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祥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近日,“重慶姐弟墜亡案”二審宣判,生父張波和他的女朋友葉誠塵均維持死刑原判。重慶高院強調兩被告都是主犯,特別卑劣特別殘忍特別惡劣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有網民評論說“大快人心,死不足惜”,這也代表了大部分人的心聲。
與此類似的還有勞榮枝案,她被認定和法子英同為共同犯罪的主犯,極其惡劣極其嚴重。法子英多年前已經被執行死刑,而勞榮枝的死刑判決正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準。網友同樣評論:“快點槍斃吧,真的,累了。”
這是兩個類似的死刑案件,都屬於共同犯罪,都挑戰人性和倫理的極限,都具備“特別”和“極其”的特征,人們關心的是:凶手是否會走向同樣的結局——死刑立即執行。因為按照我國死刑判決的不成文慣例,對於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最多會判一個死刑。那麽,多名被告人致死多名被害人,又全部認定為主犯的,是否會全部執行死刑?
雖然這樣的案件即使全部槍斃也看上去合法又合情,但是,被告人是否存在“可殺可不殺”的空間呢?基於我國“嚴格控製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司法工作者必須確保死刑案件的每個細節都經得起曆史檢驗、人民檢驗和法律檢驗,真正辦成“鐵案”。這也是我們討論此案的原因。
主犯的認定
共同犯罪的死刑案件,意味著多人參與,各負其責。那麽誰是主犯,誰是從犯?各自的責任是什麽?這是法院必須清楚認定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中針對一個案件有多名主犯的情形,特別指出: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此,最高院還進一步解釋,對於共同犯罪、同時可能判處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應當仔細區分、綜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險性,實行區別對待。
這些司法解釋,似乎給了被告人葉誠塵一線生機。她的辯護人指出,葉並沒有逼迫張波去殺害幼童,案發時她不在現場,應當被認定為從犯。但這一辯護意見,法院並不采納。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葉多次催促張波殺死小孩,並在張波猶豫不決的情況下進行逼迫,最終促使張波殺人,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因此,審判機關已經正麵回應了兩名主犯各自的作用問題,也就是不相上下。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因為區分主犯之間的罪責確有困難,就直接對兩名被告人均判處死刑的做法。這種做法並不妥當,要準確適用死刑,就應從多種角度進一步區分主犯之間的罪責大小。
那麽,“重慶姐弟墜亡案”中對於兩主犯的地位、作用的認定,是屬於已經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還是有點勉強呢?對此,控辯雙方當然有不同的認識。
例如,張波屬於有完全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即使葉誠塵對其施加壓力,是否可認定葉就與張波的犯罪作用相當呢?
但無論認為葉罪大惡極還是認為主要責任在張,有一個共同底線就是,既然要適用死刑,就必須有最高標準和最嚴要求。
此處需要提及的,還有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形象。女人在傳統文化中通常被塑造成兩種形象:天使和魔鬼。天使,是按照男性的標準和要求設計出來的。這類女性仿佛天使般完美而又永恒,但她們是以男性為中心的,雖然美麗,卻並非自己的主人。她們往往美貌、忠貞、有情有義,她們必定一切為了男人。這種想象在電視劇《狂飆》中有所體現。大嫂的故事提前謝幕,給觀眾留下了無限遐想。高啟強說“沒有她,我什麽都不是。”男人心目中有一個愛之至深又有情有義的女人,在該出現的時候出現,離開之後就永遠幻化為那朵紅玫瑰。
另外一種傾向是把女性塑造為魔鬼,這類女性形象通常具有某些瘋狂或者變態的特征,她們必定是男性走向墮落或者犯罪的誘惑。《水滸傳》裏塑造的不是淫婦就是男人婆,似乎這樣就可以替那些殺人如麻的男性開脫罪責。而好萊塢也經常翻拍這樣的故事類型:某小三喪失理智,不願放過男主。撥打騷擾電話、燒毀他的汽車、拐走他的小孩,最後持刀闖入家中想殺了男主的妻子。這一係列的行為都讓我們不斷地強化這樣的印象:壞女人如此歇斯底裏、可怕、恐怖。影片最後,小三罪有應得,被男主的妻子一槍打死,這個家庭恢複了往日的平靜。
這種故事類型可以讓我們看到,女性在影像中或者共同犯罪裏的作用有可能會被妖魔化,而一旦這種印象被放大強化,會不會影響到對她們的判罰呢?
在勞榮枝的案件中,尚有其庭審的視頻爆出,公眾似乎還能對其人格予以評判,但在“重慶姐弟墜亡案”中,葉誠塵卻一直是個隱身者,這也讓我們無從判斷,其究竟就是喪心病狂者,還是被輿論所妖魔化了。
法律人在此類案件中能做的,是如其所是地看待她們的罪與罰,而不是把一些傳統社會的刻板印象捕風捉影到女性被告人的身上。
死刑案件為何值得關注?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雖然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應逐步減少適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為什麽還不能廢除呢?這可能是死刑唯一的正麵意義,它能實現報應,殺人就要償命,從而平複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仇恨。墜亡孩子的母親有一句話讓人淚下:“為了孩子,我必須看到你們死,不惜任何代價。”
反對死刑或者減少死刑的第一個理由是實用主義的,那就是死刑可能會錯殺。“一顆腦袋落地,曆史證明是接不起來的。”這話多麽樸實,想想也對。如果沒判死刑,有的案子還有回歸公正的可能性;如果已經槍斃了,可能就是無法挽回的錯誤。
第二個理由還是功利性的,就是威懾犯罪的關鍵在於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不是懲罰的強度。壞人是要懲罰的,有罪必罰,可以用自由刑去罰,嚴重的可以無期加限製減刑,但沒必要使用死刑。因為死刑本身並不能有效地震懾犯罪,換言之,殺人殺不出敬畏心。但這一點和大多數人的直覺並不相符。大部分人仍然覺得,隻要多死一些壞人,這個世界就會變好。
第三個理由,就是死刑本身的正當性:國家可以合法地殺人嗎?這個問題同樣見仁見智。我國《刑(八)》廢除了13個罪名的死刑,《刑(九)》廢除了11個罪名的死刑,法律正在改變。最高院作為死刑複核機關,可以說是現代的生死判官,他們的工作就是確保死刑這一最嚴厲的刑罰,真正隻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同時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政策把握上不出絲毫差錯。
那公眾的認知會如何改變呢?經濟發展、個人受教育程度、社會治安可以推動。另一方麵,也許本文中提到的那些引起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讓人們再度審視,正義是不是一定需要死刑才能實現?
法院已經做出二審判決,法律界和公眾都得尊重,並等待複核結果。此刻,我們可以重溫最高院當年在司法解釋中的一句話: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的,不能適用死刑,無論麵臨多大的壓力。
不管怎麽樣,對於死刑案件有討論就是很好的事情,哪怕隻是想想“這事兒到底誰的錯更多呢?兩個人都該殺嗎?”這樣的問題。在檢視這些死刑案件的過程中,在情感被宣泄之後,在正義被實現之後,新的社會認知就會慢慢浮出水麵,並且越來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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