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30年重大案件回顧:林彪江青案鄭筱萸案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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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30年大案回顧:林彪江青案鄭筱萸案入選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開庭。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宣讀了起訴書,列舉了林彪、江青這兩個反革命集團的4大罪狀48條罪行。

經過兩個月零五天的審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了如下判決: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這次審判,進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革命罪行,給了這夥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以應得的法律懲處。

30年大案之追捕“二王”

1983年,從大年三十在沈陽槍殺4人開始,7個月零6天,王宗和王宗瑋兄弟二人全國流竄,殺人搶劫,直到被圍捕擊斃。

因為“二王”,國人第一次看到通緝令是什麽模樣; “二王”,也讓人們茶餘飯後有了更多談資。不過,“千萬別跑到我們這裏來”,是所有人內心的祈禱。

9月中旬,“二王”在江西省廣昌縣出現。公安部向江西省公安廳提出作戰要求:“盡一切努力,將‘二王’圍殲在廣昌!”

9月18日淩晨,有山民報告,說自家廚房的飯和醃菜被偷吃了,還找到一隻鞋。2.5萬名武警戰士、近千名公安民警在二人躲藏的南坑山上尋找,最終擊斃“二王”。

沈陽連殺4人,北京開往廣州的47次列車上開槍,湖南衡陽打死1人,湖北岱山、武漢打死4人。當時,純淨的治安環境和薄弱的刑事偵查力量,讓這起案件轟動一時。

1983年夏,鄧小平在北戴河召開會議,第一次作出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指示。

30年大案之南丹礦難

2002年6月,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廣西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

2004年2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萬瑞忠在南寧市被執行死刑。

2001 年7月17日,廣西南丹縣龍泉礦業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在礦井下作業的81名礦工死亡。事故發生後,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忠與南丹縣原縣長唐毓盛、原縣委副書記莫壯龍、原副縣長韋學光密謀後,決定對此事隱瞞不報。萬瑞忠還授意莫壯龍、韋學光告知龍泉礦業總廠自行處理好事故善後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級有關部門查問事故情況時,萬瑞忠等人繼續隱瞞事故真相,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礦難發生後,檢察機關抽調精幹力量,深入南丹調查取證,一係列職務犯罪案件由此浮出水麵。最終,經過審判,包括萬瑞忠、唐毓盛在內的一大批官員受到嚴懲。

30年大案之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

鄭筱萸,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2007年4月26日,鄭筱萸涉嫌受賄、玩忽職守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北京市檢察院移交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指控,鄭筱萸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

2007 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鄭筱萸不服,上訴到北京市高級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7年7月10日,鄭筱萸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