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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西部農村拐賣婦女現象: “買人就像買東西”

文章來源: 人間HYDE 於 2009-07-04 01:46:4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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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   我叫陳甘群,今年31歲,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瓦窯塘村小組村民。

  1993年11月21日,早上5點,爸爸到集市賣菜。爸爸走後,鄰居陳桂玲就在門外喊我。她說,介紹我給她一個親戚做保姆,每月工資1500 元。像前兩次一樣,我拒絕了。而說話間,她點上一支煙,然後在我臉上噴了一口。我就像著了魔一樣,身體不受控製,隨後發生了什麽,全不記得。

  清醒後,我們已經在一戶農民家的土坯房裏。這家人很窮,後來我知道,屋子主人叫康有雀,當年35歲,大我20歲,我來的地方是羅定圍底鎮陀埇村榃布村小組。當時,陳桂玲說是她親戚家,辦完事過兩天就走。

  兩天後的早上,我坐在床上,聽到屋外陳桂玲和康有雀討價還價。陳桂玲要價4500元,康說沒那麽多錢,再便宜點。陳桂玲妥協了,最後價格定在3800元。當時我沒在意,以為陳桂玲就是來辦這件事的,辦完我們就可以回家。

  之後陳桂玲不見了。看不到她,我喊著要回家。康有雀麵目猙獰,不允許我出門。晚上,我正躺在床上,他推門而入,要強暴我。我極力反抗,他就把我綁了起來,但我依然掙紮。見我反抗強烈,他就放棄了。他憤怒地大聲嗬斥,說我是他買回來的老婆,他想怎麽樣就怎麽樣。而後他還拿出一張紙給我看,上麵有陳桂玲和他的簽名。

  逃跑

  當晚,我好怕。半夜,我穿上衣服,假裝上廁所就出了門,然後撒腿就往外跑,出了村。夜很黑,路沒有盡頭。

  第二天,我跑到了羅定縣城。餓了就撿路邊垃圾堆裏的剩菜剩飯吃,累了就隨便找個地方蹲下。

  我想回家,但我太笨了,我隻知道老家在陽春,我們村叫新聯村,但具體哪個鎮,我實在想不起來。

  兩天後,我正在街上找吃的,忽然,康有雀帶著五六個人衝到我麵前,不由分說地把我塞進一輛麵包車。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是陀埇村一個村民看到我,然後回去報信。

  被抓回去後,我被關進了黑屋。每到晚上,康有雀都企圖跟我同房。由於我年齡太小,發育不成熟,每次他都無功而返。

  被關在屋內的第七天,我摸到了一瓶農藥。擰開瓶蓋,我正準備往嘴裏灌,可巧,被推門而入的康有雀發現。他打掉我手裏的藥瓶,然後擊打我的頭,還怒喝道:“想死?沒那麽容易!”

  一個月後,康有雀漸漸放鬆警惕。趁著一天晚上他出去玩,我撬開屋門,又逃了出去。這次我朝相反的方向跑,但不幸的是,我跑到一個很荒涼的地方。離家第三天,我餓得在一座橋下暈了過去。

  當我醒來,我又躺在了囚禁我的土屋裏。

  第二天,憤怒的康有雀拿著剪刀衝著我的頭發亂剪。我雙手抱頭,不讓他剪,他就用剪刀刮我的手,刀片刺進肉裏,血流不止。最後,我的頭發被剪得參差不齊,難看得要命。康有雀想用這種方式,讓我羞於見人,不敢再出門。

  受虐

  讓我感到絕望的事發生在1994年1月。一天,陳桂玲出現了,我很想上去抽她兩個耳光,但我沒有勇氣。看到她,我反而覺得怕。她告訴我說,我爸爸死了,媽媽改嫁了,並囑咐我好好跟康有雀過日子,不要再想著回家。

  聽到這個噩耗,我腦子一片空白。之後的一天晚上,要子心切的康有雀再次強行與我行房,事後,床單上全是血,我害怕極了。我在床上躺了一個星期,身體才恢複。家人和鄰居勸康有雀不要再急躁,說我還小,等長大一些再說。康有雀不願意等。當年6月,他們家人騙說,我子宮有病,帶我去了羅定婦幼保健院。在那裏,我被做了生殖器擴張手術。

  一個月後,待我身體稍稍恢複,康就迫不及待地強暴了我。我再也呆不下去了,之後的第三天晚上,找準機會,我又逃了出來,跑到羅定縣城。一個大排檔的老板收留了我,給我工做,每月300塊,包吃包住。那段時間,我也想過回家,但我的家在哪裏?爸爸死了沒有?身上一分錢沒有,怎麽找家?我下定決心,等掙夠錢了再想辦法找家。

  不幸的是,一個月後,我又被陀埇村的人看到了。隨後,我的半個身子被套上豬籠,第三次被抓回。

  生兒

  1995年7月和1996年8月,我先後生下兩個男孩兒。1997年3月,鬆柏鎮計生辦要我去做結紮手術,我極力反對。我才19歲,怎麽能做結紮?以後還有誰會要我?我以喝農藥威脅,暫時躲避了結紮。但四個月後,我還是被結紮了。

  沒想到,手術不成功,2000年6月,我又生下第三個男孩兒。

  三個孩子出生,我的心態也變了。女人早晚都得出嫁,嫁給誰不是嫁,再說像我這種遭遇,離開康有雀,還有誰願意要我?

  況且,在陀埇村,被拐賣過來的女人又不止我一個。在這個4000多人的村裏,據我所知,有20個是被拐來的,價格從1000到4000元不等。很多女孩兒剛來時,都會選擇逃跑,而本村人又形成習慣,隻要有人跑,村民會幫忙抓。

  政府對拐賣的事也見怪不怪。鬆柏鎮計生辦通知我去結紮時,也從沒過問我跟康有雀是否辦了結婚證,我跟康有雀生子是否合法?

  生了孩子,我也想過在這裏生活。但康有雀對我實在不好,經常對我又打又罵。為此,我又逃跑過三次,喝過兩次農藥。

  2005年,康有雀看到同村有男人老是跟我搭訕,他擔心其他男人把我帶走,居然主動通知鎮計生辦的人,再次讓我結紮。因為我一旦不能生孩子,就沒有男人再要我了。

  那是6月的一天,做了結紮手術後,仗著自己身上傷口未愈合,沒有人敢阻攔,我決定離開這裏。我再次來到羅定縣城,悄悄爬上一輛貨車,任由車主拉著我離開。

  回家

  貨車把我帶到了江門市。初到江門,我想找份工作,但由於沒有身份證,沒有老板願意雇我。我當上了乞丐,我常想起三個兒子,尤其是老二,但我不能再回到那個牢籠。後來,我做過蝦工,在飯店當過服務員,在建築工地做過臨時工。

  2008年7月,我認識了同為陽春人的鄭夫(化名),我希望他能幫助我找到家鄉。起初,他聽我滿嘴羅定口音,不相信我是陽春人。隨著交往增多,我跟鄭夫成了朋友。他說出陽春各個鎮的名字,如羅陽、春灣、石望等,當說到鬆柏鎮時,“鬆柏鎮”三個字似乎有點熟悉。我說我是這個鎮的,並且告訴了鄭夫我的村莊和爸爸的名字。

  後經輾轉打聽,鄭夫了解到,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確實有一個叫陳啟深的。得到這個消息是在今年3月13日——我到家的前一天。

  我大喜過望,興奮不已。撥通爸爸的手機,因擔心對方或許不是我爸爸,也擔心即使是我爸爸,我現在遭遇這麽多不幸,他可能會不要我。我讓鄭夫跟對方通電話,待確認身份後,我才接過手機。爸爸也在確認我的身份,(陳啟深插嘴說,當時很希望對方是丟失的女兒,但又怕不是,畢竟16年了,如果被人家騙了怎麽辦?)我奶奶左手有顆肉痣,爸爸拿這個考我,被我答對了,我們倆就這樣徹底相認了。

  那一刻,我再也遏製不住激動的情緒。我問爸爸,這麽多年為什麽不找我?你還要不要我了?爸爸說,他找我了,為了找我,家裏的牛、花生、水稻都賣了,請人寫訴狀,到處投訴……

  3月14日,我終於回到久違的家鄉——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

事發當天報案,陽春鬆柏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如今證實當年舉報,當地公安以超過追訴期為由仍不立案

  南方農村報7月4日報道: 陳啟深做夢都沒有想到,愛女失蹤16年後,居然奇跡般地找回家門。

  3月14日,在朋友的幫助下,31歲的陳甘群回到家鄉——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陳甘群回鄉也證實了16年前父親的調查:她確實是被新聯村吉寨村小組婦女陳桂玲拐賣。

  當年,陳啟深曾到鬆柏鎮派出所報案,舉報陳桂玲拐賣女兒,陽春市(時為“陽春縣”,以下均稱“陽春市”)公安部門以“沒有確鑿證據”為由不予立案。如今,女兒歸來,本以為可以討回公道的陳啟深又一次失望了,公安部門仍舊不予立案,理由是已“過了追訴期限”。

  6月17日,陳啟深向南方農村報記者作了一番傾訴。

  被拐婦女拐賣鄰家少女

  1993年11月21日,這一天發生在女兒身上的事,陳啟深永遠不會忘記。

  作為新聯村瓦窯塘村小組一戶普通農家,陳家雖不富裕,但也無太沉重的包袱。陳啟深育有兩女一子。大女兒陳洪英(化名)時年16歲,在讀初中;小兒子陳梅權(化名)6歲;二女兒陳甘群15歲,曾讀三年小學,而後輟學,由於腦子不甚靈光,人稱“啞妹”。

  平靜的日子在11月21日被打破。

  當天中午時分,到集市賣菜的陳啟深回到家中,發現陳甘群不在家。直到吃飯時間,女兒仍未回家,陳啟深有些著急並開始外出尋找。

  陳啟深提供的標示日期為1993年12月6日的“刑事訴狀”清楚地記錄了當天尋找的成果:

  8點,村民陳桂成看到陳甘群和陳桂玲在一起;

  8點30分,村民梁喜生看到陳甘群走向石潔塘;

  9點30分,村民謝克佬看到陳桂玲和陳甘群在本村村民張文威的農藥店旁站著;

  近10點10分,村民趙汝娟看到一位身穿黃青色外衣貌似陳甘群的女孩兒上了由陽春到梧州的汽車;

  同時,周邊村民李玲也親眼證實,陳桂玲當天腳踏一雙皮鞋,身穿黃青色外衣。

  這是村民們對女兒留下的最後印象,它們被寫入“刑事訴狀”並永久保存。

  陳桂玲是被人拐到新聯村的,這一點幾乎人所共知。當得知女兒失蹤前和陳桂玲在一起時,陳啟深脊背發冷,不祥的預感湧上心頭。

  陳桂玲出生於1960年,原籍越南,本姓阮,15歲時跟隨家人遷居廣西柳州;1988年,外出打工時被人拐賣到羅定圍底鎮陀埇村,嫁給村民彭壽南;3年後,又被拐賣至陽春鬆柏鎮新聯村,轉嫁給農民梁德洪。正是這次轉賣,陳桂玲和陳啟深成了鄰居。如今得到證實,利欲熏心下的陳桂玲將魔手伸向了當時正處於豆蔻年華的陳甘群,陳甘群被賣的地點恰是陳桂玲第一個“老公”彭壽南的老家。

  白天尋女未果。當晚,陳啟深來到陳桂玲家,蹊蹺的是,陳桂玲不在家。

  第二天,陳啟深報了案,舉報陳桂玲拐賣陳甘群。

  陳啟深稱,原鬆柏鎮派出所所長嚴某某(2006年退休)負責此案。派出所曾審問過陳桂玲,後者予以否認。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此後,陳啟深先後向陽春市(當時為陽春縣)人大、檢察院郵寄相關申訴材料。得到的回複內容雖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轉公安局調查處理”的字樣。當年兩部門是否與公安局協調,無從知曉。但無論協調與否,結果並未改變:陽春市公安部門未立案。

  此後,陳又托付親戚、朋友在廣西和省內羅定、新興等地尋找女兒,均未果。

  案件已過追訴期

  世事難料。

  在陳啟深早已絕望、並將此事淡忘的5840個晝夜後,女兒自己回來了。父女見麵,抱頭痛哭。陳甘群壓抑多年的仇恨之火瞬間燃燒,是陳桂玲將她拐賣到羅定,改變了她的人生航向,她希望法律還她公道。

  返鄉第二天,周日。早早地,家人來到鬆柏鎮派出所報案。滿懷希望的他們卻遭到冷遇。

  “回來不就好了?不要再報案了,回頭辦個身份證。”副所長洪某某的一番話讓陳啟深傻了眼。更令人憋屈的是,當天他們連派出所的鐵閘門都不給進去。

  後來還是在鬆柏鎮原婦聯主席陳彩麗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幾乎是曆史的重演,此後陳啟深又陸續到陽春市公安局、人大、檢察院、婦聯等各相關部門反映問題。他固執地認為,隻有讓盡可能多的政府部門知悉女兒的案情,案子才會得到重視。然而,事與願違,上訪信如石沉大海,全無音信。

  正在陳啟深感到無助之時,消息來了,而且來得毫無征兆並令人絕望。

  4月13日晚10時半,已睡覺的陳啟深忽然接到鬆柏鎮派出所羅誌戈所長的電話,讓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當晚,派出所內,有主管政法的鎮黨委委員陳仕清、派出所長羅誌戈和鎮婦聯主席陳彩麗三人。

  也是當晚,陳啟深才知道,3月28日,鬆柏鎮派出所曾到羅定市圍底鎮陀埇村調查,表明確有此事,買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對買人一事供認不諱。據調查,1993年,陳桂玲和圍底鎮一個阿婆將陳甘群拐賣至羅定,以3800元價格賣給康有雀,雙方立字條為證,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陳甘群三年未跑 (陳甘群回憶說是三個月),再付餘款1300元。

  如今圍底鎮的阿婆已去世。4月13日,鬆柏鎮派出所將陳桂玲拘留。

  盡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陳啟深被告知,鬆柏鎮官方的處理意見是:案件耽擱太長時間,已過追訴期,他可獲得8000—10000元的民事賠償。

  這一結果怎能抵消女兒16年來遭受的苦和罪?陳啟深堅決不同意。

  “我們已經抓到了人,但不能超過24小時,今天晚上必須解決問題,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羅誌戈告訴陳啟深。

  在這“關鍵的一晚”,陳啟深與官方三位代表各執一詞僵持到淩晨2點,不歡而散。



  律師:此案不受追訴時效限製


  6月18日,羅誌戈所長向南方農村報記者解釋了“執法依據”。

  據一份未蓋公章、下方署名為陽春市政法委譚黎的處理意見稱:此案應適用修訂前1979年刑法,根據該法141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條“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訴期限的規定,判定此案追訴期為五年。而此案已過去16年,在陽春市公安部門看來,“已經過了追訴期”。

  雖然該法77條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的補充規定。所謂“強製措施”是指公安機關采取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就是指陳桂玲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之後”。

  然而,可惜而又可恨的是,當年相關部門均“未對陳桂玲采取強製措施”,因此陳甘群無法享受這一條款的雨露陽光。

  “我們也沒辦法,現在要依法辦事嘛!”羅誌戈所長說。

  陳啟深無論如何也想不到,16年前,陽春公安機關的消極應對,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

  而羅誌戈所長並不這麽認為。“(當年)她可能是貪玩出去了,可能是失蹤了,甚至說得不好聽一點,有可能到水庫玩水溺死了。即使被拐賣,也有可能不是陳桂玲拐的。我們沒有足夠證據,所以也沒辦法。”羅所長進一步分析道。

  值得一提的是,至今,陳甘群家屬並未收到陽春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書麵通知。6月18日,陳啟深曾要求將不予立案的書麵文件複印一份,但被羅所長拒絕。

  “隻要陳桂玲曾經接受過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調查詢問,並采取虛假陳述來逃脫懲罰,追訴期就應無限延長,不適用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7月1日,南日律師事務所甘貴庚律師分析說。

  退一步講,即使此案受追訴時效的限製,追訴期的判定也不該如此草率。

  “追訴期和判刑年限緊密相關,陽春市公安部門在沒有經過相關司法程序的基礎上,就判定追訴期為5年並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適的。因為拐賣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麽追訴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師認為陽春市公安部門在“機械地照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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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西部農村拐賣婦女現象: “買人就像買東西”

人間HYDE 2009-07-04 01:46:47
被拐   我叫陳甘群,今年31歲,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瓦窯塘村小組村民。

  1993年11月21日,早上5點,爸爸到集市賣菜。爸爸走後,鄰居陳桂玲就在門外喊我。她說,介紹我給她一個親戚做保姆,每月工資1500 元。像前兩次一樣,我拒絕了。而說話間,她點上一支煙,然後在我臉上噴了一口。我就像著了魔一樣,身體不受控製,隨後發生了什麽,全不記得。

  清醒後,我們已經在一戶農民家的土坯房裏。這家人很窮,後來我知道,屋子主人叫康有雀,當年35歲,大我20歲,我來的地方是羅定圍底鎮陀埇村榃布村小組。當時,陳桂玲說是她親戚家,辦完事過兩天就走。

  兩天後的早上,我坐在床上,聽到屋外陳桂玲和康有雀討價還價。陳桂玲要價4500元,康說沒那麽多錢,再便宜點。陳桂玲妥協了,最後價格定在3800元。當時我沒在意,以為陳桂玲就是來辦這件事的,辦完我們就可以回家。

  之後陳桂玲不見了。看不到她,我喊著要回家。康有雀麵目猙獰,不允許我出門。晚上,我正躺在床上,他推門而入,要強暴我。我極力反抗,他就把我綁了起來,但我依然掙紮。見我反抗強烈,他就放棄了。他憤怒地大聲嗬斥,說我是他買回來的老婆,他想怎麽樣就怎麽樣。而後他還拿出一張紙給我看,上麵有陳桂玲和他的簽名。

  逃跑

  當晚,我好怕。半夜,我穿上衣服,假裝上廁所就出了門,然後撒腿就往外跑,出了村。夜很黑,路沒有盡頭。

  第二天,我跑到了羅定縣城。餓了就撿路邊垃圾堆裏的剩菜剩飯吃,累了就隨便找個地方蹲下。

  我想回家,但我太笨了,我隻知道老家在陽春,我們村叫新聯村,但具體哪個鎮,我實在想不起來。

  兩天後,我正在街上找吃的,忽然,康有雀帶著五六個人衝到我麵前,不由分說地把我塞進一輛麵包車。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是陀埇村一個村民看到我,然後回去報信。

  被抓回去後,我被關進了黑屋。每到晚上,康有雀都企圖跟我同房。由於我年齡太小,發育不成熟,每次他都無功而返。

  被關在屋內的第七天,我摸到了一瓶農藥。擰開瓶蓋,我正準備往嘴裏灌,可巧,被推門而入的康有雀發現。他打掉我手裏的藥瓶,然後擊打我的頭,還怒喝道:“想死?沒那麽容易!”

  一個月後,康有雀漸漸放鬆警惕。趁著一天晚上他出去玩,我撬開屋門,又逃了出去。這次我朝相反的方向跑,但不幸的是,我跑到一個很荒涼的地方。離家第三天,我餓得在一座橋下暈了過去。

  當我醒來,我又躺在了囚禁我的土屋裏。

  第二天,憤怒的康有雀拿著剪刀衝著我的頭發亂剪。我雙手抱頭,不讓他剪,他就用剪刀刮我的手,刀片刺進肉裏,血流不止。最後,我的頭發被剪得參差不齊,難看得要命。康有雀想用這種方式,讓我羞於見人,不敢再出門。

  受虐

  讓我感到絕望的事發生在1994年1月。一天,陳桂玲出現了,我很想上去抽她兩個耳光,但我沒有勇氣。看到她,我反而覺得怕。她告訴我說,我爸爸死了,媽媽改嫁了,並囑咐我好好跟康有雀過日子,不要再想著回家。

  聽到這個噩耗,我腦子一片空白。之後的一天晚上,要子心切的康有雀再次強行與我行房,事後,床單上全是血,我害怕極了。我在床上躺了一個星期,身體才恢複。家人和鄰居勸康有雀不要再急躁,說我還小,等長大一些再說。康有雀不願意等。當年6月,他們家人騙說,我子宮有病,帶我去了羅定婦幼保健院。在那裏,我被做了生殖器擴張手術。

  一個月後,待我身體稍稍恢複,康就迫不及待地強暴了我。我再也呆不下去了,之後的第三天晚上,找準機會,我又逃了出來,跑到羅定縣城。一個大排檔的老板收留了我,給我工做,每月300塊,包吃包住。那段時間,我也想過回家,但我的家在哪裏?爸爸死了沒有?身上一分錢沒有,怎麽找家?我下定決心,等掙夠錢了再想辦法找家。

  不幸的是,一個月後,我又被陀埇村的人看到了。隨後,我的半個身子被套上豬籠,第三次被抓回。

  生兒

  1995年7月和1996年8月,我先後生下兩個男孩兒。1997年3月,鬆柏鎮計生辦要我去做結紮手術,我極力反對。我才19歲,怎麽能做結紮?以後還有誰會要我?我以喝農藥威脅,暫時躲避了結紮。但四個月後,我還是被結紮了。

  沒想到,手術不成功,2000年6月,我又生下第三個男孩兒。

  三個孩子出生,我的心態也變了。女人早晚都得出嫁,嫁給誰不是嫁,再說像我這種遭遇,離開康有雀,還有誰願意要我?

  況且,在陀埇村,被拐賣過來的女人又不止我一個。在這個4000多人的村裏,據我所知,有20個是被拐來的,價格從1000到4000元不等。很多女孩兒剛來時,都會選擇逃跑,而本村人又形成習慣,隻要有人跑,村民會幫忙抓。

  政府對拐賣的事也見怪不怪。鬆柏鎮計生辦通知我去結紮時,也從沒過問我跟康有雀是否辦了結婚證,我跟康有雀生子是否合法?

  生了孩子,我也想過在這裏生活。但康有雀對我實在不好,經常對我又打又罵。為此,我又逃跑過三次,喝過兩次農藥。

  2005年,康有雀看到同村有男人老是跟我搭訕,他擔心其他男人把我帶走,居然主動通知鎮計生辦的人,再次讓我結紮。因為我一旦不能生孩子,就沒有男人再要我了。

  那是6月的一天,做了結紮手術後,仗著自己身上傷口未愈合,沒有人敢阻攔,我決定離開這裏。我再次來到羅定縣城,悄悄爬上一輛貨車,任由車主拉著我離開。

  回家

  貨車把我帶到了江門市。初到江門,我想找份工作,但由於沒有身份證,沒有老板願意雇我。我當上了乞丐,我常想起三個兒子,尤其是老二,但我不能再回到那個牢籠。後來,我做過蝦工,在飯店當過服務員,在建築工地做過臨時工。

  2008年7月,我認識了同為陽春人的鄭夫(化名),我希望他能幫助我找到家鄉。起初,他聽我滿嘴羅定口音,不相信我是陽春人。隨著交往增多,我跟鄭夫成了朋友。他說出陽春各個鎮的名字,如羅陽、春灣、石望等,當說到鬆柏鎮時,“鬆柏鎮”三個字似乎有點熟悉。我說我是這個鎮的,並且告訴了鄭夫我的村莊和爸爸的名字。

  後經輾轉打聽,鄭夫了解到,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確實有一個叫陳啟深的。得到這個消息是在今年3月13日——我到家的前一天。

  我大喜過望,興奮不已。撥通爸爸的手機,因擔心對方或許不是我爸爸,也擔心即使是我爸爸,我現在遭遇這麽多不幸,他可能會不要我。我讓鄭夫跟對方通電話,待確認身份後,我才接過手機。爸爸也在確認我的身份,(陳啟深插嘴說,當時很希望對方是丟失的女兒,但又怕不是,畢竟16年了,如果被人家騙了怎麽辦?)我奶奶左手有顆肉痣,爸爸拿這個考我,被我答對了,我們倆就這樣徹底相認了。

  那一刻,我再也遏製不住激動的情緒。我問爸爸,這麽多年為什麽不找我?你還要不要我了?爸爸說,他找我了,為了找我,家裏的牛、花生、水稻都賣了,請人寫訴狀,到處投訴……

  3月14日,我終於回到久違的家鄉——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

事發當天報案,陽春鬆柏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如今證實當年舉報,當地公安以超過追訴期為由仍不立案

  南方農村報7月4日報道: 陳啟深做夢都沒有想到,愛女失蹤16年後,居然奇跡般地找回家門。

  3月14日,在朋友的幫助下,31歲的陳甘群回到家鄉——陽春市鬆柏鎮新聯村。陳甘群回鄉也證實了16年前父親的調查:她確實是被新聯村吉寨村小組婦女陳桂玲拐賣。

  當年,陳啟深曾到鬆柏鎮派出所報案,舉報陳桂玲拐賣女兒,陽春市(時為“陽春縣”,以下均稱“陽春市”)公安部門以“沒有確鑿證據”為由不予立案。如今,女兒歸來,本以為可以討回公道的陳啟深又一次失望了,公安部門仍舊不予立案,理由是已“過了追訴期限”。

  6月17日,陳啟深向南方農村報記者作了一番傾訴。

  被拐婦女拐賣鄰家少女

  1993年11月21日,這一天發生在女兒身上的事,陳啟深永遠不會忘記。

  作為新聯村瓦窯塘村小組一戶普通農家,陳家雖不富裕,但也無太沉重的包袱。陳啟深育有兩女一子。大女兒陳洪英(化名)時年16歲,在讀初中;小兒子陳梅權(化名)6歲;二女兒陳甘群15歲,曾讀三年小學,而後輟學,由於腦子不甚靈光,人稱“啞妹”。

  平靜的日子在11月21日被打破。

  當天中午時分,到集市賣菜的陳啟深回到家中,發現陳甘群不在家。直到吃飯時間,女兒仍未回家,陳啟深有些著急並開始外出尋找。

  陳啟深提供的標示日期為1993年12月6日的“刑事訴狀”清楚地記錄了當天尋找的成果:

  8點,村民陳桂成看到陳甘群和陳桂玲在一起;

  8點30分,村民梁喜生看到陳甘群走向石潔塘;

  9點30分,村民謝克佬看到陳桂玲和陳甘群在本村村民張文威的農藥店旁站著;

  近10點10分,村民趙汝娟看到一位身穿黃青色外衣貌似陳甘群的女孩兒上了由陽春到梧州的汽車;

  同時,周邊村民李玲也親眼證實,陳桂玲當天腳踏一雙皮鞋,身穿黃青色外衣。

  這是村民們對女兒留下的最後印象,它們被寫入“刑事訴狀”並永久保存。

  陳桂玲是被人拐到新聯村的,這一點幾乎人所共知。當得知女兒失蹤前和陳桂玲在一起時,陳啟深脊背發冷,不祥的預感湧上心頭。

  陳桂玲出生於1960年,原籍越南,本姓阮,15歲時跟隨家人遷居廣西柳州;1988年,外出打工時被人拐賣到羅定圍底鎮陀埇村,嫁給村民彭壽南;3年後,又被拐賣至陽春鬆柏鎮新聯村,轉嫁給農民梁德洪。正是這次轉賣,陳桂玲和陳啟深成了鄰居。如今得到證實,利欲熏心下的陳桂玲將魔手伸向了當時正處於豆蔻年華的陳甘群,陳甘群被賣的地點恰是陳桂玲第一個“老公”彭壽南的老家。

  白天尋女未果。當晚,陳啟深來到陳桂玲家,蹊蹺的是,陳桂玲不在家。

  第二天,陳啟深報了案,舉報陳桂玲拐賣陳甘群。

  陳啟深稱,原鬆柏鎮派出所所長嚴某某(2006年退休)負責此案。派出所曾審問過陳桂玲,後者予以否認。派出所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此後,陳啟深先後向陽春市(當時為陽春縣)人大、檢察院郵寄相關申訴材料。得到的回複內容雖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轉公安局調查處理”的字樣。當年兩部門是否與公安局協調,無從知曉。但無論協調與否,結果並未改變:陽春市公安部門未立案。

  此後,陳又托付親戚、朋友在廣西和省內羅定、新興等地尋找女兒,均未果。

  案件已過追訴期

  世事難料。

  在陳啟深早已絕望、並將此事淡忘的5840個晝夜後,女兒自己回來了。父女見麵,抱頭痛哭。陳甘群壓抑多年的仇恨之火瞬間燃燒,是陳桂玲將她拐賣到羅定,改變了她的人生航向,她希望法律還她公道。

  返鄉第二天,周日。早早地,家人來到鬆柏鎮派出所報案。滿懷希望的他們卻遭到冷遇。

  “回來不就好了?不要再報案了,回頭辦個身份證。”副所長洪某某的一番話讓陳啟深傻了眼。更令人憋屈的是,當天他們連派出所的鐵閘門都不給進去。

  後來還是在鬆柏鎮原婦聯主席陳彩麗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幾乎是曆史的重演,此後陳啟深又陸續到陽春市公安局、人大、檢察院、婦聯等各相關部門反映問題。他固執地認為,隻有讓盡可能多的政府部門知悉女兒的案情,案子才會得到重視。然而,事與願違,上訪信如石沉大海,全無音信。

  正在陳啟深感到無助之時,消息來了,而且來得毫無征兆並令人絕望。

  4月13日晚10時半,已睡覺的陳啟深忽然接到鬆柏鎮派出所羅誌戈所長的電話,讓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當晚,派出所內,有主管政法的鎮黨委委員陳仕清、派出所長羅誌戈和鎮婦聯主席陳彩麗三人。

  也是當晚,陳啟深才知道,3月28日,鬆柏鎮派出所曾到羅定市圍底鎮陀埇村調查,表明確有此事,買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對買人一事供認不諱。據調查,1993年,陳桂玲和圍底鎮一個阿婆將陳甘群拐賣至羅定,以3800元價格賣給康有雀,雙方立字條為證,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陳甘群三年未跑 (陳甘群回憶說是三個月),再付餘款1300元。

  如今圍底鎮的阿婆已去世。4月13日,鬆柏鎮派出所將陳桂玲拘留。

  盡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陳啟深被告知,鬆柏鎮官方的處理意見是:案件耽擱太長時間,已過追訴期,他可獲得8000—10000元的民事賠償。

  這一結果怎能抵消女兒16年來遭受的苦和罪?陳啟深堅決不同意。

  “我們已經抓到了人,但不能超過24小時,今天晚上必須解決問題,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羅誌戈告訴陳啟深。

  在這“關鍵的一晚”,陳啟深與官方三位代表各執一詞僵持到淩晨2點,不歡而散。



  律師:此案不受追訴時效限製


  6月18日,羅誌戈所長向南方農村報記者解釋了“執法依據”。

  據一份未蓋公章、下方署名為陽春市政法委譚黎的處理意見稱:此案應適用修訂前1979年刑法,根據該法141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條“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訴期限的規定,判定此案追訴期為五年。而此案已過去16年,在陽春市公安部門看來,“已經過了追訴期”。

  雖然該法77條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的補充規定。所謂“強製措施”是指公安機關采取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就是指陳桂玲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之後”。

  然而,可惜而又可恨的是,當年相關部門均“未對陳桂玲采取強製措施”,因此陳甘群無法享受這一條款的雨露陽光。

  “我們也沒辦法,現在要依法辦事嘛!”羅誌戈所長說。

  陳啟深無論如何也想不到,16年前,陽春公安機關的消極應對,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

  而羅誌戈所長並不這麽認為。“(當年)她可能是貪玩出去了,可能是失蹤了,甚至說得不好聽一點,有可能到水庫玩水溺死了。即使被拐賣,也有可能不是陳桂玲拐的。我們沒有足夠證據,所以也沒辦法。”羅所長進一步分析道。

  值得一提的是,至今,陳甘群家屬並未收到陽春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書麵通知。6月18日,陳啟深曾要求將不予立案的書麵文件複印一份,但被羅所長拒絕。

  “隻要陳桂玲曾經接受過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機關的調查詢問,並采取虛假陳述來逃脫懲罰,追訴期就應無限延長,不適用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7月1日,南日律師事務所甘貴庚律師分析說。

  退一步講,即使此案受追訴時效的限製,追訴期的判定也不該如此草率。

  “追訴期和判刑年限緊密相關,陽春市公安部門在沒有經過相關司法程序的基礎上,就判定追訴期為5年並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適的。因為拐賣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麽追訴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師認為陽春市公安部門在“機械地照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