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碩士月薪4千離職,被收8萬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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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人才引進到貴陽市花溪區,中途離職卻要賠償8萬多元,可我每個月到手工資就隻有4000元。”因為不滿5年的合同期限,需支付高額違約金,這令211高校畢業的碩士研究生楊岡(化名)苦悶不已。雖曆經兩次上訴,但都以敗訴告終。今年4月,農村出身的楊岡,無奈之下通過申請貸款,支付了這筆違約金。

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楊岡遭遇的情況並非個例。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年案例顯示,經花溪區人才引進,有勞動者在當地一公立醫院工作近一年後提出離職,由於當初合同約定期限為10年,因未滿服務年限,被要求先支付45萬元違約金,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但法院未予采納,要求用人單位另行主張權利。



當事人聘用合同(圖源:受訪者)

有律師向極目新聞記者分析認為,事業單位招人確有成本,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聘用期和違約金也有一定必要。但是,法律既尊重雙方對違約金的自由約定,也設立了司法調整機製來限製天價違約金,以維護民事活動的公平正義。在設定違約金時,需要考慮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以及違約方的支付能力。

未滿合同期限離職麵臨高額賠償

楊岡(化名)是一名碩士研究生,2015年畢業於國內一所211高校。次年,他通過貴州省人才博覽會平台,經貴陽市花溪區高層次人才引進,自2016年8月5日起在貴陽市清華中學工作。



2016年貴州人才博覽會(圖源:貴州人才博覽會官網)

2016年8月30日,貴陽市清華中學與楊岡簽訂的《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下稱“聘用合同書”),聘用楊岡在專業技術崗位從事教學工作,擔任教師職務,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共5年,其中試用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共12月。



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圖源:受訪者)

楊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因為他老家在貴州,而貴陽市清華中學又是當地的重點中學,加上自己是以人才引進的方式入職。雖然簽訂合同時,對方沒有明確說會享受哪些待遇,但估計應該不差,於是便入職了。可工作了一段時間後,楊岡卻發現,即使加上各種津貼,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資也隻有近四千元。

“2017年6月,我收到一所高校的入職邀請,就向貴陽市清華中學領導申請調離。校方稱如果要調離,需要支付12萬元違約金,才能辦調離手續和人事檔案關係轉移。”楊岡說,他當時剛參加工作不久,每個月收入不高,且家裏經濟條件有限,於是便繼續留在貴陽市清華中學工作。

極目新聞記者從楊岡簽訂的《聘用合同書》第八條中看到,按照《花溪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花溪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引進高層次人才實行試用期製度,試用期一年,試用期的工作表現和實績,作為是否履行5年聘用合同的依據,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服務期限不少於5年。對服務期不滿5年辭職或調(考)出花溪區範圍內的,服務不足的年限,乙方按每年3萬元違約金支付給甲方,以此類推。



當事人合同中違約金設定(圖源:受訪者)

楊岡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首次提出調離後,他與學校領導產生了隔閡,不僅試用期被延長半年,之後的工作也很不舒心。最終,他於2018年下半年提出離職申請,但依然跳不過支付高額違約金這一環節。不同的是,時隔一年,違約金隨之減少到9萬元。

楊岡介紹,2018年9月,他從貴陽市清華中學辭職後,校方以未支付9萬元違約金為由,拒絕辦理人事檔案及社保轉移關係等。

當年10月,楊岡起訴了貴陽市清華中學,經花溪區人民法院調解,2018年11月29日雙方達成協議,一是楊岡與貴陽市清華中學的人事關係於2018年9月30日解除,二是貴陽市清華中學於2019年1月31日前配合楊岡辦理其人事檔案的相關手續。

至此,楊岡原以為此事可以告一段落,準備奔赴新的崗位,但事情的發展並沒有他想象的那麽簡單。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當事人應支付違約金

由於該案調解筆錄中,貴陽市清華中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內容記載有:“我方保留另案訴請楊岡支付服務期未滿的違約金的相關權利”。另有證據證明,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7日,貴陽市清華中學派送楊岡參加了籃球骨幹師資國家級專項培訓,產生費用1740元。

2019年9月20日,貴陽市清華中學作為申請人向花溪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事項為裁決被申請人(楊岡)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90000元,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培訓違約金1044元。

2019年11月22日,花溪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花勞人仲裁字(2019)第359號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楊岡向申請人貴陽市清華中學支付解除聘用合同關係違約金90000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對此仲裁結果,楊岡不能接受。2019年年底,他向花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無需向貴陽市清華中學支付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違約金90000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楊岡、貴陽市清華中學雙方簽訂《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並約定不滿5年辭職的,服務不足的年限,楊岡按每年30000元支付貴陽市清華中學違約金,該約定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對楊岡無需向貴陽市清華中學支付解除聘用合同關係違約金9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楊岡的訴訟請求。

2020年11月,因不服花溪區人民法院判決,楊岡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楊岡、貴陽市清華中學在訴訟中均認可雙方簽訂的《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甲、乙方落款處的簽名均係各自所簽,且貴陽市花溪區教育局、貴陽市花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亦在該合同書鑒證機構落款處加蓋公章,故該合同書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該合同書合法有效。但原判在計算違約金時對楊岡已服務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期間未予扣除不當,予以糾正。



楊岡(化名)二審判決結果(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0年12月2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楊岡應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貴陽市清華中學支付解除聘用合同關係違約金8531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楊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由於他沒有錢支付這筆違約金,之後被法院強製執行,也被列為限製消費人員,對工作生活產生了很大影響。

楊岡回憶,當年他被叫到學校辦公室簽訂合同,由於比較匆忙並沒有細看其中的具體條款,沒幾分鍾,他就把簽好的合同交還給了辦公室工作人員。直到自己首次提出調離時,才得知合同裏有違約金的規定,並且到現在為止他都沒有拿到屬於自己的聘用合同。目前,他手頭的合同複印件,是當時貴陽清華中學申請仲裁時,自己用手機拍攝後打印出來的。

有單位讓員工交45萬元違約金方可轉檔案

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經貴陽市花溪區高層次人才引進,2016年與楊岡同一批入職到花溪區另一所學校的王語(化名),此前同樣被高額的違約金問題困擾。



與楊岡(化名)同一批引進人員合同中違約金(圖源:受訪者)

有所不同的是,王語簽訂的《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中,服務不足的年限,需要按每年5萬元違約金支付。2018年,王語選擇回到家鄉工作,辭去花溪區某學校教師工作。這也意味著,她要賠償的金額更高。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張蓋有花溪區某學校財務專用章的違約金支付憑證顯示,王語一共支付了3年的違約金,共計15萬元。

據悉,花溪區還曾有單位讓離職員工先交45萬元違約金,方可辦理人事檔案轉移及相關離職手續,但法院未予支持。記者獲取的一份法律文書顯示,經花溪區高層次人才引進,被告花溪區某公立醫院(甲方)於2016年8月5日與原告周某某(乙方)簽訂《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其中試用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共12月。

其中合同第八條約定,按照《花溪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花溪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引進高層次人才實行試用期製度,試用期一年,試用期的工作表現和實績,作為是否履行10年聘用合同的依據,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服務期限不少於10年。對服務期不滿10年辭職或調(考)出花溪區範圍內的,服務期不足的年限,乙方按每年50000元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花溪區有單位讓員工交45萬元違約金方可轉檔案(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年8月4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醫院方麵遞交書麵《辭職報告》,以個人原因為由辭職。被告於2017年9月1日書麵表示同意原告辭職,但要求原告按照聘用合同第八條約定支付45萬元違約金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並告知原告於2017年9月10日前辦理相關手續。

法院認為,原告周某某係花溪區某公立醫院事業編製工作人員,周某某因辭職而與醫院之間產生糾紛,本案屬於人事爭議糾紛。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未再上班,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已經於2017年9月1日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規定,被告應及時為原告辦理其人事檔案轉移及相關離職手續。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違約金後再予以辦理的辯證意見,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5月9日,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涉事醫院讓其當事人先交45萬元違約金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一案,法院判決以後,醫院方麵並未上訴。但至於醫院後續是否另行起訴索要違約金,她不太清楚。其當事人表示,從多方麵考慮,暫不便接受采訪。

人社局:人才引進有服務年限以及違約金規定

今年4月,楊岡通過貸款,補繳了共計85315元的違約金。但楊岡表示,他雖然履行了自己的法律責任,可心中仍有不甘,並且他的這種情況不是個例。



楊岡近期支付的違約金,此前已有近6000元被強製執行(圖源:受訪者)

“我雖然表麵上是被高層次人才引進,但是卻沒有享受任何優惠政策。如果貴陽市花溪區委區政府在引進時,給了安家費或在職期間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培訓,該我出多少違約金,我都接受。”已過而立之年的楊岡坦言,他出身農村,家庭本不寬裕,現在上有老下有小,這筆用貸款償還的違約金,更加重了家庭的負擔。

楊岡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接下來,他將繼續就自己的遭遇向貴州省有關部門反映。同時,他也提醒廣大初入社會的年輕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慎重,特別要注意相關條款潛藏的風險,避免給後續維權帶來麻煩。

5月9日,貴陽市花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目前,人才引進簽訂《貴州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都有服務年限以及違約賠償的相關條款,未滿服務期限,按每年3到5萬元不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不同的用人單位設置金額也不同。

花溪區人社局人才規劃科工作人員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通過人才引進簽訂事業合同,有服務年限的規定,至於違約金,貴陽市每個區都有不同,他們有相關文件。對於設置服務年限及違約金的目的,該工作人員未進行正麵回應。

同時,人才規劃科工作人員稱,上述當事人的案件,貴陽市中院已經進行了判決,“他當時被引進來,是按照碩士研究生政策執行的工資待遇。”

曾在上述貴陽清華中學工作過的一名相關負責人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楊岡轉正不久後便提出離職,按照程序要走合同流程,因為人才引進未滿5年的服務期限需支付違約金,但他拒不支付,法院兩次判決也都要求其應支付違約金,“不過,後來他的離職及人事檔案手續都按照程序辦理。”

“楊岡曾說人才引進沒有給安家費等待遇,但當時的人才引進其實就是個代名詞,是學校招人的一個程序。他隻有碩士研究生學曆,享受的是他這個級別的工資待遇,不可能給他安家費等方麵的承諾。”上述負責人表示,如果當時學校不和楊岡打這場官司,後續沒有辦法招老師,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承諾,“不能說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如果簽訂的合同不履行,那合同就沒有意義。”

律師:設定違約金需考慮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在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當事人簽訂的聘用合同書中明確約定了服務年限,以及提前離職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當事人在服務年限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提出離職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付建說,在設定違約金時需要考慮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以及違約方的支付能力。

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向極目新聞記者分析認為,雖然聘用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但違約金過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司法機關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事業單位招人確有成本,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聘用期和違約金也有一定必要。但是,法律既尊重雙方對違約金的自由約定,也設立了司法調整機製來限製天價違約金,以維護民事活動的公平正義。涉案聘用合同每年的違約金高達三萬元,常理上高於招聘損失,也與勞動者自述的薪酬不成比例。

“雖然聘用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劉文華律師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對不利於對方的條款盡提示說明的義務,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相應條款無效。涉案聘用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來判定,即“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涉案聘用合同是由學校提前印製重複使用的合同,每年三萬元的違約金條款更是提前印製的合同內容之一,未作任何加黑加粗的提示。如果學校無法證明就該違約金條款與勞動者進行了磋商,無法證明就該違約金條款向勞動者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該違約金條款就是無效的。

劉文華律師補充說道,本案雖然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所適用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致的。

最後,付建律師也提醒,求職者在簽訂有固定服務年限的聘用合同時,應當格外留意其中的違約條款,如果違約金的設置顯失公平,而且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去做判斷。

歡樂幫主 發表評論於
美國特色加拿大特色的公司,也基本上有類似的入職條款,既然在合同上簽字了,就應該遵守合同。
空城之主 發表評論於
感覺是垃圾對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