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女生遭同學父親奸殺後拋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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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和縣烏江鎮卜集中學初三的女同學劉雲(化名)突然失蹤,兩天後當人們尋找到她時,劉雲已被歹徒殺死並移屍到一間民房內。19日夜,和縣公安局接警後的12個小時內,於南京夫子廟將犯罪嫌疑人曹某捉拿歸案,此案告破。 女中學生突然失蹤 4月17日早上,天空中下著細雨,氣溫的突然下降讓人感到一絲寒冷。和縣烏江鎮卜集中學初三班的同學們正在聚精會神地聽老師講課,這時細心的班主任夏老師突然發現女同學劉雲沒有來上課,便問同位的女同學張某,“劉雲今天怎麽沒來上課?”張某說,“可能是天冷,她也許是回家討衣服去了”( 劉雲家離學校約5公裏,租住於學校附近的民房)。可是,當日下午劉雲仍然沒有到學校來上課。班主任夏老師讓同學張某晚上打個電話到劉雲家裏,問問是什麽原因。然後,劉雲的母親在電話中告訴張某,說劉雲這幾天根本就沒有回家。 18日上午,還是不見劉雲來校上課,夏老師立即向學校領導匯報了此事。校領導一方麵立即向烏江鎮派出所報了案,稱女同學劉雲失蹤;另一方麵組織老師和同學分頭尋找劉雲,直到夜裏11點仍然沒有發現她的蹤跡。 民房驚現一具女屍 因為劉雲是在畢業班,晚上要到學校上晚自習課,來回不方便,就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民房住讀。起初,學校根據她在校方登記的住宿地址去尋找,卻發現她已在最近幾天前搬出去了。經過打聽,才知道她現住在新濮行政村雙塘村一個姓曹的房東家。 19日下午,卜集中學的老師和劉雲的親屬一起來劉雲的新住處。當老師和親屬們來曹某家門口時,發現大門都已上了鎖,起初在東邊的大屋裏什麽都沒有發現。於是,他們又來到相毗鄰的小屋子尋找。透過小屋的紗窗,他們看到窗戶下麵好像躺著一個人,頭和腳都露在外麵,身體用被子包裹著,底下墊了一塊泡沫盒,上麵蓋著一塊六、七十厘米的木板。他們立即砸開門鎖進入小屋,果然躺著的正是劉雲的屍體。於是,學校老師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認定係奸殺案 顯然,劉雲是被人殺害了。和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立即指派公安民警前往案發現場。經現場勘察,民警們發現劉雲是被凶手用被子捂住鼻子而窒息身亡的,其陰道內殘留分泌物。由此,警方認定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是在16日夜裏作案的,此前可能做過充分的預謀。 據介紹,被害人劉雲,今年15歲,家住和縣烏江鎮金馬行政村土劉自然村。她的父母都是農民出身,非常樸實,她在家中是老大,下麵還有一11歲的弟弟,家境比較困難。 嫌犯竟是同學父親 經過縝密調查和走訪群眾,警方判斷房東曹某作案嫌疑最大,而此時曹某早已逃之夭夭。 烏江鎮派出所一位警官告訴記者,曹某出生於1965年,他的戶籍登記地址和被害人是同一個村子,因為他二哥將房子轉讓給他,他才住在雙塘村。曹某有兩個女兒,大女兒一直在南京打工,小女兒和被害人劉雲是同學,在初三上半學期就輟學了,之後開始在鎮上學縫紉,與劉雲關係很好。可能因為她倆能談得來,劉雲才搬到曹家來住。劉雲和曹的小女兒住在一起,而曹則住在另一間屋子內的另一個房間。作案前,曹某找借口將自己的小女兒支到南京大女兒那裏去了。 警方很快調查到,曹某已經逃到上海。於是,辦案民警讓曹的大女兒不動聲色,以別的借口打電話讓他回家。19日晚,警方針對曹某從上海回家可能經過的路線,沿途進行設卡和布控。可是,狡猾的曹某似乎察覺到情況不妙,他到了南京時便沒有急著回家。經過一番縝密布控,19日晚11時左右,和縣警方終於在南京夫子廟將犯罪嫌疑人捉拿歸案。經突審,曹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村民直言嫌犯其人 和縣烏江鎮與江蘇省江浦縣僅一橋之隔。昨日下午3點30分左右,記者在當地群眾的指引下來到被害人遇害的住處。記者在現場看到,曹家共有大小房屋5間,其中東邊的3間是紅磚瓦房,西邊兩小屋與大屋毗鄰,此處距離卜集中學學校隻有五、六百米遠。 談起女中學生被奸殺的事情,當地村民十分憤慨。一位婦女對記者說,曹某外號叫曹老五,老婆在10年前就病故了,之後他一直帶著兩個女兒生活。曹某平時在村上就不怎麽老實,口碑不是太好。因為他是光棍,婦女害怕,不敢和他打交道。因為被害女同學是在一星期前搬來的,學校來尋她時,曹卻失蹤了,大門又緊鎖著,村民們開始還以為是曹某將她帶跑了。 學校暫停晚自習課 昨日下午,記者在和縣烏江鎮卜集中學看到,一輛警車停在校園內,當地政府、公安和教育等主管部門正在該校進行調查,研究有關善後事宜的處理。 該校教導處尹主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劉雲同學在學校平時表現不錯,沒想到會遭遇到這種不幸。這一事件發生後,學校召開了幾次全體教職工會議,決定暫時停止上晚自習課,一方麵協助警方調查案件和處理問題;另一方麵讓學生晚上回家複習迎接考試。同時,組織全校教師對學生在外租住房屋的地址進行重新登記和實地調查,了解其安全情況。 據尹主任介紹,因為學校沒有集體宿舍,所以學校曾規定,家住學校附近的學生上晚自習一律走讀,凡是家庭住址較遠的學生來上晚自習,自行安排住宿。學生在外麵租住或寄住的地點必須報學校登記。這一規定,是學校通過開家長會同意並簽字認可的。而劉雲同學現在的住宿地點與她原先在學校登記的地點不相符。因此,她的親屬在案發後也曾向學校提出要求,但學校除了在精神上給予安慰外,尚沒有作出任何答複。尹主任說,學校究竟有無責任或者責任占多少,應該由法院通過法律來裁決,該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學校也會依法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