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行刑處決”5死槍案 鄰居指酒後練槍普遍 槍手在逃

美“行刑處決”5死槍案 鄰居指酒後練槍普遍 槍手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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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德州(Texas)克利夫蘭(Cleveland)4月28日深夜發生的5死槍擊案,涉嫌“行刑式處決”鄰居的38歲疑犯奧羅佩薩(Francisco Oropeza)仍然在逃,警方繼續搜捕,並擴大到距離槍擊現32 公裏的範圍,指他已可能身處任何地方。

警方表示,在一處密林尋獲疑犯奧羅佩薩的衣服和一部電話, 並尋回他稱在案中使用的 AR-15式步槍,但不確定他是否攜帶其他武器。

案發於在休斯敦以北的克利夫蘭,疑犯奧羅佩薩被指半夜練槍發出噪音,因而被鄰居投訴,他其後上門“行刑式處決”鄰居。當地居民表示,不少人藉練槍放鬆心情,酒後練槍情況普遍,尤其是在周五下班後。

警方指出,槍擊案死者介乎8到31歲,相信全部都來自洪都拉斯。 洪都拉斯外長雷依納 (Eduardo Enrique Reina)稱密切事件,強調槍手必須承擔到法律製裁。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還跟我扯淡,看到沒,我說中了吧?槍手是重罪非法移民,多次被捕,槍都不知道是哪搞來的,就這樣還想拿走好人的槍?有這想法的人是真想把美國變成shithole country?
弟兄 發表評論於
有多大的自由就要承擔多大的後果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二刀流,一直以來,A2就被認為(包括最高法院)是集體擁武自衛權,隻是八零年代後,政府對個人持槍管製太嚴,保守派反彈才引發了A2是否涵蓋了個人擁武自衛權的爭論。對Heller 案,九位大法官都將A2的前款——保障一個邦的自由,必需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標記為“序言條款”,將後款——不得幹涉人民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標記為“操作條款”。從而,對A2而言,大法官一致讚成其憲法解釋問題即為“序言條款”與“操作條款”之間的關係問題,即“序言條款”是否限製“操作條款”的使用範圍。可見序言條款是作為集體自衛權標定的,爭論點是操作條款是否涵蓋個人擁武自衛權。如果序言條款就肯定了個人擁武自衛權,那麽九老還討論什麽限製?吃飽了撐的?對斯卡利亞等五位保守派大法官來說,他們認為不限製,A2不僅僅保護民兵組織的權利,隻要公民憑合法目的,就擁有A2保護的“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如果你硬要固執已見地認為這個民兵就是個人,那麽按序言條款,這個人也是一個滿足兩個條件的人:A經良好組織的,B民兵,才能擁武保衛自由州,而不是任意的個人來(退一步按你說的)製衡政府。
注意保守派提了擁槍的先決條件一一合法目的,沒有提到什麽推翻暴政這類,估計你的圖騰屬於非法。嗬嗬。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然後呢?兩年後Oklahoma聯邦政府大樓就被Timothy McVeigh轟上了天。
叛國者?舉美國國旗遊行的人是叛國者,燒國旗踩國旗給BLM下跪的倒是愛國者了?
有些事情需要的是一個臨界點契機
到時候真發生恐怕不由人的意誌為轉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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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51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20:00:00
我不反對擁槍,但某些槍迷還以為政府懼怕民眾擁槍,時不時想剝奪這個權力就拉倒吧。你們德州93年邪教被政府出兵平定了。如果你二刀敢拿槍闖國會,我敬你是條漢子,可惜你會被揍成肉泥而且罪名是叛國分子不是愛國者。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因為當時公民持有武器這是常識,不需要辯論的,安東尼大法官當時在意見裏麵就寫的很清楚第二修正案源自英國《權利法案》的持槍權,指出了自衛、打獵等美國建國時期居民持槍最主要的活動。當時的美國居民來說,槍支是生活必需品,其主要目的就是自衛打獵。正是從這一大眾意義上來理解,槍支並不局限於民兵中,甚至美國都可以說是建立在槍支文化上的國家。根本不需要把常識性問題提出,憲法文本在當時的含義,安東尼法官特別注明所謂的“限製在民兵中”是後來自由派學者的主觀建構,並不是憲法的原意,序言條款宣布的目的是防止民兵被取消,但是民兵並不是美國唯一的先在價值,序言條款也沒有宣布民兵就重要於自衛和打獵。他的這個說法在當時海勒案判決時候時候已經被采納,這根本就不是個問題。隻有你這種反槍人士才會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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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19:56:48
所以這要問你啊?一個羅列了那麽多製衡政府手段的人,為什麽偏偏遺漏了他親自主持批準的,你常掛在口上的民眾擁武製衡政府的大殺器,一個可以說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大殺器?難道不正是因為這個大殺器本來就是你臆想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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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18:53:36 你要不要提醒他老人家1794年身為副總統作為參議院主席到場主持了聯邦參議院批準這些修正案的程序。所以難道要天天把權利法案掛在嘴邊才作數?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當然是指個人,Free state的意思可以理解為自由土地,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保衛自由土地的一個受過良好訓練的民兵,這就是民兵基本單位和目的,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人民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這話也就你覺得有問題,這邊初中生都知道,2A的是指個人,因為2A是憲法權利法案,個人權利是法案覆蓋的基本單位




2023-04-30 19:46:11 by 心情夏秋
二刀流,根據我有限的英語語法知識,我知道這個militia 應該是個集體名詞,而不是指一個人。如果你硬要固執已見地認為這個民兵就是個人,那麽這個人也是一個滿足兩個條件的人:A經良好組織的,B民兵,才能擁武保衛自由州,而不是任意的個人來(退一步按你說的)製衡政府。所以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也是有條件的。而後半句可以認為是一般民眾或者個人有擁武權力,但僅此而已,未談及擁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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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 憲法和《權利法案》諸條款中的相似詞組,如“The People”、“Right”“Keep and Bear Arms”在18世紀字典,在文本上確證這些詞組在當時的用法無一例外的涉及到“個人權利”而不是組織相關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的意義就是指基本個體個人而不是指武裝團體,所以這也就是個人,小政府對大政府的製衡作為基本單位的Militia當然是對政府的製衡一部分,Militia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不然就不是個人權利,這
I751 發表評論於
我不反對擁槍,但某些槍迷還以為政府懼怕民眾擁槍,時不時想剝奪這個權力就拉倒吧。你們德州93年邪教被政府出兵平定了。如果你二刀敢拿槍闖國會,我敬你是條漢子,可惜你會被揍成肉泥而且罪名是叛國分子不是愛國者。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二刀流,根據我有限的英語語法知識,我知道這個militia 應該是個集體名詞,而不是指一個人。如果你硬要固執已見地認為這個民兵就是個人,那麽這個人也是一個滿足兩個條件的人:A經良好組織的,B民兵,才能擁武保衛自由州,而不是任意的個人來(退一步按你說的)製衡政府。所以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也是有條件的。而後半句可以認為是一般民眾或者個人有擁武權力,但僅此而已,未談及擁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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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 憲法和《權利法案》諸條款中的相似詞組,如“The People”、“Right”“Keep and Bear Arms”在18世紀字典,在文本上確證這些詞組在當時的用法無一例外的涉及到“個人權利”而不是組織相關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的意義就是指基本個體個人而不是指武裝團體,所以這也就是個人,小政府對大政府的製衡作為基本單位的Militia當然是對政府的製衡一部分,Militia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不然就不是個人權利,這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1787 憲法和《權利法案》諸條款中的相似詞組,如“The People”、“Right”“Keep and Bear Arms”在18世紀字典,在文本上確證這些詞組在當時的用法無一例外的涉及到“個人權利”而不是組織相關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的意義就是指基本個體個人而不是指武裝團體,所以這也就是個人,小政府對大政府的製衡作為基本單位的Militia當然是對政府的製衡一部分,Militia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不然就不是個人權利,這點安東尼大法官當初花了140多頁寫的相關說明明確標準這是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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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16:55:00
二刀流:第二修正案是對在憲法確認大會過程中那些擔心聯邦政府因組建常備軍因此而解除各州Militia武裝的回應。
這個是算你講對了,是符合曆史的。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not be infringed
如果你把它看作一句話(其實就是這樣的),那麽它就是a free State 通過保留民兵組織對聯邦的製衡。是小政府對大政府的製衡,是民兵組織對州政府的支持而不是製衡自己的州政府。
如果你把它看作兩句話,所謂的序言條款和操作條款,那麽後半句也隻是說民眾或個人擁有武器的權力不可剝奪。哪裏又提到要民眾擁武直接對抗政府。至於民眾及個人保留武器要幹嘛,留給你自由發揮了,所以你的精神圖騰還真是臆想式的自我發揮。。
zzbb-bzbz 發表評論於
最不尊重生命的國家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1814年約翰·亞當斯寫給約翰·泰勒的信中說,“曆史記載中是否存在一種製度,具有比我們更複雜的製衡機製?第一,十八個州和一些準州對中央政府形成製衡。第二,眾議院和參議院相互製衡。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執行權對立法權形成製衡。第四,司法權對眾議院、參議院、執行權和州政府形成製衡。第五,參議院對總統在任命官員和條約方麵的權力形成製衡。第六,人民通過兩年一次的選舉而對他們自己的議員形成製衡。第七,幾個州的立法機關通過六年一次的選舉製衡參議院。第八,在選擇總統的問題上選舉人對人民形成製衡。這是一個複雜的製衡精品
二刀流,亞當斯怎能把這麽重要的人民擁武製衡政府給忘了?要不你下去提醒一下他老人家?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二刀流:第二修正案是對在憲法確認大會過程中那些擔心聯邦政府因組建常備軍因此而解除各州Militia武裝的回應。
這個是算你講對了,是符合曆史的。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not be infringed
如果你把它看作一句話(其實就是這樣的),那麽它就是a free State 通過保留民兵組織對聯邦的製衡。是小政府對大政府的製衡,是民兵組織對州政府的支持而不是製衡自己的州政府。
如果你把它看作兩句話,所謂的序言條款和操作條款,那麽後半句也隻是說民眾或個人擁有武器的權力不可剝奪。哪裏又提到要民眾擁武直接對抗政府。至於民眾及個人保留武器要幹嘛,留給你自由發揮了,所以你的精神圖騰還真是臆想式的自我發揮。。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voiceofme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15:24:17
很多在後院練槍,鄰居都能聽見。這種事德州警察不管嗎?

在德州,鄰居的槍聲和鄰居的開爬梯的聲音一樣普遍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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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不管,後院大隨便練槍很正常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嚴格意義說這麽說任何對公民武器的限製都是違憲的"。政府,議會,法院三權一直在合謀違憲啊,那怎麽就沒看到你們擁槍護憲呢?是慫包嗎?忍無可忍還在忍?警方用裝甲車輛鎮壓反抗"暴政'的也不是一次兩次了,你要把座車換成坦克車,反正這也是憲法認可的,別光說不練假把式啊,到警察上門現買是來不及的。
二刀流,美國曆史中,從A2的本意到現代大法官的釋法,哪裏說過民眾擁武是對政府的製衡?你舉例來看看?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心情陰暗馳名雙標啊,一腳油門下去死三個叫不如槍用的順手?這是正常思維?你這已經不是人的思維了,還什麽可能沒想殺人,車超過40邁速度都能對人致死,這是個開車人的正常常識,恰恰是想殺人任何工具都能製造機會,無論是槍是車還是刀,厚此薄彼隻是說明了你對槍本身就是具有偏見,你對憲法完全曲解,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請你告訴我這句規定了什麽樣的武器?18世紀燧發槍,十九世紀level?還是20世紀拴動?如果你認為憲法不保障人民持有現代武器的權利,同樣憲法也不保證你用墨水和羊皮紙以外發表言論的權利,同樣道理。
還有請注意shall not be infringed.不容侵犯,憲法從沒將武器限製在某一類型武器上,嚴格意義說這麽說任何對公民武器的限製都是違憲的。包括NFA武器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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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15:04:15
印度人開車撞死三個teenagers ,為什麽他不用槍而用車?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個好問題,說明車殺人不如槍殺人來得順手,這才是正常的思維,可惜你因為無中生有地樹立了擁槍推翻暴政的精神圖騰,所以你已經走火入魔,無法正常思考了。我覺得問題的可能答案如下:
一:他本來就是沒想殺人,隻想教訓那些teenagers 。二:他想殺人,可是沒槍,或者來不及拿槍,隻來得及用車。三:他也走火入魔了,為了表明槍是神聖的,槍隻能幹好事不幹壞事,一直在準備幹大好事(推翻暴政)的路上,所以隻能讓車幹壞事,要不然鉛筆小刀也成,隻要對方站著不動不反抗,隻是萬萬不可用槍,因為槍不殺人嘛。
隻有你在無中生有地神化憲法規定的槍權,還有臉說槍權不需要神化。你與生俱來的是防衛權,任何人都不得限製和剝奪,但你用什麽樣的武器來防衛,是憲法規定的,也是憲法可以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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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ceofme 發表評論於
很多在後院練槍,鄰居都能聽見。這種事德州警察不管嗎?

在德州,鄰居的槍聲和鄰居的開爬梯的聲音一樣普遍和合法嗎?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一帖擁槍護憲推翻暴政的靈藥,生生就變成了一帖抵抗靈藥付作用的必備苦藥。
讓視擁槍為神聖的二刀流情何以堪?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印度人開車撞死三個teenagers ,為什麽他不用槍而用車?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個好問題,說明車殺人不如槍殺人來得順手,這才是正常的思維,可惜你因為無中生有地樹立了擁槍推翻暴政的精神圖騰,所以你已經走火入魔,無法正常思考了。我覺得問題的可能答案如下:
一:他本來就是沒想殺人,隻想教訓那些teenagers 。二:他想殺人,可是沒槍,或者來不及拿槍,隻來得及用車。三:他也走火入魔了,為了表明槍是神聖的,槍隻能幹好事不幹壞事,一直在準備幹大好事(推翻暴政)的路上,所以隻能讓車幹壞事,要不然鉛筆小刀也成,隻要對方站著不動不反抗,隻是萬萬不可用槍,因為槍不殺人嘛。
隻有你在無中生有地神化憲法規定的槍權,還有臉說槍權不需要神化。你與生俱來的是防衛權,任何人都不得限製和剝奪,但你用什麽樣的武器來防衛,是憲法規定的,也是憲法可以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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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2023-04-30 14:23:30 心情陰暗從來就在槍支帖子下留下鱷魚的眼淚,卻不去被印度人開車撞死三個teenage帖子下打任何字符,對他來說被槍打死的才是命,被車撞死的不死,隻是這種洪都拉斯南美貧民區,那地方不牽扯黑社會才是有鬼,順便問一句他願不願意去住呢?槍權不需要神化,這是你與生俱來的防衛權,任何人都不得限製和剝奪
duty 發表評論於
可以想像一下,如果周圍鄰居普遍酒後練槍,誰敢在那裏居住?
二刀流 發表評論於
心情陰暗從來就在槍支帖子下留下鱷魚的眼淚,卻不去被印度人開車撞死三個teenage帖子下打任何字符,對他來說被槍打死的才是命,被車撞死的不死,隻是這種洪都拉斯南美貧民區,那地方不牽扯黑社會才是有鬼,順便問一句他願不願意去住呢?槍權不需要神化,這是你與生俱來的防衛權,任何人都不得限製和剝奪
wang5zhao6 發表評論於
事情是這個樣子滴:

上周五,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有一個墨西哥非法移民, 殘忍的槍殺了5個洪都拉斯非法移民
End of story
荒野獵人 發表評論於
美國正在縮小與南美的差距………
心情夏秋 發表評論於
據一向神化擁槍權的慣犯二刀流交代,被殺的八歲小孩和三個女人等很大可能是牽扯黑社會。
華倫久費 發表評論於
這個嫌疑犯應該亂槍擊斃,別浪費納稅人的錢了。
Nevermind666 發表評論於
德克薩斯shit hole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