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陸毅共同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約定,新日公司聘請陸毅作為其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約定中乾公司為陸毅的指定代理公司,全權代理陸毅全部宣傳及廣告。去年初,新日公司發現陸毅為另一電動車作銷售宣傳廣告。後三方就解除合同以及尋找新的合作夥伴等問題有過交涉,但未就分歧問題達成共識。6月21日,新日公司將陸毅及中乾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中乾公司、陸毅簽訂的合同,中乾公司、陸毅返還其多支付的酬金及違約金120萬元。
在此案審理時,陸毅及中乾公司稱,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約未給付最後一筆48萬元的代言費,並延遲給付第一筆代言費,因此反訴要求新日公司給付最後一筆代言費48萬元及滯納金,第一筆逾期付款的滯納金20.52萬元。
法院審理後判決,陸毅在與新日公司約定的合同期限內,又成為其他品牌電動車代言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乾公司給付北京新日公司違約金48萬,陸毅負連帶責任;同時,新日公司在約定的合同到期日前依然使用陸毅代言的廣告,應對陸毅支付相應的酬金20萬以及滯納金20.52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執行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