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聲援北京首例裸聊案稱當事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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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裸聊案日前因法律依據不足撤回起訴,引發網友熱議,北京一律師向新民網表示,“裸聊有罪”是誤解,根據現有法律條文,裸聊不構成犯罪,屬於個人行為。[ ]

據4月16日《法製日報》及17日《北京晨報》報道,2005年9月15日,北京一家庭主婦為尋求“刺激”,在家中以E話通的方式,用視頻與多人一起裸聊時,被北京治安支隊民警與分局科技信通處民警抓獲。由於對裸聊處罰沒有法律依據,2007年2月,石景山區檢察院以刑法無相關罪名撤回起訴。

報道17日被各大網站轉載,置於顯要位置,引發網友爭議:“裸體聊天”,還是“多人”同時進行,如此淫穢行為,竟然不算違法犯罪?

據新民網了解,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4月16日在其博客裏發表題為《裸體聊天,何罪之有》的文章。新民網17日下午連線劉律師,請其就此案例對相關法律進行解讀。劉律師向新民網介紹,這個案例屬北京首例裸聊被抓,當時公安和法院組織了很多專家論證,在現有法律條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據,所以拖了一年多後撤回起訴。

觀點一:人的身體不是物品

據劉曉原律師向新民網解釋:一種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就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國《刑法》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規定,這類犯罪有五個罪名,分別是: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三、傳播淫穢物品罪;四、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五、組織淫穢表演罪。

劉律師表示,裸聊行為從表麵上看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或“組織淫穢表演”構成,但分析就可發現,裸聊並不符合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向公眾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製作、編輯的影音文件。[ ]

而裸聊是以身體裸露給特定的對象看,人的身體不屬於物品,直播的視頻也不是事先錄製的,所以裸聊行為不符合這種犯罪構成。相反,如果展示的是裸體照片,或者事先錄製的裸體視頻,則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義。

觀點二:個人淫穢表演不犯罪

至於“組織淫穢表演罪”,是指組織他人進行淫穢的行為。裸聊時有的雖然還做著淫穢動作,屬於一種“表演”行為,但是由於裸聊人是自己在“表演”,並沒有組織他人進行表演。故也不符合“組織淫穢表演罪”犯罪構成。

劉曉原律師向新民網表示,雖然個人的裸聊行為不是犯罪,但如是組織他人在網上進行淫穢表演,比如一些不法網站推出色情直播視頻,點擊收費以牟利,則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

觀點三:虛擬空間無法聚眾淫亂

另外,《刑法》第301條還有一個“聚眾淫亂罪”,但該罪是指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這個“聚眾”,應是聚集多人在一個共同的場所,這個場所隻能是現實某一個空間,而裸聊卻是在虛擬空間進行,他們不可能聚集在一個共同的現實空間。因此,裸聊行為也不符合“聚眾淫亂罪”的犯罪構成。[ ]

因此,按照《刑法》及最高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的裸聊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

觀點四:若被拘留可要求國家賠償

劉曉原律師更認為,如果此前嫌疑人曾被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製,在被認定不構成犯罪、撤回起訴後,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觀點五:個人行為屬道德層麵問題

劉律師認為,裸聊是屬於道德層麵的問題,個人之間的裸聊行為,有一定的私密性,且是在虛擬空間進行,對社會沒有多大的違害性,所以這種行為應由道德來加以調整和規範。如對裸聊行為,要加以限製和約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規定,對這種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在法律沒有規定裸聊行為屬於違法犯罪情形下,司法機關不應當對裸聊行為“上綱上線”,而在相關法規修改以前,不該用公權力去進行幹涉這種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