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街頭數名青春少女小偷被抓示眾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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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名年幼的女孩,被抓住後當場脫掉了她們的鞋子並拷了起來。許多網友對她們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關注,但也有部分網友表達了自己對任何偷竊行為的厭惡和憤怒,認為沒被偷的人根本體會不到小偷的那種可恨。

但是,我們在抓到小偷後,還是應立即將其扭送回公安機關。以捆綁、毆打、侮辱等方式限製小偷的人身自由,超越了法律許可的範圍,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中國古代社會,將犯法者“示眾”是一種帶有羞辱意味的刑罰。從某種意義上說,那個時代的“示眾”確實起到了教育民眾、預防犯罪的作用。但在講求保護個人權益的現代法治社會,以犧牲個人的尊嚴來維護社會安定的這種做法,不再符合法治精神的需要。因此,受害人一方的舉動雖然出發點是為保護自己權益,但卻是 “以惡製惡”的不妥行為。

偷是人類道德中最不能被接受的行為,因此,小偷成了社會集體暴力的犧牲品,這種所謂的公眾正義,讓法律和道德精神蒙羞,甚至最起碼的人權,也在公眾義憤中不知不覺地淪失。

這些女孩之所以讓我們動容,在於她美好的外表給人的印象多半是一個需要救助和同情的“人”,而不是一個可供泄憤的對象,這比起任何法律、製度和公眾層麵的拷問,都更能揭發人們人性中的善,都更具有勸善的力量。小偷偷人東西,當然是不對的,按照法律的杠杠懲治可也。

我們必須明了,小偷在其下手偷東西的那一刻,其無疑是窮人──若有財產,是精神赤貧;若無財產,是物質精神雙雙赤貧!當我們說尊重人權時,那尊重的對象是人。遺憾的是,有時我們有開除別人出我們隊列的惡習。這樣一來,尊重人權,就隻剩下尊重我們的人權,至於被開除出我們之列的人,恕不尊重。

例如小偷,小偷既然已經不是我們隊列中人,小偷怎麽配享人權呢!我們忘記了,有錢有勢的人的人權狀況原來就比無錢無勢的人的人權狀況好至少5倍,所以提出尊重人權,更多地是指要尊重弱勢群體,要關注他們的命運。如果尊重人權不能落實到尊重弱勢群體的人權身上,那麽,為啥要提尊重人權呢,完全可以不提嘛!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保暖思淫欲,饑寒起盜心;也要看到,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所以解決小偷小摸問題,除了法治要跟上以外,經濟也要跟上,福利也要跟上,以救助弱勢群體為己任的慈善事業也要跟上,道德建設也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