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4歲女星濕身照'案沒完 婦幼團體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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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4月中裁定刊登未成年女歌手李蘊性感濕身照而被控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壹本便利》罪名不成立後,港府律政司在多個保護婦女和兒童團體,以及18區區議會議員的一片聲討下,終於在限期最後一日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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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已決定就李蘊案進行上訴。上訴基於判決書內的法律觀點事宜,律政司已就有關決定知會原審裁判官。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日(4月30日)傍晚離開辦公室時,被問及李蘊案上訴及遲遲未決定上訴的原因時,隻表示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作回應。

案件主角李蘊接受訪問時表示,律政司在限期最後一日提出上訴,令她原本忐忑不安的心情頓時輕鬆。“有驚喜,無論結果怎樣,都證明香港司法製度是有公理、公義!”她說,現時正過著正常的學生生活,往後日子會以平常心等待上訴結果,亦對生活可能受案件再訊影響有心理準備。

根據《裁判官條例》,任何一方以法律觀點有錯誤為理由提出上訴,均可用書麵形式要求裁判官作出及簽署“案件呈述”(casestated)。刑事法專家熊運信指,《壹本便利》刊登李蘊濕身照案在裁判署審訊時沒有人被定罪,故“案件呈述”須由律政司預備,詳細列舉該判決基於的事實及理由,以及該項法律程序受質疑的理由,由完成程序至正式排期,可能需時1個月,遇有特別個案,更可用上一年時間。

熊運信指出,由於案件並非由陪審團審理,法官需代表公眾,以客觀測試(objectivetest)作出決定;“這種測試會隨時代轉變,例如10年前覺得難以接受的事物,今時今日可能廣為接受,一切視乎上訴庭的觀點。”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解釋,上訴庭法官會就原訟庭裁決及審案過程作出裁決,主要是根據法官判詞、審訊期間控辯雙方的問答錄音謄本,裁定原審法官是否有考慮事實,及適當地運用法律,由於現時未有相關資料,故很難說上訴得直機會,但假如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將發還重審,並且可向《壹本便利》取回已發還的堂費。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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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便利》封麵登14歲女星濕身照逃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