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頤和園外捕野鳥 被判賠償損失萬元 判刑半年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一六旬男子因捕殺38隻野生雀鳥,被北京四中院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判決賠償因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11400元。

據了解,2021年,男子李某為飽口腹之欲,在頤和園外樹林內私自架設粘網捕鳥,共38隻野生雀鳥命喪網下。李某捕獲的野生雀鳥中包含37隻小鵐(wú)和1隻栗鵐,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三有”保護動物,屬於旅鳥,春季和秋季遷徙期會路過北京。根據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2017),被捕雀鳥基準價值均為300元/隻,總價值11400元。同年,李某被海澱法院以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因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2022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對李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就造成的環境資源損失承擔11400元的賠償責任,並支付專家谘詢費2000元。

根據專家意見,小鵐和栗鵐具有物種價值,其數量下降會導致動物群落不穩定,從而導致食物鏈和生態係統中的能量循環發生變化,最終導致生態係統的穩定下降。同時,獵殺小鵐和栗鵐還會對環境產生負麵影響,不利於環境中的物種多樣性維護和害蟲控製。此外,獵殺和食用野生動物會增加健康風險。因此,北京四中院認為,李某獵捕小鵐和栗鵐會導致動物群落的穩定性和物種的多樣性受到侵害,屬於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法官表示,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即在於通過訴訟及時改善與修複生態環境。因李某的行為已經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故其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仍然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李某所獵捕的野生雀鳥價值為11400元,最終四中院認可將其作為賠償損失依據,支持了市檢四分院提出的李某承擔環境資源損失11400元以及專家谘詢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告訴北青報記者,涉案雀鳥盡管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仍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任何動物群落中的成員,種群數量下降都可能會導致動物群落的不穩定,從而導致食物鏈和生態係統中的能量循環發生變化,最終導致生態係統的穩定下降。此外,小鵐和栗鵐身上可能攜帶多種病毒,常見的有鳥痘、新城疫病、馬立克氏病等,獵殺食用野生動物還將增加健康風險。因此,非法獵捕、食用野生動物於環境整體或個人而言均有害無益。

李某獵捕野生動物屬於就同一侵權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李某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仍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因此李某應以賠償環境資源損失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