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有結果 快男張傑被判賠償老東家50萬元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昨天上午,上海靜安法院對上騰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騰)狀告2004年“我型我秀”冠軍張傑演藝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上騰與張傑於2004年9月1日簽訂的推廣藝人代理協議書合法有效;張傑應賠償上騰人民幣50萬元。

這起曆時一年、備受關注的糾紛終於有了一審結果,張傑及代理律師均未到庭。

  張傑曾是上騰主辦的2004年“我型我秀”冠軍。2004年9月1日,他與上騰簽約,授權上騰為其全球獨家代理人,負責其所有娛樂演藝事業,協議有效期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據該代理協議,未經上騰公司許可,張傑不得私下參加各類商業性或非商業性活動,也不得與其他公司、機構或個人簽訂經紀合同。

  去年6月14日,上騰向法院起訴稱,與張傑簽約後,公司積極為他在多個頻道安排演藝活動,還投入巨資為他出版了兩張唱片。但去年1月至今,張傑突然不辭而別,並私下於去年4月14日報名參加“快樂男聲”活動。公司遂以公開信方式函告張傑,要求他繼續履行與上騰公司的協議,退出比賽。張傑在接函後非但不予理會,反而於去年4月19日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代理協議,並於5月4日與天娛傳媒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規定,給上騰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上騰要求請求法院確認張傑報名參加“快樂男聲”的行為構成違約,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2.6萬餘元。

  對此,張傑委托律師辯稱,他不辭而別是上騰內部發生人員變動,他曾多次表示要與上騰解除協議,上騰也曾口頭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上騰未獲得營業性演出的許可證書,雙方之間的協議屬於無效協議,張傑不受該協議的約束。

  法院認為,張傑辯稱是上騰構成根本違約,卻未提供證據證實,與上騰尚未解除協議就擅自參加“快樂男聲”活動並和天娛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違背了一般職業道德,構成違約責任。上騰有權單方麵沒收張傑所獲得的全部演出收入,並向張傑索賠。雖上騰無法提供張傑確切的獲利數額,法院綜合張傑參與全國巡回演出的次數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