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麗娟上告宋祖德侵犯名譽 宋大嘴博客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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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這樣罵人!"(設計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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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教我們罵,我們為什麽不可以?"(設計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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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德的網站被“黑”了。時報記者 鄭啟文 攝


昨日,一宗庭審期間頗具戲劇性的名譽侵權官司在荔灣區法院開庭。這宗官司之所以吸引眼球,是因為訴訟主角是瘋狂追星族楊麗娟以及娛樂圈的著名大嘴宋祖德。

  楊麗娟父親為圓女兒的追星夢,變賣家產直至跳海自殺,此事曾引起輿論強烈關注。
而楊麗娟對某些報道非常不滿,此前曾起訴《南方周末》名譽侵權,但一審敗訴。這次她又與母親陶菊英一同起訴宋祖德,控告宋的博客言論侵害了其名譽權。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法庭將會擇日宣判。

  楊麗娟!因瘋狂追星成名!宋祖德!以大嘴狂噴所謂娛樂圈秘聞成名!這兩個人怎麽會在荔灣區法院對簿公堂?

  這一切都緣於宋祖德在博客上寫過的三篇文章,文章中稱楊麗娟是“造屎機”、是“垃圾”,這些文章惹怒了楊麗娟,她稱自己受到侮辱誹謗,一紙狀書將宋祖德告上法庭。

  楊麗娟:

  博文侵害母女倆的名譽權

  在昨天的庭審中,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師到庭參與訴訟,楊麗娟及其母親,以及被告宋祖德則未到庭。

  據原告的指控,這場名譽糾紛,是因為被告人宋祖德在2007年3月29日至2008年3月11日期間,在其搜狐等網絡的三個博客上,發表的三篇文章。文章標題分別為《劉德華的粉絲楊麗娟,別再出來丟臉了!》、《揭露劉德華粉絲楊某之父死因真相》、《強烈呼籲蘭州公安拒絕給劉德華粉絲楊某簽證》。

  原告認為,這三篇瀏覽量巨大的博客文章,用低俗的語言,對楊麗娟及其母陶菊英,以及楊已故父親楊勤冀謾罵,造成了侮辱與誹謗,嚴重地損害了他們的名譽。

  原告要求宋祖德賠禮道歉,刪除博客,消除影響,恢複原告名譽。原告要求,宋祖德必須在其博客上發表至少500字的道歉聲明,並應在網上保留至少兩年。

  宋祖德:

  “中國有28930個楊麗娟,怎知是你?”

  麵對楊麗娟的指控,宋祖德的律師則首先對原告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提出質疑。宋祖德的律師認為,在公民身份信息係統顯示,全中國與“楊麗娟”同名同姓者有將近28930人,因此必須首先核對原告的身份正是宋祖德在博客上所描述的、各大媒體上所報道的“楊麗娟”。“據我們統計,中國有28930個楊麗娟,你能否證明你有權起訴?”

  原告律師麵露無奈,“我就是我,還需要我自己做證明麽?如果對方懷疑,應該對方拿出證據。”被告律師隨後念了一下他總結的楊麗娟的簡曆,並詢問是否是此人?得到是的答複後,雙方才進入下一步的庭審。

  當庭上網:

  博文被刪,網站被黑

  由於被告稱宋祖德曾寫過評論楊麗娟的文章,但不記得內容,而原告雖然事先從宋祖德的博客上下載打印過這幾篇博客原文,但卻沒有事先公證。為了取證,法庭現場將電腦接入網絡,由原告律師現場操作。

  但當原告律師打開博客後,宋祖德的三個個人博客裏都不見這三篇文章的蹤影,“我前幾天上網看還在,在這方麵我一直對宋祖德比較放心,認為對方會坦然麵對,沒想到竟然在開庭前給刪了。”

  “宋祖德有沒有個人網站?”法官問道,被告律師回答說有,並現場輸入網址,怎料嚴肅的法官竟然忍不住笑了起來,原來宋祖德的網站上一片空白,隻有一行黑字,“我也來了……搞的就是你,宋賤人。BY小鍾[D.R.T]”,看來,宋的網站被人給黑了。這可苦了原告律師,她隨後稱“搜索一下就能找到,很多人轉載的。”

  辯論焦點

  文章是否侵害當事人名譽?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律師稱,宋祖德的三篇博文,用詞低俗,對楊麗娟及其母親的名譽及精神造成負麵影響,使得她在家中無法出門、無法工作。原告律師認為,隻要楊麗娟做的事情沒有違法,就應當得到人格尊嚴的尊重。但宋祖德的文章導致了社會對原告人評價度的普遍下降。

  被告律師回應時承認,宋祖德確實曾寫文章評論過楊麗娟事件,並且可能不止3篇博客文章,但由於宋祖德行文隨興,經常刪除自己的博客文章,因此並不能回憶起文章的具體標題與內容。同時,被告律師亦認為,原告所指的三篇文章中的詞語隻是抵禦性質的詞語,而並非貶毀,文章的目的也隻是在道德層麵上的批評、譴責,並不構成對原告人楊麗娟及其母親陶菊英的名譽侵害。

  庭上大辯論

  原告: 不違法就是優質的道德

  楊如今不敢出門見人

  原告律師稱,宋祖德的三篇博文對楊麗娟進行了大肆的誹謗和侮辱,首先,有關楊麗娟父親所謂的死亡真相,通篇都是虛構的,是宋祖德自導自演的,另外兩篇博文中,大量的出現了“醜八怪”、“造屎機”等髒話,這對楊麗娟來說是典型的侮辱。

  更嚴重的影響是,宋祖德在三個博客空間分別發表了這三篇文章,引來無數的評論,這些評論跟風辱罵楊麗娟,這些都是宋祖德的文章造成的,因此帶來的影響不可估計。目前楊麗娟的生活狀態是不敢出門,怕見人,也影響到她找到工作。

  “她有愛一個人的自由”

  原告律師認為,人生而自由,楊麗娟有選擇她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她有愛劉德華的自由,她有30歲不工作的自由,她有要求父母陪她一起“追星”的自由,最關鍵的是,她沒有違反法律,我認為,法律是優質道德,隻有守法不違法,就是最大的道德,因此楊麗娟不應該受批判受譴責。

  在接受采訪時,她表示,“什麽是文明,文明就是尊重,就是遵守法律,法律是文明的精華。容不下楊麗娟的社會是可怕的社會。容不下楊麗娟的心靈是失去了血液供應的蒼白的的心靈。”

  被告:名譽受損是她自己造成

  “魯迅教我們這樣寫文章”

  被告的律師認為,博客中的文章用詞大多是比喻詞,比如說楊麗娟是“垃圾”、“造屎機”等等,比喻詞並不構成侵權利,不至於讓人誤解她真的是垃圾,某人隨地大小便被罵畜生,並不會真會誤導人把她當作畜生。

  “舉個例子,魯迅先生就曾在文章中把一些人物比做‘走狗’,這是寫作手法,是魯迅教我們這麽寫。”

  歸根結底,人人都有評論權,宋祖德的評論是恰當的,楊麗娟的名譽不是博客文章侵害的,而是她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她對國家不忠對父母不孝

  “楊麗娟能夠健康生活30餘年,這不光是父母養育,還有國家和社會的保護和培養,她本應該趁年輕回報國家,可是她卻顛覆社會主義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將娛樂擺在了第一位,有違“八榮八恥”,是對國家不忠。她為了成就自己的追星夢,竟然逼死自己的父親,這是不孝。她還揚言自己30歲以後也不工作,如今卻靠惡意訴訟來試圖獲取不義之財,法院不應助長她的這種不道德行為,她的行為應該受到批評受到譴責,宋祖德敢於出麵批判她,是見義勇為之舉。

  宋祖德

  宋祖德,江蘇人,40歲。他最出名的生意是銷售“萬裏健增高鞋墊”。1999年,他在上海創辦高爾寶公司,據稱實力雄厚,在海內外擁有40多家分公司。與此同時,他又出任廣州詩社社委、廣東省私營企業協會副會長等。

  宋祖德以大嘴聞名於世,被他大嘴罵的明星非常多,包括“林誌玲‘最毒婦人心’”、“李湘李厚霖沒有領結婚證”等等……他自言“娛樂圈太假了,處處都是陷阱,所以我要打假!”要“把假惡醜揭露出來,把真善美展現給老百姓。”

  楊麗娟

  楊麗娟生於甘肅,今年29歲。她因為瘋狂追劉德華而為人知曉,為此她還失去了父親。

  1994年一天晚上,楊麗娟突然夢到一幅劉德華照片,兩邊寫著“你這樣走近我,你與我真情相遇”,她覺得是緣分,於是開始輟學,“專職”在家迷戀華仔,華仔的照片、海報、錄音帶從不放過收藏。為了讓女兒見劉德華,楊父賣房、借債傾家蕩產籌募旅費。

  2007年3月25日,楊麗娟一家到香港,參加了劉德華的歌友會,終於與劉德華單獨合照,但仍感到不滿足,要求簽名和單獨聊聊,遭到拒絕。2007年3月26日,楊父和妻女在通宵快餐店內棲身,隨後一怒之下留下遺書,跳海自殺。


  原告呈法庭博文選登

  《劉德華的粉絲楊麗娟,別再出來丟臉了!》

  “最近楊麗娟這位醜八怪惟恐別人以為她死了,無理取鬧,將廣州某媒體告上法庭,這個官司據祖德推測,楊輸定了。
祖德奉勸楊麗娟,別再瞎折騰了,搭上老爸的一條命還不夠嗎?還想搭上老娘的命嗎?讓你老娘一把年紀還為你操心,難道就不感到一絲絲內疚嗎?

  更可笑的是,楊還恬不知恥地說要起訴劉德華,祖德不明白,劉德華欠你楊麗娟什麽了?如果有一天劉德華走在樹林裏,恰逢一隻鳥正在大便,而汙物正好砸在劉德華的頭上,這隻鳥不向劉德華道歉也就算了,難道這隻鳥還要起訴劉德華侵犯了它的“大便權”?哈哈,世間自有天理在,做人(做動物也好)總是要講道理的。

  《強烈呼籲蘭州公安拒絕給劉德華粉絲楊某簽證》

  ……這一對顛狂的母女!果然是母子同心啊,瘋都瘋到一塊去了。像這樣變態的女人,活在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是多餘,占用社會資源,浪費國家糧食。咱們中國人口太多,所以搞了幾十年計劃生育,像楊氏母女這樣的垃圾,真的不如去死了算了,反倒還為別人騰出兩個人口指標。

  ……別人都是吃飯長大的,所以有正常的思維,楊麗娟這種人,可能是吃屎長大的,所以她的想法和別人完全不一樣。祖德強烈呼籲蘭州公安局不要為楊麗娟辦理赴港簽證。

  ……楊麗娟是內地人民的罪人,可恥、可恨,拉去打靶都不過分,反正她活著,也不過就是一架臭哄哄的造屎機器罷了。

  案外思考

  博客侵權如何界定?

  近年來,隨著博客的廣泛流行,關於博客的侵權案件頻發,跳出案件本身,我們也應該思考,博客到底是什麽?是個人日記可以亂說亂罵還是帶有類似於媒體的性質,記者帶著問題也谘詢了法律界相關人士。

  什麽樣的言語才算侵犯名譽?

  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的肖雄輝律師認為,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其應有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汙辱、誹謗、揭發隱私等都可以構成侵犯名譽,侵權者一般以語言、文字、圖形等方式向被侵權者所生活、工作、學習的社會環境中的其他社會個體進行傳播,並通過傳播達到降低被侵權者的一般性社會評價之目的,並給被侵權者造成實質性的精神痛苦。

  哪些詞語帶有攻擊性,肖律師認為,有一些詞語如何界定其性質是比較麻煩。比如“流氓”,在當時當下的語境裏,其究竟是否具有侮辱性就很難判定。這其中還有定量與定性的問題存在。這樣的詞匯對當事人的社會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和下降,那麽就具有侮辱性。但是如果有些語句是在陳述一個事實,則並不構成侮辱,但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遭遇網絡侵權應該如何取證?

  肖雄輝律師認為,該案由於宋祖德的博客上已經沒有了涉案文章,給原告證明宋祖德名譽侵權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他表示 ,一旦遭遇網絡侵權,由於網頁更新快,因此若發現被侵權應該及時的公證侵權網頁,確認侵權事實。

  首先,在起訴前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以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具體來說,網民可以到公證處,請公證員打開網頁,然後當場辦理公證書,公證書上應該詳細地說明取證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上網操作人、瀏覽程序、實施下載打印等具體過程。

  在取得網頁的公證文書之後,若隻想製止侵權行為而不太想追究賠償責任,即可向侵權網站發出律師函,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警示,要求停止侵害。

  博客算否私密空間?是否可亂說話?

  一些撰寫博客的網民認為,博客的性質應該被定性為“網絡日誌”,就是寫在互聯網上日記。在自己的日記裏,作者本人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在日記裏罵人,想說什麽就說什麽,很正常。

  肖律師則認為,博客更帶有媒體的性質,為什麽呢?因為個人日記之所以可以隨心所欲,是因為日記隻有作者本人能看到,愛罵誰就罵誰,別人如果偷看還可能侵犯隱私。

  可是網絡博客就不一樣了,個人博客並不是秘密的,而是公開的,所有上網的人都可以看到,如果文章受關注,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隨時搜索到,甚至被轉載。這就帶有公開傳播信息的味道,所以博客更帶有一種媒體的性質。網絡日誌既然發表在開放的空間,它的性質就不是私密日記,寫博客必須遵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