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靜雯發律師函
全文聲明如下:
聲明:
一,本人曾多次發送email給孫誌浩詢問女兒之下落,惟孫誌浩於3月30日回覆本人之內容,卻均與女兒之消息無關。
二,孫誌浩於2008年11月27日擅自抱走女兒,12月1日則宣稱他們人在美國,3月間卻又說在加拿大,自始並無詳細說明所在地址,且本人亦無從得知。
三,本人曾多次向孫誌浩要求要見女兒,然孫誌浩從未曾正麵回覆,絕無如周小姐所說,本人曾有過拒絕見女兒之事實,如果依周小姐真的知道孫誌浩及女兒在哪,並能安排見麵時間與地點,煩請明確告知本人,本人絕對一定準時出現!
四,2006年雙方因發生衝突,故本人才會帶女兒及母親一起回台灣娘家,身為一個母親,帶女兒回外婆家,此舉動並無不法!且夫妻吵架,妻子因此回娘家,此乃人常情。且本人於8月11日返台,孫誌浩隨即於8月17日回台與本人見麵,雙方並於8月18日簽署協議書。因該協議書內容設有保密條款,故本人不便在此表示,但其內容絕對與金錢及房子無關!本人一切將依法處理,亦會於法庭上作詳細說明。
五,本人與孫誌浩結婚4年,除懷孕期間,孫家父母因體恤本人無法工作,每個月給本人新台幣10萬元(約折合2萬人民幣)家用,1年共120萬元(約折合24萬人民幣)外(但本人於複出拍攝第一支廣告後,隨即將該筆金額返還於孫家),本人帳戶中從未有過孫誌浩及孫家任何一筆金錢進入,故關於孫家每個月拿30萬元(約折合6萬人民幣)給本人做為家用,並非屬實!!
六,本人自己為照顧生病寡母之便,以自身積蓄於台灣與上海分別置產,以盡為人子女之孝道,這兩棟房子從未用過孫家任何金錢。
七,任何人如未經孫家授權,而所作出之任何指控及報導,本人將立即采取法律動作,絕不寬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