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投資方之一,我們現在1分利潤都沒分到,投資成本都沒有收回。”巨星文化有關負責人透露,該片製作成本約800萬元,該公司投資600萬元,後期李湘個人追加近200萬元。該負責人表示並不清楚該片獲利多少,“票房5000萬元”也是媒體報道後知道的,因為快樂星至今沒有通報製作費清單和獲利情況。多次討款未果後,巨星文化將快樂星訴至越城區法院。
據悉,快樂星2004年創辦於北京,該公司有三方參股,李湘是最大股東。昨天,早報記者按其在114登記的電話撥打,語音提示為其他公司名稱。隨後,電話轉接到人工服務台。早報記者向接聽人員詢問快樂星副總經理唐某是否在公司,被告知“唐總不在”。記者表明來意後,接聽者以“公司放年假,高層沒上班,不清楚”為由掛斷電話。而快樂星的負責人李湘,前日在接受某媒體短信采訪時表示:“本公司按合同辦事,正規操作!無任何違約行為!”李湘懷疑巨星文化借保利博納、快樂星以及《十全九美》炒作,“此事已交律師處理,如影響到本公司的名譽將保留對該公司的訴訟權!”
而案件的第二被告保利博納的新聞發言人孫總表示:“這應該是巨星文化、快樂星的事,與我們無關,公司卷入非常無辜。我們已按合同約定,分3批把《十全九美》的利潤支付給快樂星。”隨後,該公司向早報發來《關於訴訟案件的聲明》,稱“保利博納”為《十全九美》發行方,按《電影發行合約》相關條款,已於2008年11月3日、12月4日、2009年1月20日向該片授權方“快樂星”支付共計1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