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車禍身亡 13歲幼女收集證據為亡父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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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慶一名的哥因操作不當,造成出租車撞斷橋上石樁後墜入河中死亡。其13歲女兒向學校請假收集證據,把車主告上法院欲討回亡父應得賠償。最終,法院判令車主賠償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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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潔/製圖 1.出租車司機蔣朝明車禍死亡2.年僅13歲的女兒歡歡四處搜集證據 3.通話記錄幫助歡歡打贏官司

10月21日報道 2006年8月17日17時30分,大足縣出租車司機蔣朝明駕駛渝C44905出租車,載客從大足縣中敖鎮玉皇溝往中敖鎮方向行駛。

當車開到八角廟橋時,蔣朝明操作不當,撞斷橋上石樁後墜入河中。蔣朝明死亡,車上乘客楊某、黃某受傷,車輛受損。事發後,當地交警部門認定,蔣朝明負事故全責。

協商理賠時,蔣朝明的家人認為,渝C44905號出租車的車主應該對蔣朝明的死亡負責。但令他們意想不到的是,車輛經營者羅家敏及車主賀學瓊卻否認蔣朝明在給她們開出租車。羅家敏稱,早在2006年7月底,自己就與蔣朝明解除了雇傭關係,現在是方加才為夜班駕駛員,蔣朝明是在給方加才幫忙時出的事,應該去找方加才要錢。

蔣家的人搞不懂了,明明是在當班開出租車時出事的,怎麽成了幫別人私忙呢?

13歲女兒請假收集證據

爸爸意外死亡,讓年僅13歲的女兒歡歡(化名)傷心不已。此時,她正在成都的一所藝術學校讀書。歡歡很是想不通,毅然向學校請假,決定回老家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楚。

隨後,歡歡和代理律師開始取證。調查發現,牌照為渝C44905號車是以賀學瓊名義掛靠經營的出租車,2006年7月25日賀學瓊將該車轉讓給羅家敏經營。事故發生前,蔣朝明曾不定期受雇於羅家敏,開渝C44905號出租車的夜班。歡歡知道,要想打贏官司,隻有收集證據來證明爸爸確實是在給羅家敏開出租車。

令人遺憾的是,爸爸並沒有留下與羅家敏在2006年8月1日後形成雇傭關係的書麵協議或領取報酬的直接證據。歡歡隻好去找更多的其他間接證據。隨後,歡歡和代理律師先後找到當地的4名出租車司機作證,他們平時經常看到蔣朝明在開渝C44905號出租車。

證據不足被一審駁回請求

之後,歡歡一紙訴狀將羅家敏、賀學瓊一並告到大足縣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25萬餘元。法院認為出租車司機方加才也牽涉其中,遂將方加才追加為被告。

大足縣法院開庭審理時,歡歡無法提供爸爸與羅家敏簽訂的書麵協議,但提交了很多其他間接證據,以期能證實雇傭關係的成立。

主審法官將原被告爭執的焦點,鎖定在2006年8月17日出事當天,蔣朝明駕駛渝C44905號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受羅家敏雇請,雙方是否形成雇傭關係。羅家敏、賀學瓊仍矢口否認蔣朝明是雇員。

法院認為,4名出租車司機的證言沒有明確蔣朝明被雇請的具體時間段,即雙方當事人爭執的2006年8月1日後的具體情況,法院認定該四份調查筆錄的證據效力較弱。

歡歡又提交了羅家敏為父親辦理的從業人員上崗證卡申請表、交費收據等。法院認定辦理上崗證是事實,但同樣不能證明2006年8月1日後羅家敏是否仍雇請蔣朝明。

歡歡還打出了爸爸手機的通話記錄,並向法院提交羅家敏、蔣朝明移動電話交費發票及明細話單。法院認定,該證據能夠證明羅家敏與蔣朝明從2006年7月至2006年8月17日之間的通話事實,但不能證明通話具體內容及與該案有關聯,最終沒有采納該證據。

因為爸爸死亡,歡歡找不出更多的理由來反駁是被方加才私自請去代班的說法,方加才也不置可否,白班出租車司機唐某也出庭作證是方加才開夜班,法院最終采信這一說法。

大足縣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駁回歡歡的訴訟請求。

深夜通話記錄構成證據鏈

拿到一審判決書後,痛失爸爸的悲傷之情和很大一筆訴訟費用,壓得瘦小的歡歡喘不過氣來,但歡歡相信自己是對的。

之後,歡歡和親友找到了何小舟律師。何律師調閱案卷後逐一分析,注意到一個重要細節:從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8月事發時,蔣朝明與羅家敏通話多達146次。其中,去年8月1日後,蔣與羅某通話60個,絕大多數電話在每天深夜或淩晨。

何小舟認為,包括羅家敏為蔣朝明辦的從業人員上崗證卡,這些證據已經形成了證據鎖鏈,完全能夠證明蔣朝明和羅家敏之間已經形成雇傭關係。

沒幾天,歡歡就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2月,市一中院二審該案時,麵對何小舟質疑深夜蔣和羅雙方通話時,羅家敏這樣辯解,蔣朝明給自己打電話是為要沒有給完的工資,並再次否認蔣朝明是雇員。

法庭上,麵對羅家敏提出的夜班是方加才開,白班是唐某在開的說法,何小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唐某開白班,車主沒有與其簽書麵協議,為什麽會在出事後,單單出現了車主與方加才簽的協議書,並且在協議中還明確約定請人代班自行負責的後果,顯然這是不真實的,況且車主沒有為方加才辦理上崗證、監督卡等手續,也意味著協議根本不能履行。

何小舟稱,蔣朝明從2006年7月1日到8月17日出事那天的手機通話記錄表明,蔣朝明在慣常的出租車交接班時間均與羅家敏有聯係,而羅家敏承認從7月1日到7月底雇傭過蔣朝明,而從8月1日起到8月17日出事,每天蔣朝明與羅家敏的聯係時間和之前也是一致的。

二審法官采納了何小舟的這一觀點。

經營者賠償遇難駕駛員

二審主審法官認為,從蔣朝明開車和出事的事實及證據綜合分析,蔣朝明在事故前曾不定期受雇於羅家敏,後者也於2006年7月再次聘請蔣朝明為渝C44905號出租車夜班駕駛員,雖無書麵協議,但羅家敏認可該事實。聘請後,羅家敏為蔣朝明申辦了渝C44905號出租車的從業人員上崗服務卡。從2006年7月1日至蔣朝明駕駛該車發生事故,蔣朝明與羅家敏通了大量電話,且多在深夜,結合蔣朝明的夜間工作性質,雙方通話係工作電話的可能性更大。羅家敏稱7月底已解聘蔣朝明,蔣朝明深夜打電話是為了追要欠付工資與生活常理不符。

市一中院最終認定蔣朝明與羅家敏的雇傭關係成立。蔣朝明在雇傭勞動中死亡,雇主理應賠償。因蔣朝明操作不當導致車禍,應減輕羅家敏的賠償責任。今年5月,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蔣朝明死亡產生的賠償費用有23.4萬元,由羅家敏承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的由蔣朝明自行承擔。渝C44905號出租車雖是以賀學瓊名義掛靠經營,但該車係羅家敏實際經營,賀學瓊也於2006年7月25日將該車轉讓羅家敏,蔣朝明係羅家敏雇請,賀學瓊不承擔雇主賠償責任。

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出租車撞斷橋上石樁後墜入河中死亡。13歲女兒把車主告上法院,索賠25萬餘元。最終,法院判令車主賠償14萬餘元。

昨日,代理律師何小舟坦言,能夠打贏這場官司,全靠出租車駕駛員出事前與車主的146次通話記錄……

嘉賓感言

書麵協議才是護身符

就本案而言,法律事實是清楚的,但法律關係的認定卻是本案的難點,也是本案被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關鍵所在。

由於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合同這一直接證據,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才使得本案的法律關係得以認定。

作為出租車司機,蔣朝明、唐某、方加才等人每天都是風裏來雨裏去,誰也不知道每天會發生什麽事,唯一的保障就是與車主簽訂好書麵協議,這是一個保障。要求車主投保,為自己及家人增加一份保障,這是車主應該做的,的哥應該要求車主做的事。

延伸到我們的日常生活,應該盡量以書麵形式作為我們法律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依據,注重保護我們的權利,也就不會出現本案這樣的情況,那麽我們的權利就會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