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與輪奸少女後又與之戀愛 法院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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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中挖出重大強奸案。日前,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3名被告分別被判刑,莊仁偉被判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000元;張勤峰被判有期徒刑10年1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000元;莊誌偉被判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今年19歲的莊誌偉和22歲的堂兄莊仁偉、21歲的張勤峰預謀偷竊被害人李芳(化名)的信用卡。 今年2月14日晚,莊誌偉將李芳帶至招待所入住,竊得李芳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交給張勤峰。由於在自動取款機上取現失敗,張勤峰、莊仁偉就用信用卡到附近超市刷卡購買多條香煙等物品變賣,共計消費3149元。 李芳收到銀行的短信通知後,發覺銀行卡被人盜刷,遂報案。案發後,莊誌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3149元。 在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李芳曾無意間說起莊等3人"欺負"過她。 經偵查,上海港公安局又從中挖出重大強奸案:去年1月20日晚,莊誌偉打電話給通過手機短信認識的李芳,邀她出來唱歌。在吃飯時,莊誌偉、莊仁偉、張勤峰將李芳灌醉,後將其帶至一旅館房間內,使用暴力手段分別強行與李芳發生性關係。幾天後,莊誌偉打電話給李芳說要和她談朋友,李芳同意並多次自願與莊誌偉發生性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誌,但事後當事人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性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故檢察機關對被告人莊誌偉涉嫌強奸罪的事實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