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娘被脫光衣服遭強奸 惡作劇者鬧完洞房進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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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上辱伴娘鬧完洞房進班房 強奸伴娘的男子獲刑5年,其餘被告人也均被判刑

□記者韓景瑋通訊員張鵬飛

本報訊 一名20多歲的未婚女青年在給朋友當伴娘時,卻被人強行脫光衣服受辱,有人甚至趁這名女子無力反抗之機將其強奸。

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強奸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冰有期徒刑5年,另一被告人因提供避孕工具被終審判處4年6個月。

今年5月15日上午11時許,小紅的朋友白小姐結婚,其應邀作為伴娘隨新娘到新鄭市龍湖鎮張溝村。剛下車,就擁來五六個男子,以小紅是伴娘可以亂著玩為由,把她抬到洞房東側的一房間內,對小紅進行猥褻,遭到小紅的強烈反抗。然而,這些男子有恃無恐,一名叫張冰的男子將屋內幾人支出後,在小紅無力反抗的情況下,用張世強提供的避孕藥具將小紅強奸。受害人報警後,張冰、張世強等人先後被抓或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冰、張世強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均構成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張冰有期徒刑5年,張世強有期徒刑4年6個月;以猥褻婦女罪,判處張亞東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張凱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張冰、張世強上訴。張冰認為,其本意隻是鬧著玩,鬧過了頭,法院一審量刑過重。而張世強更感到委屈,辯稱自己沒有直接強奸,判4年6個月,顯然過重。對此,鄭州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張冰、張世強判處刑罰適當。駁回二被告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說法

鬧洞房過了頭可能觸犯法律

針對此案,鄭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張鵬飛稱,近幾年,因婚禮惡俗引出的刑事案件不斷發生,一些惡作劇者因此被判刑。事實上,婚禮上保留一些風俗是少不了的,但必須熱鬧又不失格調,不能觸碰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