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洛施公布苛刻賣身契:所有行蹤必須向公司匯報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梁洛施近日向英皇娛樂作出反擊,提出控告指有關她在未成年時跟英皇娛樂所簽合約的不公平與苛刻,並提到受壓做一些合約以外“非常不合理”的事情,成為香港娛樂圈的熱門話題。對此,“金牌”經紀人黃柏高、寰宇老板林小明與著名經理人陳淑芬等,均認為簽約乃你情我願,不應如此激烈,而一眾英皇歌手則力撐與公司的合約合理公平。   稱經紀人要求過分

  梁洛施在近日正式入稟法院,和英皇決裂,因此爆出當年她和英皇簽下的合約內容,她所指的苛刻條款,包括報告行蹤、解約後7年內仍受合約約束、英皇可因她患病或犯法而隨時提前解約等。起訴書指梁洛施於2001年12歲時,由母親與英皇簽下唱片及經紀人合約,母女倆當時隻有小學教育程度,不諳英語及法律文件,而且當時經濟拮據,在沒有完全理解的情況下才會簽下為期10年的合約;2003年,梁媽媽再代表14歲的梁洛施與英皇簽下另一份藝人合約;2006 年,梁洛施憑《伊莎貝拉》獲“金紫荊”最佳新人獎及柏林影展提名後,被指無心工作而遭雪藏,經紀人霍汶希建議她向老板楊受成求情便可盡快解凍,由此約期又由11年延長至15年。由此梁洛施指因為上述原因要求法院判決合約無效。梁洛施又指經紀人向她要求極不合理的行為,令她覺得被經紀人出賣,並對經紀人失去信心,故要求解約。而英皇娛樂方麵對梁洛施入稟一事不作回應。

  





750) this.width=750' src=http://space.wenxuecity.com/gallery/others/catchpic/3/3D/3DB2C7C18EC0F42FAA4E78E5F6912C97.jpg onclick=document.location='http://'>
  背後有強大智囊團撐腰

  據稱這次梁洛施敢與英皇正式翻臉,是因為李澤楷在幕後撐腰。幫梁洛施打這場世紀官司的“星級”律師團,包括3年前幫助“小甜甜“龔如心爭得逾1000億元遺產的資深大律師餘若海,至於代表她入稟的,則是現任港交所主席夏佳理有份的律師行。

  因為全球最擅長藝人合約糾紛的律師行大部分在美國,目前梁洛施已在美國尋求法律谘詢,此舉的巧妙之處在於每次谘詢隻收數千至1萬美元不等,但無論該律師行接納辦理與否,英皇即不能再找同一間律師行尋求法律意見。

  她所指的不合理條款


  隨時向英皇報告所有行蹤。

  離開香港前要得到英皇準許。

  自費支付化妝、交通、住宿及訓練開支。

  唱片合約解除後,必須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從事任何音樂相關工作。

  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無法履行職務,英皇有權解約。


  如作出不道德行為或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時解約。

  如因病無法工作,英皇可延長合約期限。

  英皇隨時可把她分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如未履行職務而令英皇損失,她要負責賠償。

  如英皇沒有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賺取任何金錢。


  她隻分得唱片銷售批發價的4.5%、影像產品銷售批發價2.7%、影像版權20%收益,沒有歌曲版權費。

  經紀人向她要求極不合理的行為,完全超出合約範圍。

  經紀人從未交代過代表她跟外界簽過什麽合約。



  各大經紀人說法


  陳誌光(資深唱片公司高層):版稅不會這麽少

  “據我經驗,新人通常分到6%~7%的版稅,簽約時我會建議對方請律師,而公司一定會逐項講解條款,至於合約期限同條款是商業決定,國際性公司亦要求藝人報告行蹤。新人和已經紅了的藝人不同,因為分分鍾投資不一定有回報,所以不會答應接多少工作,不過當藝人紅了,公司想再投資,都會要求加長合作年期。”

  林小明(寰宇電影公司老板):想跳槽就贖身

  “公司栽培一個新人要用很多人力、物力和時間,現在的新人經常失控,經理人當然要硬一點。不是每一間公司都簽很長合約,不想簽那麽長就簽短的啊。如果從此退出娛樂圈,不想賠錢解約情有可原,但想跳槽就當然要贖身的啦!”

  陳淑芬(著名經理人):溝通最重要


  “大部分新人的合約都有以上條款,藝人和經紀人要互相信任、尊重,最重要是溝通,不是單憑合約規範,如果這個藝人還想在圈中發展,應該好好坐下談。”

  黃柏高(金牌娛樂高層):簽約當然是你情我願

  “無論什麽內容都是要在雙方同意下才簽署,你情我願。”

  眾藝人說法

  周麗淇:遇不合理事情要懂得說不,我簽合約之前有律師陪同,所以很了解合約內容。


  梁詠琪:我不介意跟公司同事應酬,我初入行時也沒有律師陪同簽約,但我倒未做過工作以外的其他事情。

  關智斌:說到英皇抽傭高,這個問題見仁見智,我覺得合理,因為自己當初什麽也沒有,全靠公司捧紅我。

  鍾舒漫:簽約英皇時有公司同事向我清楚講解合約條款,如果自己工作上做錯,是有責任跟老板道歉的。

  洪卓立:她說的不舒服的定義可以有很多解釋,總之合約是雙方同意才簽的。

  謝天華:簽約時就要了解內容,又沒人逼你簽名,既然簽了就要尊重合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