盡的資源與策略,來反挫女性發聲的結果。

即便是目前 #MeToo 至少已經積累了七八十個知名人士被投訴的案例,真正長期被公眾關注的可能隻是兩三個而已;大多數最後都不了了之;高教領域處理的個案較多,恐怕也是擔心大學生集體動員的潛力。而迄今九起米兔訴訟案中,至今隻有劉猛案中的一名受害者勝訴,而有四名被指控者“討還了公道”。能見度較高的朱某案和鄧某案,皆以指控者敗訴告終;劉某案雖然巨資調解結案,但劉有足夠的財力,讓簡中世界認為他贏了。

與其關注判決的結果,不如去分析這些個案的過程:朱某案和劉某案中都出現了明顯的審查和信息操控;而在鄧某案中,鄧某在重要事實上撒謊並沒有影響法官的判斷——他自稱不認識女性當事人何某,卻被對方提供的電子郵件證偽。社交媒體帶來的並非僅僅是對受害者的充權,新聞機構的沒落和墮落讓當事人可以通過投訴、找人情關係刪除幾乎所有相關報道。

反性騷擾是個係統工程,僅僅社交媒體的發聲不足以壓製那些難以撼動的政經權力以及男性共犯者的同盟。社交媒體傳播的偏向,也可能忽視反性騷擾事業中其他同樣重要的麵向,譬如更加多元包容的對性的理解框架;同時,社交媒體很難讓工農女性麵對的困難真正可見。司法個案需要艱難推進,但是被指控者通常有更豐沛的資金和人脈來進行持久戰。曾經在反性騷擾運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機構要麽消失,要麽麵對資金困難。這都是“小默”再次吹響號角之際,我們麵對的現實。

我向往“小默”們描繪的未來。這個未來也許不會很快到來,它還需要很多努力。但“小默”的出現,就是這希望的一部分。背對那些五年來日趨重複和平庸的 #MeToo 反擊者,我隻想將最近熱議劇集中那句著名的台詞送給年輕女性:“請等待這個社會追上你們腳步的那一天。”

OldPortland 發表評論於
Chinese culture encourages sexual harassment
super-talent 發表評論於
女人肯定都是有所圖的
洋知青 發表評論於
法律社會,女性還有法律保護。在權大於法的社會,女性還能指望誰?
Huilianghu5 發表評論於
動物的性行為以體力為重要因素,人類以感情為主,資源也是重要因素,包括體力。奴隸主的資源是絕對的權力,老板的資源是錢,領導的資源是權加錢。
女人在不願意時要反抗,體力不支就被強奸,這與雌性動物一樣,是動物界的規則。法律的判決在於證據。有原告,找不到證據,性侵者被判無罪,是法製的缺陷,司法機構屈服於動物界的規則。被性侵而不告就有利用資源的可能。潛規則也是規則。借此上位的也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