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國死亡指標:車禍傷者7天後死亡不占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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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指標”是怎麽算出來的?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往年基礎上適當降低,並在年初公布,2007年“全國死亡總指標”相對指標即“億元GDP生產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指標分別是0.51、3.17、5.7和1.923。



也就是說,1億元GDP可以以死0.51人為代價,其他3個指標以此類推…

  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標;而7天外不屬事故死亡。交管部門就存在一個潛在願望:即使人要死,也要盡一切力量拖過7天!

  解密中國“死亡指標”體係

  它的每次發布,都如同投下一顆“輿論炸彈”。

  2007年的“輿論炸彈”,是被4月末公布的“北京市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製指標”引爆的。這裏的死亡人數已精確到個位——指標規定:北京各類事故死亡總人數應控製在1733人之內。其中,交通肇事為1373人、火災為33人、生產安全為196人。全市死亡總指標還會向各區分攤:例如,北京朝陽區今年“分到”的死亡指標為250人,而該區的火災死亡指標為8人。

  南方周末記者致電北京市消防局,其宣傳部門的負責人稱:指標是由公安部下達給北京市的。記者又從公安部獲悉:“死亡指標”依據2004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設立,涵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至今已實行3年。

  每年年初,根據近幾年的統計數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要給出該年度的“安全生產總指標”,包括工礦商貿、火災、公路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等各類事故死亡人數的總和。而在這個“總指標”中,再分別給出各項事故的指標,並把不同的指標下放給各個係統。例如,2005年“全國工礦商貿企業事故死亡人數控製目標”為16263人;“金屬、非金屬礦事故、礦難的死亡人數控製指標”為2645人。

  “總指標”確定後,安全生產委員會會按照“實際情況”,把這些指標發放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建設兵團)。例如,中國第一產煤大省山西省,在2004年煤炭企業獲得的“死亡指標”是495人。

  各省以此類推,再把這些指標分解下放到各地(市)及省直屬企業,而各市、縣最終把指標下放到具體企業。例如,2004年山西省大同市獲得死亡指標54人,分配給省屬大同煤礦集團的指標是23人。

  此間最關鍵的環節是:2007年的“全國死亡總指標”是如何算出來的?南方周末記者從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指標分為“相對指標”與“絕對指標”,相對指標即“億元GDP生產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往年基礎上適當降低,並在年初公布。2007年4個上述指標分別是0.51、3.17、5.7和1.923。也就是說,1億元GDP可以以死0.51人為代價,其他3個指標以此類推。

  而安監總局提供的一份材料表明:對各省下達的絕對指標源於該省前3年意外事故死亡人數總和的平均值,再加以“微調”——有一個較為複雜的公式,對此進行計算。但最重要的前提是:下一年的“死亡指標”一定少於上一年。

  當然,也並非所有的地區、行業和單位都有死亡指標。一些省區對近年沒有發生傷亡事故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實行“零指標”控製,“一個都不能少”。

  完不成指標怎麽辦?

  “死亡指標”誕生隻有3年,但在中國“指標體係”中的地位一路飆升——2006年,被寫入國家的“十一五規劃”,是考察官員政績最重要的依據之一。

  陝西省一位交警支隊隊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能否在指標數目之內,關係到整個支隊的評優、評獎,關係到幹部們的升遷和警察們的獎金。這個指標的重要,體現在其可以“一票否決”上。所以,除了“盡人力”外,大家還得“聽天命”,祈求在自己的轄區少出點事、少死幾個人。

  “像交警係統和消防係統,年底往往是最緊張的時刻。”這位支隊長稱,“而對於已經超標的單位,隻能‘想其他辦法’。”

  陝西《華商報》報道,該省安康市曾在其所轄的10個交警大隊中開展“爭優”活動,其中重要的一項是:當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不能超過前三年的平均數。為達標,平利縣大隊出現了瞞報現象,該大隊負責人因此被“雙規”。

  “天災、人禍難以預料,如果分攤到最基層並規定得過於具體,會帶來一些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行政係主任毛壽龍說,“比如,北京朝陽區今年的交通事故死亡指標是6人,朝陽區交警隊即使對本區車輛嚴格管理,對司機加強教育,但海澱區的司機到朝陽區撞死了人,那也要占朝陽區的指標。同理,朝陽區某人到海澱區扔下一個煙頭,釀成火災與人員傷亡,指標則要算在朝海澱頭上。”

  另有了解內情的人士稱: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標;而7天外不屬事故死亡。交管部門就存在一個潛在願望:即使人要死,也要盡一切力量,至少能拖過7天!如果事故發生在12月末,為完成保證當年的指標,交管部門會全力搶救——拖到次年1月,就可以不占指標了。

  “我們內部,尤其是基層,對這個指標也有些不同看法。”公安部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說。他指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有諸多偶然因素——比如傷員搶救時間、醫療機構的條件等。但現在的問題是,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力是否“頑強”,都要和當地官員的“榮辱禍福”息息相關。

  山西某退休礦長則向記者透露,他們每年年底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與主管部門“溝通”,爭取多給幾個指標——這樣更容易完成任務。

  由於死亡指標的存在,煤礦地區還形成了“周邊產業”。有神通廣大的人士,在礦難發生後,為遇難者安排異地火化、安撫家屬“禁聲”,確保遇難者不占用“死亡指標”,為礦主“消災解難”。當然,此舉收費不菲。

  有實效的“必要之策”

  “死亡指標的製定,可以說是中國政府的無奈之舉。”毛壽龍說。

  這位行政學專家介紹:在法製化比較完備的國家,可以通過法律嚴厲製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還可以對預防事故的安全標準作出法律規定,予以嚴格貫徹,因此並不需要具體的行政指標。但在中國——這個行政主導的社會管理體係中,一方麵安全管理的責任都壓在職能部門的官員身上;另一方麵,官員對上級負責,考察官員政績的標準需要盡量地詳細。而最詳細、最一目了然的統計方法就是數字,而且數字越具體,越容易考察。

  對各方的質疑,負責製定指標的職能部門也有苦衷。“其實我們也知道,這個指標有不科學的地方。”公安部一位人士說,“但現在官員都以政績為考核依據,定了指標,才能讓他們更有動力。”

  2006年的指標下達時引起爭議,國家安監總局有關人士曾出麵澄清。這位負責人稱:不是下指標要死多少人,而是不能突破這個數。“死亡在中國現階段不能回避,但要努力做到少死人,甚至不死人”。

  而據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稱:實行這些指標後,全國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逐年下降。2005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較之2004年,分別下降了10.7%和7.1%。其中有29個省份,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控製在指標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