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找內奸”為由,要求查看員工手機合法嗎?
據工人日報報道,今年3月,湖北武漢一家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例會上稱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人員信息,以“找內奸”為由,要求查看員工手機,員工們接受了檢查。
次日,公司再次要求查看手機。林女士因拒絕配合,被認為是“內奸”,遭到辭退。
員工辭退通知書顯示,林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及嚴重失職,達不到公司的崗位要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且無須支付勞動補償金。
林女士稱,公司不僅拒絕支付勞動補償金,還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績效工資,甚至在將其趕出辦公區域時,強行檢查私人背包。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查看員工手機裏的內容?
知乎“法度律師團”成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黃曉宇律師表示,首先要明確,什麽情況下能不經同意查看他人手機內容。通常隻有兩種情況,即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但即便如此,這也屬於嚴重侵害公民隱私的行為,即便是出於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采取措施也必須十分慎重,隻有窮盡了其他手段仍然不能取得證據時,才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除了上述理由,其他情況一律不得通過限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來獲取證據。
黃曉宇律師認為,上述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公民隱私權。“公司可以有規章製度,但規章製度的條款必須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否則屬於無效條款。依據一條無效的條款,就將員工開除,是否合法也就不必多言了。這家公司法律意識淡漠,需要好好整頓一下了。”黃曉宇律師說。
知乎“法度律師團”成員、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馮沁涓律師分析稱,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一定範圍以外的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公民的隱私權不容非法侵犯。手機內信息屬於個人隱私信息,未經當事人允許或者未經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許可,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得侵犯。
馮沁涓律師認為,“找內奸”並非法定的公司有權調取員工手機信息的事由。就算公司規章製度有此規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被確認無效。
據檢索,類似事件此前已有發生。
不久前的4月3日,網絡流傳一張山東某公司倡導職工在工作中謹言慎行的文件截圖。
截圖顯示,某公司倡導員工自覺保守公司秘密,謹言慎行,不利於公司的話不說,不利於公司的事不做。相關部門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調取微信、電話、手機攝像頭等數據。
上述文件引發熱議後,4月4日,該公司回應稱已注意到相關截圖文件,正在追查此事,並將啟用法律手段處理。此前,該公司回應媒體稱,文件已全部撤回。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曾就此事分析稱,“相關部門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調取微信、電話、手機攝像頭等數據”是侵犯職工隱私權的行為,這種通知是無效的。
另有媒體報道,小劉所在的公司因生意出現問題,要求檢查員工的私人手機詳單。有律師對此分析道:“個人電話等屬於個人隱私,未經機主同意,任何人無權隨便查看,公安機關雖然有權力查看,但也得在某些情況下才被允許。”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馮沁涓律師提示,勞動者遇到公司無理的訴求時,可以以涉及侵犯隱私為由,勇於說不或者委婉拒絕。
那麽,員工隱私被侵犯該如何維權呢?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黃曉宇律師告訴“法度law”,如果公司要求查看員工手機微信、電話薄、短信、電話記錄等涉及個人信息,員工是可以明確拒絕的。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公司沒有經過員工同意,采取強迫手段或是竊取手段搜查員工手機內容,可以明確是違法犯罪行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對於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如公安、上級主管機構舉報、控告,同時員工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以“不配合違反公司製度”為由刁難員工,甚至開除員工,此舉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即便公司有該製度,因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該條款也屬於無效條款,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可以對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