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百態:不想再受屈辱 用自殺證明沒有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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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至今尚未宣判。馮燦經給家人和律師留下了4封遺書,他在遺書上說:“我不想再受屈辱的折磨而苟且活著。”


“到了刑警隊後,他們三四個人一班,白天黑夜輪班詢問,不準我坐,讓我蹲在辦公桌旁,抬頭看燈,不準睡覺。我累得講不出話來了”

“檢察院第一次提審我時,我如實陳述了我沒有傷害他人。後來執行逮捕我的警察罵我是小人,出爾反爾”

“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證據來。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說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兒被關押,希望妻子早點放出去。我沒有傷害他人,我沒有罪。”

2004年8月16日晚,雲南省宣威市城郊發生一起凶殺案。兩名在河邊約會的男女遭到襲擊,男子陳誌坤被刀刺中胸部死亡。女子符麗瓊懷有6個月身孕但沒有受傷。兩人均為宣威計劃生育服務站職工,沒有財物被搶。

經警方調查,符麗瓊的丈夫被排除作案嫌疑。符麗瓊被警方監視居住審查20多天後,指控殺死陳誌坤的人是她的公公馮燦經。9月7日,馮燦經和妻子楊玲英先後被警方從家中帶走。9月9日,兩人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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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玲英後來在給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文字材料中說:

“到了刑警隊後,他們問我8月16日做了什麽,我照實說了,他們不信,說那天晚上我和我丈夫殺了人。我們沒做過的事我不能承認。他們三四個人一班,白天黑夜輪班詢問,一個問完另一個問,要我不停地回答問題。後來他們用手銬反銬住我,不準我坐,讓我蹲在辦公桌旁,抬頭看燈,不準睡覺。我累得講不出話來了,可是他們不準我不講話,我一不講話他們就用髒話罵我,還把手銬按得很緊,讓我難以忍受”。“到了第四天夜裏,他們不要我承認我殺人了,隻要我承認我知道馮燦經殺人,之前我們商量過。這不是事實。那天晚上馮燦經和我,還有婆婆李小翠是一起在家看電視的,這期間馮燦經沒有出去過。但我的這些話換來的是更多的罵聲和更緊的手銬,也不給我喝水。其中一個年輕人一邊罵我一邊推我的頭。後來我幾乎失去了知覺,他們罵我推我我都沒有反應。第七天,他們把我送到看守所關了幾天。我的雙腳腫了起來,趴在地上不會走路。”

馮燦經的姐姐馮燦瓊說:“當我去接楊玲英時,她已不成人形,臉是黑的,眼睛和腳是浮腫的,我們抱頭痛哭。回來後,她天天做噩夢,夜裏常常大叫。”

被拘留的第二天,楊玲英在公安局見到了馮燦經。“我們被分別帶到門房。我看見他帶著手銬,走路時腰直不起來。很憔悴。警察不準我們講話,我們也不敢講,隻是默默地流淚。”楊玲英說。

馮燦經的3個兒女和一名律師9月10日到公安局詢問情況時,在過道上也看到了馮燦經。“爸爸帶著一副和手銬連在一起的腳鐐,彎著腰。我們問警察為什麽這麽對他,其中一人回答說,他不老實,你們不準說話。”馮燦經的兒子馮如鵬和馮如鯤說。

馮燦經後來也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文字材料,講述了他接受審訊的過程:

“從9月7日進來就讓我坐在木椅上接受不厭其煩的問答,有的是輕聲慢語,有的卻是汙言穢語,說我們全家都被裝在符麗瓊的褲襠裏,說可以把我女兒抓來判兩三年。而隻要我交待了,就可以把我妻子放回去,老母親也有人照顧了,女兒也不再追究了等。我心如刀絞,加之80多個小時的連續身心折磨,我受不了了。9月10日晚,我第一次違心地進行了傷害他人的陳述。但第二天他們說我的陳述不客觀,經不起推敲,然後對我進行或明或暗的指點。9月12日晚,有一人對我說,你的口供次數多了不好,先說一遍,我們聽聽可以了再做筆錄。這天晚上我做的供述是經過試述他們認可後才做的筆錄。9月13日淩晨,他們讓我睡了一會,醒來後洗了個臉,然後讓我坐在沙發上對著攝像機一邊喝水一邊照頭天晚上的供述重複了一遍。但他們沒有錄我的腳,我的腳是腫的。經過幾天的審訊,我知道了怎麽隨著他們的語氣去編才能過關。所以隻能迎合他們的要求,盡快活著走出去,為伸冤保命保身體。”

在這份材料裏,馮燦經還寫道:“檢察院第一次提審我時,我如實陳述了我沒有傷害他人。後來執行逮捕我的警察罵我是小人,出爾反爾。”


審查起訴一波三折

2004年1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馮燦經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宣威市人民檢察院。2005年5月25日,宣威檢察院又將此案報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曲靖檢察院經審查後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認為“本案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同年7月5日,關押近10個月的馮燦經被放了出來。

馮燦經出來當天,宣威市公安局就向曲靖市檢察院申請了複議。7月28日,曲靖市檢察院撤銷了原不起訴決定,轉由宣威檢察院審查起訴。宣威市檢察院決定逮捕馮燦經,出來23天的馮燦經又被抓了進去。

2005年8月9日,宣威市檢察院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於宣威市是曲靖市代管的縣級市,因此,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此案由該院審理,宣威市人民法院將此案退回宣威市人民檢察院。宣威市檢察院再次將此案上報給曲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6年2月23日,曲靖市檢察院向曲靖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馮燦經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法庭上,馮燦經的辯護人認為,此案疑點太多,目前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馮燦經作案,不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馮燦經也在法庭上辯解說:“我是弱者,公安的逼供我拿不出證據來。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說出真相。我作的有罪供述是怕女兒被關押,希望妻子早點放出去。我沒有傷害他人,我沒有罪。”

經審理,馮燦經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得到了法院采納。2006年6月2日,曲靖中院宣告馮燦經無罪。

2006年6月10日,又被關押了10個月的馮燦經第二次獲得了釋放。

但此前兩天,即6月8日,曲靖市檢察院已向雲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認為“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


當事人至今下落不明

2006年12月14日,雲南省高院在曲靖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還未宣判。

“開庭之後,我和我89歲的婆婆4次從宣威到昆明向省高院反映情況,我們每次都向法院的人下跪。就在我們第4次從高院返回後的幾天,馮燦經走上了絕路。馮燦經壓力太大,尤其受不了為自己的案子年邁的母親一次次向別人下跪。他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殺人。那天晚上他和我們一直在看電視。為什麽符麗瓊說的可信,我和婆婆兩個人說的就不可信?”楊玲英說。

符麗瓊指控公公馮燦經是殺人疑凶、馮燦經自己作了有罪供訴後,符麗瓊脫離了20多天的“監居審查”。在這期間,她在醫院裏做了人工引產。之後,她沒有和他的丈夫再見麵或通電話,從此再無音訊。法院的兩次開庭,她都沒有出庭作證。

符麗瓊離開醫院後,楊玲英在拿回家的被子裏發現一張符麗瓊寫在宣威市中醫院住院病曆上的幾個問題,其中有兩個問題是:“他們在詢問過程中,我有什麽權利。我實事求是的說出我知道看到的一切,但在他們看來,我是撒謊,小看他們,耍他們,結果就會導致他們的一些過激行為。比如言語中傷,或者打我。他們的這些做法,是否合法?”“連續詢問時間上是否有規定?”

馮燦經的辯護人將這張字條提供給了檢察院。辯護人稱:“符麗瓊有被逼的可能。我們希望她能站出來說句真話,究竟是不是馮燦經殺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