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時,一身休閑裝的竇唯走進法庭,與第一次受審時一樣,他沒有任何話語和表情。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其中認定竇唯燒汽車造成的價格損失是5379元。
對此,竇唯的辯護人馬上提出,該份結論是基於幾家4S店的平均值作出的,但眾所周知,4S汽修店因為稅率問題,所定的修車價格要高於非4S店,上述修理在非4S店的報價應為4961元。
雖然之間相差不過幾百元,但是,在量刑方麵卻是“有罪”與“無罪”的界限區別——即造成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綜合其他因素考量,可能被法庭判處無罪。辯護人認為,按照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來看,法庭應該參照非4S店的價格予以考量。
辯論和陳述結束後,法官宣布休庭合議。竇唯迎著一片閃光燈默不作聲地離開法庭,15分鍾後,他又回到這裏,接受判決。
9時50分,宣判開始。法庭審理後認為,竇唯未能正確處理與媒體之間的矛盾,故意毀壞報社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判決中,法院最終采納了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認定竇唯造成的損失總計為6000餘元,但比起訴指控的7023元損失稍低。
鑒於竇唯犯罪情節輕微,在作案後主動報警屬於自首,並且在一審開庭後主動賠償了報社的全部損失,態度良好,法院最終對竇唯作出了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判決解讀
免予處罰並不是不“罰”
據法官介紹,免予處罰即對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處罰。作出此類判決的主要前提是被告人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犯罪情節輕微。
據了解,免予處罰並不是不“罰”,刑法中的罰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體現。
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隻不過這種懲罰不通過具體的限製人身自由或處以罰金等刑罰形式表現出來而已。
案情回放
據指控,2006年5月10日11點左右,因對一篇報道不滿,竇唯在刊登該報道的《新京報》報社內,將報社的電腦等物品毀壞。
當天下午6點,竇唯在該報社門前,將報社某位記者停放的汽車點燃毀壞,造成損失共計7023元。隨後,竇唯撥打“110”電話自首歸案。
2007年9月7日,竇唯在法院接受首次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