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惠貞指出,香港性罪行有年輕化趨勢,希望法例針對被告行為而不是以其年齡作出檢控。(圖片來源:文匯報)
其中一宗案件,一名9歲男童在家照顧7歲親妹時侵犯對方,但法官在法例限製下,“輕判”其18個月感化令,可回家與家人居住,受害人反而被迫要搬到保良局。團體認為,現行針對性罪行的法例過時,對年輕性罪犯寬容,卻令受害人受罪。
48宗案件中,33宗為確認檢控“猥褻侵犯”個案,其餘15宗的受害人並沒有表示同意進行性行為,或女事主在事後求助及懷孕等。
護苗基金研究發現,48宗個案的受害人93.4%為女性,涉及71項不同形式的性侵犯,包括摸胸/臀、脫衣服、手淫等。
48宗案件顯示,63.6%的犯案人年齡少於17歲,68.7%人與受害人相識,竟有7宗個案的被告及受害人未滿13歲。整體而言,被告平均年齡是11.56歲,而受害者平均年齡是10.16歲;每宗案件平均有4.14項侵犯行為,包括手淫、肛交、企圖強奸及接近強奸。
不過,56.7%的案件以非監禁方式處理,包括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保護令,即使判入獄,刑期最長也隻是1年,阻嚇力令人質疑。
其中一宗案件屬於家庭亂倫,一名9歲男童在互聯網看完色情網頁後,竟侵犯僅7歲的胞妹,之後被告拘留在男童院期間,涉嫌侵犯其它男童。法官判刑時也感到困難,“他(男童)似乎男女都行,唯有接受感化官意見,判18個月感化令”。在感化令安排下,被告可回家與家人居住,但其胞妹的保護令,規定被告不可接近她,最終身為受害人的妹妹卻要搬到保良局居住,變相受罰。
根據現時法例,14歲或以下的兒童不會被檢控強奸罪,而10歲或以下的兒童不需負上刑事責任。護苗基金研究員吳惠貞認為,性罪行案件有年輕化趨勢,因此法例應該針對被告行為而不是年齡作出裁決,並剔除法律上對青少年罪犯的判刑限製,才能貫徹懲罰、威脅、防止及更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