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5歲男童被老師投毒致腦死亡,家屬被要求棄療?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孩子母親說,“有關人員說過,要解決我們家屬就得先簽字,同意給孩子拔管,因為投毒致人死亡和投毒致人重傷在量刑上差異很大,要通過訴訟得到賠償。但現在又突然改口,說可以不做屍檢做活檢。”

麵無血色、鼻子裏插著氧氣管,5歲的王俊熙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小兒重症監護室裏就這樣躺著,靠呼吸機維持生命。

醫生此前為家屬拍攝的PICU內的俊熙

近7個月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萌萌幼兒園小班老師王某在孩子們吃的八寶粥裏投放亞硝酸鈉,導致中班23名孩子中毒,王俊熙不幸成為目前唯一一名深度昏迷、瀕臨死亡的孩子。

10月17日,小俊熙的家人告訴華商報記者,為嚴懲投毒犯,當地有關部門此前曾要求家屬拔管放棄治療,但現在突然改口了……華商報記者了解到,王某投毒案已由焦作市檢察院移交起訴到焦作市中院,不日將開庭審理。

當事人說

真要拔管放棄治療,

當媽媽的怎樣下得去手?

“兒子腦水腫,沒法自主呼吸,要靠呼吸機維持生命,沒有體溫,而且消化不好,但他的心髒還在跳,我們家屬堅決不會放棄治療……”10月17日,小俊熙的媽媽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態度堅決地表示不會拔管結束兒子的生命,更不會做屍檢。主治醫生告訴家屬,兒子腦死亡救治痊愈的希望不大,但並沒有說讓家屬放棄治療,“我願意一直守護陪伴兒子……”看著毫無反應的兒子,一家人也意識到孩子醒不過來,但要下手拔管,她真的做不到。

華商報微博對此事件的關注

區政府最新表態不做屍檢做活檢

10天前,小俊熙的媽媽在網上發文寫道,“我的孩子從2019年3月27日被幼兒園老師投毒,至今再也沒有醒過來,再也聽不到他喊一聲媽媽了……我想替我孩子討要一個說法有錯嗎?當媽媽的,孩子就是磕一下我們都心疼,可是我的孩子再也醒不過來了。我不敢想象我還能不能堅持下去,快7個月了,沒有人處理我們的這個事情……我們去找他們,人家讓我們簽字放棄孩子,說隻有這樣才能走法律程序。可是他們不給我們一個說法,我們怎麽放棄?當媽媽的怎樣下得去手?他們說簽字放棄,還要走屍檢,看看孩子是怎樣死的……”

這位心碎的母親表示,10月16日,家人接到解放區政府的電話,夫妻倆前往區政府信訪接待室,主管該案、負責協調的區委政法委書記孫增順和趙區長給他們進行了通報,“有關人員以前說,要解決我們家屬就得先簽字,同意給孩子拔管,說是投毒致人死亡和投毒致人重傷在量刑上差異很大,要求走法律途徑,通過訴訟得到賠償。但現在又突然改口,說可以不做屍檢做活檢,可以按照重傷二級來追究投毒者王某的法律責任。”

家屬被告知當地已有官員被問責

小俊熙的媽媽表示,對於媒體關注的幼兒園投毒事件中有關人員問責情況,在10月16日的會見中,趙區長向他們家屬表示,上級已經處理了教育局的責任人,“但問責的具體情況暫時不能告訴我們。”

她還表示,事發至今大半年了,幼兒園老師王某為何投毒,他們作為受害者家屬不得而知。而讓他們震驚的是,這家幼兒園竟是一家開了20多年的無證幼兒園。現在幼兒園雖被查封,但園方負責人卻並未被追究責任。“我們曾找區教育局的有關負責人,他承認事前就知道這家幼兒園沒有辦學資質,教育局一直在督促他們辦證。還說園長夫婦也是受害者。”

已查封的幼兒園

門前責任牌上仍寫著“萌萌幼兒園”以及園長妻子的名字

家長擔心後續治療經費無保障

“3月27日上午9點多,幼兒園加餐吃八寶粥,亞硝酸鈉中毒嘴唇青紫的症狀應該很明顯,更何況有23個孩子中毒,但一直拖到10點40分,園長才給我打電話。他說我兒子感冒發燒,幼兒園沒有校醫,前後拖了一個多小時,顯然耽誤了搶救時機,園長監管失職應該擔負法律責任。”小俊熙媽媽說。

小俊熙的媽媽還擔心兒子後續治療經費沒有保障。

有網友表示,萬一孩子真的最終離去,生活總要繼續,可以趁年輕考慮再要一個孩子。對此,她告訴華商報記者,她今年26歲,身體本來就不好,28歲的丈夫在輪胎廠打工,要養家,精神壓力很大,而50多歲的公公和婆婆身體都有病,尤其是婆婆受到刺激有抑鬱症傾向,“我身體也不好,現在遇到這個事情,我們也沒有心思要二胎……”

官方回應

傷殘鑒定一定要做

審理必須要走法律程序

10月17日,焦作市解放區委政法委書記孫增順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說:“幼兒園投毒這個案子全國高度關注,我們也非常重視,一定會依法處理,嚴懲嫌疑人。”

事發後,孩子們在醫院治療

幼兒園老師因工資矛盾投毒

孫書記向華商報記者證實,帶班的王某30多歲,因為自己帶小班,孩子難管工資待遇不如中班,為此和帶中班的老師發生矛盾後投毒報複。

目前,案件已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至焦作市中院,但具體開庭日期暫未確定。孫書記表示,焦作市中院在開審前會按法定程序啟動傷殘鑒定,必須依據鑒定結論按法律程序審理才能給嫌疑人王某定罪判刑。“我們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中毒孩子已經確定是腦死亡,完全恢複的可能性非常小,我們建議家屬和醫院溝通,當然他(王俊熙)現在還有心髒跳動,醫生是不會下死亡通知的,如果他沒有心跳被認為法定死亡,就要做屍檢。但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傷殘鑒定是一定要做的,王某涉嫌構成重傷二級,這是定案的重要證據,是依法審理必須要走的法律程序。”

區政府已支付上百萬救治費

孫書記告訴華商報記者,當地政府並沒有要求家屬必須拔管放棄治療,此前媒體報道有誤。

他表示,當地政府非常重視王俊熙一家人的遭遇,並不是沒人管沒人處理這個事情,隻要孩子還在醫院治療,救治的費用不會有問題。“我們非常重視這個案子,我們曾經多次和他們家屬協商,甚至直到今天還在醫院設立了專人陪護,目前區政府已經給他們一家支付了上百萬的救治費用,這都是區政府拿錢。”

律師說法

誰有權利決定拔管

結束一個患者的生命?

5歲的王俊熙已確定腦死亡,那麽投毒致人死亡和投毒致人重傷在量刑上有何差異?發生23人中毒案件,幼兒園又是無辦學資質的“黑園”,園長如果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或者耽誤搶救,是否應該擔負法律責任?10月17日,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國內知名律師曾慶鴻和雷剛。

一般誰有權利決定拔管結束一個患者的生命?雷剛表示:“先要有醫生作出無法醫治的醫學判斷,然後由病人近親屬(父母一致意見)決定是否放棄繼續治療。”當然,這對王俊熙一家來說,也要經受極大的心理煎熬。

俊熙父親站在已查封的幼兒園門前

投毒致人死亡和致人重傷量刑差別大嗎?

“投毒致人死亡和致人重傷差別較大。重傷的量刑在10年左右,但致人死亡的量刑最高可判處死刑。”曾慶鴻介紹,《刑法》第115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雷剛認為,投毒致一人死亡和投毒致一人重傷在量刑上沒有差別,也不應當有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此罪。從目前的案情來看,行為人王某是故意剝奪不特定人的生命!其投毒行為已經導致23名兒童中毒,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不論是否中毒兒童死亡,都可以依據《刑法》第115條判處死刑。”

沒屍檢結論

可依據其他證據定罪處刑嗎?

曾慶鴻表示,司法鑒定是解決量刑問題,沒有鑒定,故意投毒行為也是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雷剛認為,是否因毒致病、致殘、致死需要法醫學專家判斷,所以需要法醫學鑒定意見。但是,要根據案件實際發生的情況進行委托鑒定,而不是為了獲得屍體檢驗就一定要拔管促使兒童死亡,“即使沒有屍體檢驗結論,法院一樣可以依據其他證據定罪處刑。”

有關部門稱園長也是受害者

有道理嗎?

曾慶鴻認為,園長在得知學生中毒後有及時救助的義務,如果因為救助不及時導致危害擴大,幼兒園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資質辦學與老師投毒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園長如果對老師投毒的犯罪謀劃、過程不知情,從這個角度上講,園長也是受害者。

雷剛認為,園長如果由於失職或拖延搶救,則幼兒園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園長是職務行為。

投毒行為是麵向不特定的人,因此,園長也可能麵臨被毒的危險,所以也可以說園長是受害人。實際上,目前涉事幼兒園已經被查封。



針對小俊熙一家的困境該如何維權?

針對王俊熙一家現在麵臨的困境,曾慶鴻建議這樣維權:王俊熙是被害人,家屬依法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投毒老師和幼兒園的園長承擔經濟賠償。如果對方無賠償能力,可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我們非常同情受害人及家屬。按照法律規定,誰犯罪誰伏法、誰賠償!”雷剛建議,投毒人沒有能力賠償這是實際情況,當地政府對“黑園”監管存在失職,是有過錯,但預防犯罪是全社會的問題,所以政府的過錯很小。

因此,需要政府和社會來幫助王俊熙一家渡過難關,比如當地政府多墊款救治,社會人士奉獻愛心捐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