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逼13歲女生賣處 如何定罪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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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對民警,少女低下了頭  
 

  2006年6月30日,鄭州13歲的女孩冰冰哭成了淚人,麵對媽媽的再三追問,冰冰再也憋不住心中的委屈:“媽,我被人賣了!”

  “賣了?”這是什麽意思,對一個13歲的女孩又意味著什麽?

  母親聽完女兒的哭訴,帶著震驚的心情向警方報了案。隨著案件的偵破,揭開了3名15歲的女孩逼人“賣處”的真相。

  三少女商議逼人“賣處”

  2006年6月25日下午,鄭州市熊兒河畔某網吧內,小雨、小月、小可,3名15歲的女孩身上已經沒有錢了。小雨提議自己和一名“買處”的人認識(兩人曾經有過買賣關係),可以騙小女孩威脅她們跟“買處”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這樣就可以賺個介紹費。3人一拍即合。

  6月26日下午5時許,小可將13歲的蘭蘭和苗苗帶進網吧,與小雨、小月聊天。不一會兒,小雨偷偷躲到一邊給“兩點”打電話。“哥,有兩個女孩你要不要……”掛了電話,小雨說:“走,有個哥要開車帶我們去兜風。”5個女孩一起走出網吧沿著熊兒河畔向某酒店走去。

  熊兒河畔,冰冰與同學正開心地玩耍,看到同學蘭蘭路過,她們熱情地打招呼。“那女孩長得真漂亮,很有氣質。”和蘭蘭走在一起的小可讓冰冰走到自己跟前仔細看了看。當晚8時,5個女孩趕到某酒店門口。兩分鍾後,一輛黑色轎車停在她們麵前。車上坐的就是“兩點”,真名沈廣宇,43歲,鄭州市某家具公司業務經理。當沈廣宇發現被帶來的蘭蘭和苗苗根本不知道“賣處”一事時,他放棄了交易。

  蘭蘭和苗苗被小雨3人帶到一邊,說明了“賣處”一事,並許諾“這樣可以結交很多人,還能掙不少錢。我們在找接班人,以後南關一帶的‘大姐’就是你們的了”。蘭蘭和苗苗始終搖頭不肯。為了逃避厄運,蘭蘭決定把冰冰介紹給小可等人。

   “賣處”女孩得了10元錢

  6月27日下午5時許,熊兒河畔網吧包間內,冰冰流著眼淚,一雙驚恐的眼睛望向身邊的小雨、小月、小可。“你說不去就不去了,今天讓你去定了,這事由不得你!這網吧都是我認識的人,你不同意,就把你的衣服脫光,把你的處女膜捅破,再把你的照片傳到互聯網上,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小可拿著一次性筷子,發出惡狠狠的聲音。這時蘭蘭和苗苗也被拉進房間。“管她們願意不願意,把她們3個人都帶過去,讓人家挑,挑中誰誰倒黴。”小可的決定得到認可。為了讓冰冰、蘭蘭和苗苗的年齡看上去大些,小雨等3人為她們強行化了妝。蘭蘭因處於生理期被準許回家了,冰冰和苗苗則被帶到鄭州市某酒店。晚上9時,5個女孩到達酒店。在電梯內,小雨等3人給兩女孩補妝,並交代:“禮貌一些,不能有一點反抗的意思,如果讓男的不高興而打我們了,我們就會10倍地返還給你倆,並且讓你們天天去和男的睡覺。”已經膽戰心驚的蘭蘭和苗苗沒敢吭聲,手拉著手走出電梯。

  酒店516房間內,沈廣宇對苗苗進行一番猥褻後又選中了冰冰,並在套房內間與冰冰發生了關係。冰冰不敢有任何反抗。事後,沈廣宇拿出1500元錢,小雨、小月和小可每人分得500元,並給冰冰10元飯錢。

  爭論:是強奸還是嫖宿幼女

  6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偵一中隊接到冰冰和其媽媽的報案,於次日分別在3間網吧將小雨、小月和小可抓獲。7月2日,犯罪嫌疑人沈廣宇在某娛樂廣場包間內被公安機關抓獲。因涉嫌強奸罪,沈廣宇於2006年7月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嫖宿幼女罪,於2006年7月14日經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6年7月15日由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執行逮捕。

  小雨、小月、小可和沈廣宇4人對冰冰造成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4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案件的處理並沒有這麽簡單。對於4人到底涉嫌的是什麽罪名,金水區檢察院曾展開了一次大討論,並將案件拿到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谘詢委員會谘詢。對於該案,有人說是涉嫌強奸罪,有人說是涉嫌嫖宿幼女罪,也有人說3個女孩涉嫌強迫賣淫罪……

  2006年7月12日下午6時,在金水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徐飛林的主持下,該院刑事檢察局全體主辦人員展開了一次大討論。回想起當初對這個案件的探討和研究,刑事檢察局副局長李斌翻開自己的筆記本,上麵仍清晰地記載著當初對案件討論的內容和觀點。

  該院王焯蓓、王淑英、楊晶鴿、李斌均認為,沈廣宇的行為構成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不構成強奸罪,屬於強迫賣淫行為,但由於該3人均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應不認為是犯罪,主要理由是沈廣宇不明知冰冰不是賣淫女,而是被強迫賣淫的。這一觀點與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教授邸瑛琪的觀點完全相同。

  該院崔華偉、張碩認為,沈廣宇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小月、小可、小雨構成強奸罪共犯,理由有兩點:“第一,被害人冰冰不是個賣淫女,所以不存在嫖宿這一說法,同時被害人是被迫的,是違背自己意誌的。第二,嫖娼和賣淫是對稱的,是雙方自願的性行為,不能因為沈廣宇曾經買過‘處’,小雨曾經賣過淫就認定為該案也是賣淫嫖娼行為,因為之前的行為是和該案無關的,隻要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不管是否明知均構成強奸罪。”因此,他們認為,沈廣宇涉嫌強奸罪,犯罪嫌疑人小月、小可、小雨違背被害人冰冰的意誌,采取威脅、脅迫的手段,應認定為是強奸罪的共犯。

  當然還有第三種觀點。該院宋剛認為,沈廣宇的行為構成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強迫賣淫罪包含有強奸的行為。

  最終,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谘詢委員會討論後建議,犯罪嫌疑人沈廣宇涉嫌嫖宿幼女罪,小月、小可、小雨因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認為是犯罪。

   判定:罪犯被以嫖宿罪判6年刑

  金水區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沈廣宇涉嫌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訴,對小月、小可、小雨3人沒有追究刑事責任。

  金水區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沈廣宇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予以嫖宿,其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不知被害人是幼女與事實不符,根據被害人的身材和體貌特征,被告人沈廣宇可能知道被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沈廣宇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

  探討:這些孩子該咋管教?

  案件終於塵埃落定,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3名事件最初的禍首卻安然回了家。法律是公正和嚴肅的,3名女孩因為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被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樣沒有任何懲罰的結局能引起她們的重視嗎?她們能夠認識到自己犯的錯誤嗎?她們會不會因為沒有受到處罰而選擇繼續這樣下去呢?種種疑問和猜測讓檢察官們坐臥難安。

  李斌說:“當初冰冰的母親每天都到檢察院,要求一定要將3個女孩繩之於法。我們很能理解這位母親的心情,畢竟冰冰隻有13歲,事情的發生對她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損害是可想而知的,也許這件事將會影響她一輩子。但是,所有的事情必須遵循法律。”

  “既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那麽能否送去勞動教養呢?”有人提出疑問。“也不能。”根據我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不滿16周歲的少年不能收容勞動教養。對此難道就沒有一種強製教育的方法嗎?

  據了解,我國個別省市目前已經有了社區矯正係統,社區矯正社工以社區為工作重點,從源頭上加強對高危人群的管理服務。李斌說,在上海的社區矯正體統中就有一個青少年事務中心,其工作對象是失業、失學、失管理的青少年。“該案中的3個女孩都是15歲,隻有初中畢業,她們中有的家庭破裂,有的父母每天忙於生意,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父親的詳細情況。導致如今的後果,這也許是父母缺乏對孩子的管教,也許是對孩子早就失去了信心。如果我們這裏也能有一個社區矯正體統,這些孩子也就有接受管教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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