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未滿14歲初中女生發生性關係 被判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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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去年7月,上海一未滿14周歲的初中女生小麗(化名)因和父母關係不和而離家出走,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一男子,之後兩人發生性關係。該男子被以強奸罪判6個月,緩刑6個月。 未滿14周歲的初中女生小麗(化名)因和父母關係不和而離家出走,在外搭識了未滿18周歲的李傑(化名),雙方確定了戀愛關係。李傑在明知小麗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多次與她發生性關係。日前,上海長寧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傑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小麗出生於1992年12月,在某中學初中一年級讀書,去年6月底便輟學了。因為和家人發生矛盾,她拿了奶奶的錢包,獨自一人離家。平時就在網吧過夜。在網上聊天時認識了被告人李傑,雙方約定7月1日在上海師範大學門口見麵。之後,雙方就確定為“談朋友”關係。隔了一天,雙方又相約出來聊天、玩耍至深夜。之後兩人到桂林路附近某旅館開房間,發生性關係。同月5日、6日,李傑在獲知小麗當時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繼續與小麗在旅館開房留宿,先後多次與她發生兩性關係。其間,小麗的父親因女兒離家出走數日不歸而心急如焚,四處尋找。同年7月8日,小麗的父親終於在某網吧內將兩人找到,並將兩人帶至公安機關。李傑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了上述事實。 長寧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傑在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少女的情況下,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雖說雙方是戀愛關係,其行為仍構成強奸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鑒於李傑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且係自首,依法減輕處罰。李傑又是初犯,庭審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