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和小他17歲情婦的3個犯罪細節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更多新聞請進入文學城“中紀委打虎記”專題頁麵
5月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布了“起訴書(李潤枝受賄、行賄案)”,披露了李潤枝與趙姓官員之間的貪腐往來。

“政事兒”注意到,趙姓官員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趙錦。


趙錦生於1957年,曾任察右中旗旗長、旗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副市長等職。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今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內蒙古紀委通報其問題時特別提到:趙錦“與3名女性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這種直接在通報中點出情婦數量的案例極為少見。

據央視網等報道,3名跟趙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的女性中,包括李潤枝,李潤枝是趙錦的三名情婦之一。

李潤枝比趙錦小17歲,兩人2004年相識,發展成情人關係,這段關係保持了11年。11年間,李潤枝數次夥同他人,向趙錦行賄。去年12月,李潤枝因受賄150萬元(其中140萬案發前已退還)、行賄12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起訴書(李潤枝受賄、行賄案)”披露了李潤枝與趙姓官員(即趙錦)之間的3次貪腐細節。

有一次發生在2010年。張某甲想通過李潤枝請托趙姓官員(時任烏蘭察布市副市長)幫助承攬項目。李潤枝答應幫忙,但要求張某甲支付好處費,張某甲同意。

李潤枝將張某甲請托並答應給好處費的情況,告訴了趙姓官員,趙表示同意。

張某甲遂給李潤枝的賬戶匯入了150萬元。隨後,在趙姓官員的幫助下,張某甲順利中標。可是,該工程因故重新進行招投標,張某甲最終沒能獲得該項目。趙姓官員要求李潤枝將好處費如數退還,可李潤枝自行決定退還140萬元,自己留了10萬元。

另一次發生在2005年。李潤枝和任某某想合夥探礦,告訴了趙姓官員(時任察右中旗旗委書記),希望他能夠在在探礦權審批、開采、土地征收等方麵給予幫助和關照。趙同意,隨後指示該旗相關部門為李潤枝、任某某提供便利條件,幫助兩人取得了探礦權證。

在辦理探礦權證期間,趙姓官員以其親屬有急事為名,向李潤枝借款16萬元。

李潤枝和任某某的銅礦項目開始獲益後,2007年,李潤枝送給趙姓官員50萬元。

第三次發生在2013年。付某某找到李潤枝,商議是否有項目可以合作,李潤枝承諾可以通過趙姓官員(時任烏蘭察布市副市長)承攬項目,但必須按行情給對方以好處。

付某某同意,二人又找到了張某乙、雲某某一起合作投資。李潤枝隨即告訴趙姓官員,自己要和朋友一起承攬綠化工程項目,希望對方幫忙,並會給予相應的好處。趙姓官員同意,並幫助她取得該項目。為了感謝趙姓官員的幫助,李潤枝等人送給趙姓官員好處費6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