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男童惡作劇將掃把插入同學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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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一年滿14歲初一男童用掃把挑逗爬上鐵杆玩耍的同班同學,不料同學掉落,掃把意外插入該同學肛門,導致直腸受傷。法院日前審理認為,事發時男童已年滿14歲,應當明白行為後果,故其父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68000元。

信息時報5月26日訊兩個中學生搞惡作劇,一名男生爬上鐵杆,另一名男生則拿了一根掃把放在鐵杆旁意圖捉弄同學。不料,同學在從鐵杆爬下來時被掃帚插入肛門,導致直腸受傷——是純屬意外,還是需要有人來承擔責任?法院日前審理認為,事發時兩人都已經14歲,應該明白如此行為可能會傷到同學,故其父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要賠共計68000元。

調皮仔設掃把局 同學滑下杆中招

何某和陳某曾是東莞市某中學的初一同班同學。2006年3月9日18時50分許,學校突然停電,晚自修不能進行,二人便留在學校,都在教室外玩耍。陳某看見何某爬上一根鐵杆,便拿了一根掃把放在該鐵杆旁意圖捉弄何某。何某滑下鐵杆時,被該掃把插入肛門,導致直腸受傷。

事情發生後,學校老師立即叫救護車將何某送往鎮醫院,並通知雙方的父母。因傷勢嚴重,何某轉到東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後經東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何某為傷殘十級。由於治療耽誤了很多功課,何某不得不複讀一年。

學校沒有過錯 父母賠六萬八

因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何某將陳某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9000多元。陳某父母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故,還是孩子的陳某並非故意,不存在過錯,並且陳某也不可能預見到行為的危害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隻承擔部分責任。另外,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也應承擔責任。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事發時陳某已經14歲,對於將掃把放在鐵杆下,可能會使上麵的同學下來時身體受到損害,他應該具有認識的能力。隻要陳某對自己的行為稍加注意,就可避免事件的發生。陳某對何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陳某尚未成年,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他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事發時是上晚修前的自由時間,二人都在室外活動,事件具有突然性,不是學校、老師通常預見水平和防範能力所能預見、防範。事件發生後,學校老師立即叫了救護車並通報雙方父母,已經盡到了保護學生安全的職責,對何某的受傷沒有過錯,不需承擔責任。日前,東莞市法院判決陳某父母除了前期支付的醫療費32000元外,還要賠償何某各項損失共計36000多元。

說法 校園傷害事故責任如何定

據報道,我國中小學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都在1.6萬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相當於每天消失一個教學班的孩子,還有更多的學生在學校遭遇各種事故並受到傷害。那麽,發生了校園傷害事故,各方該如何分擔責任呢?

代理此案廣東國政律師事務所的肖雄輝律師認為,校園傷害事故大體分為三類,第一類就是案中這樣,學生彼此之間因為運動、遊戲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傷害等等,這種情況應視具體情況決定學校是否應作為責任主體,一般都是由監護人也就是學生家長來擔責,隻有學校有過錯的才由學校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二類就是由於學校的教職工引起的,譬如疏忽大意或者體罰學生等等。這種情況學校就應該承擔責任了。

第三類就是純屬於意外事故,譬如暴雨等,由於學校和學生都沒有過錯,因此都不擔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