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日報》社就袁鬆華裸聊事件發表緊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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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報》社聲明

  袁鬆華和小紅(網名)均係本社職工,雙方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期間多次發生兩性關係,因小紅至今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追究袁鬆華刑事責任,故不能界定“強迫發生性關係”即犯罪行為。本社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已對袁鬆華作出黨紀處分。現有些網站刊登的文章有許多不實之處,已影響本社聲譽。希望相關媒體、網站及網民不要偏聽偏信單方之詞,避免以訛傳訛。

  舟山日報社關於袁鬆華事件的真相說明

  事件原由:2008年11月28日上午9點多,日報廣告部員工沈某向社領導舉報袁鬆華(係日報廣告部主任,2008年1月聘任)對其性騷擾,舉報材料為一封舉報信、一張視頻光盤。

  報社領導當即向報社紀委通報舉報事項,要求紀委認真調查,按有關規定程序處理,並要求嚴肅辦案紀律。

  調查經過:報社紀委為查清事實真相分別找舉報人沈某、當事人袁鬆華和沈某丈夫前後8次調查了解,並找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沈某夫妻提出要報社開除袁鬆華或讓其離開報社,離開舟山,達不到目的將向上級有關部門繼續上告。12月10日,沈向市委宣傳部舉報,宣傳部領導十分重視,專程派分管副部長前來報社聽取情況匯報,並要求報社黨委查清事實,嚴肅處理。

  調查意見:經深入調查後,報社紀委認為,袁鬆華與沈某行為屬通奸。其理由:一是首次發生性關係,是在男方家中。女方雖然應男方要求到男方家中安裝電腦,但女方明知男方妻子長期在外,還在男方家中發生性關係,且當時未向有關部門舉報。二是兩人均承認多次發生性關係,時間持續長達近2年(首次發生性關係時袁鬆華未擔任日報廣告部主任)。矛盾爆發,是沈的丈夫於11月23日打開家中電腦時發現沈與袁兩人不當關係引起。事後,在袁鬆華和沈某夫妻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沈才向組織舉報。

  12月17日報社黨委專題聽取紀委關於袁鬆華、沈某一事的調查,根據紀委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同意紀委的處理決定:袁鬆華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給予袁鬆華嚴重警告處分。同時黨委決定,為有利沈的工作環境,調任新的工作崗位;對沈進行批評教育。

  《舟山日報》社

  2008年12月30日

早前報道:報社主任強迫女員工裸聊 東窗事發辯解是通奸(組圖)


核心提示:12月30日,《舟山日報》廣告部主任袁鬆華強迫女員工做愛和裸聊一事被曝光。當日晚,該報一名內部人士證實,袁鬆華“裸聊門”事件確實存在,但女員工並非被迫,雙方其實是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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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新湘報》發表了《舟山日報》廣告部主任袁鬆華強迫女員工做愛和裸聊的報道,一時間,《舟山日報》陷入無比尷尬的局麵。

而此前,有消息內士稱,此事件早已經在報社內部傳開,隻是沒有外散而已。該消息人士表示,報社已經對此事進行過了處分,而當事者女主角則不滿處理結果,索要更高的賠償無果,為泄私憤將照片上傳,從而導致了現在的後果。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12月30日晚上,《新湘報》記者電話采訪《舟山日報》的一名內部人士,該內部人士向記者證實,袁鬆華“裸聊門”事件確實存在,但事實並不是向女主角所反應的那樣,存在一定出入。

他透露,雙方其實是通奸,後奸情被女方丈夫所知,鬧至單位。為嚴肅單位紀律,《舟山日報》已經對雙方都做出了處分。當記者追問是何處分時,該內部人士表現出了沉默,經再三追問,則告知記者是警告處分和嚴重記大過,但該人士聲稱,目前暫時沒有具體的文件下來,所以暫時為口頭處分。

當記者提及針對此事報社會進行如何進一步處理時,該人士表示,整個報社已經連夜對此事召開了常委擴大會議,在進一步商討此事的詳細處理辦法中。希望記者不要把此事進一步擴大化報道,爭取將影響減至最小。並直言,大家都是媒體人士,都清楚這個事情處理不完善的後果是什麽,最晚這個事情將於12月31日上午會給社會各界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