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時為兩家電動車廠商代言,明星陸毅及其代理方中乾公司被北京新日電動車公司(以下簡稱新日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陸毅和中乾公司給付違約金
48萬元後,兩被告卻一直沒有履行。日前,原告新日公司向密雲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中乾公司和陸毅強製執行,密雲法院已經受理。
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陸毅共同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約定,新日公司聘請陸毅作為其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約定中乾公司為陸毅的指定代理公司,全權代理陸毅全部宣傳及廣告。去年初,新日公司發現陸毅為另一電動車作銷售宣傳廣告。後三方就解除合同以及尋找新的合作夥伴等問題有過交涉,但未就分歧問題達成共識。6月21日,新日公司將陸毅及中乾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中乾公司、陸毅簽訂的合同,中乾公司、陸毅返還其多支付的酬金及違約金120萬元。
在此案審理時,陸毅及中乾公司稱,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約未給付最後一筆48萬元的代言費,並延遲給付第一筆代言費,因此反訴要求新日公司給付最後一筆代言費48萬元及滯納金,第一筆逾期付款的滯納金20.52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執行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