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奸殺凶手招供引冤案 無辜青年10年前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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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5日,趙誌紅從看守所遞出“償命申請書”的時候,這起十年前的悲劇並沒有完結,反而因此憑添了幾分荒誕的色彩。

  趙誌紅是“2.25”係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疑犯。一年之前被警方擒獲,經查共作案21起、奸殺婦女10名;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但是,由於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隻講趙誌紅奸殺9人,沒有提及另外一名受害婦女,不僅引起了政法界人士的質疑,就連趙誌紅本人也從看守所中遞出“償命申請”,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負責”,請求派專人重查此案,“還死者以公道,還冤者以清白”。

  冤者名叫呼格吉勒圖,十年之前因為被“偵破”的那起命案被執行死刑。

  對這類涉嫌錯判的案件,來自高層的要求很明確:可組織有經驗的法院院長及法官“異地接訪,換人接辦”。

  在趙誌紅遞出“償命申請書”後不久,就是2007年的元旦,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準權的日子。死刑核準權的回歸,彰顯了對司法程序的尊重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這僅僅是一個新起點。

  陳年錯案浮出水麵

  悲劇發生在十年前。1996年4月9日晚9時許,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宿舍大院57棟西側的公共廁所內發現一具半裸女屍,警方很快“偵破”此案。捕獲的犯罪嫌疑人名叫呼格吉勒圖,剛滿18歲,家住毛紡大院65棟。他也是“4.09”案件的報案人。

  呼和浩特和自治區兩級法院都認定呼格吉勒圖犯了故意殺人罪,很快,呼格吉勒圖被判處死刑。“4.09”命案從案發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槍決,僅僅60天就被“從重從快”地畫上了句號。

  到了2005年10月,趙誌紅因“2.25”係列強奸、搶劫、殺人案落入法網,先後四次向警方供述當年在呼市毛紡大院廁所內奸殺一名受害婦女,即“4.09”案件的詳細經過。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負責審訊趙誌紅的民警告訴記者,2005年10月27日到12月26日間多次提審,趙誌紅都承認自己是“4.09”廁所命案的凶手,並先後供認、指認了諸如廁所方位、內部結構,被害人身高、年齡、扼頸方式、屍體擺放位置等大量隻有凶手才能知道的細節……

  法院“一審”之後,趙誌紅遞出“償命申請”,稱自己“被捕之後,經政府教育,在生命盡頭找回了做人的良知”要求重查此案,“讓我沒有遺憾地麵對自己的生命結局”。


  究竟誰是真凶?

  趙誌紅的主動供述令警方大為震驚。

  在趙誌紅供出“4.09”命案後,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以政法委副書記宋喜德為組長的“4.09”案件核查組,對案件進行複查。核查組副組長、政法委執法督查室主任薑言文說:“核查組的工作已經結束,核查組有意見有定論,但這不是最後的法律結論,法律結論得體現到法院的判決書或是裁定書上。”

  自治區政法委核查組關於“4.09”命案的調查結論早已作出,但令人憂慮的是11月28日公訴機關起訴趙誌紅時,隻訴了9條人命,惟獨漏掉了“4.09”命案。

  “法院對‘4.09’案件沒有說法,我們沒法起訴。”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賈原岩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兩次與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聯係,希望高院領導就“4.09”案件有個積極回應。然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的態度曖昧,拒絕接受采訪。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北京大學刑訴法專業博士生褚福民說。

  他告訴《瞭望》新聞周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對於這起十年前的“生效判決”,有三個途徑重啟再審程序:一是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處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趙誌紅殺人案的開審使薑言文非常著急和憂慮。“12月4日,我跟宋喜德副書記說,趙誌紅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執行,執行了就麻煩了。必須使‘4.09’案子有個法律結論。錯了咱們就糾正,沒錯也得有個理由,要經得住檢驗!”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是一位退休多年的紡織工。他與愛人從2005年11月獲悉“4.09”命案另有凶手後,拖著病軀每天奔走於自治區人大、政法委、高院、高檢、公安廳等部門,希望查明真相。2006年6月,老兩口在自治區得不到答複後,又踏上了進京上訪路。

  內蒙古英南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若冰說:“趙誌紅一旦被殺,死無對證,呼格吉勒圖就會白死了。”

  錯案本可能避免

  “核查組已經有了結論,以法律的術語講,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冤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副書記胡毅峰說,“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走法律程序。”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係主任林維教授告訴《瞭望》新聞周刊:“在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之前,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序往往與複核程序合二為一,死刑複核程序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此前,死刑核準權部分下放地方高級法院20多年,在對震懾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不可忽視作用的同時,也導致了死刑核準程序上的簡化和量刑標準上的不統一,甚至在一些時候成了滋生冤假錯案的土壤。

  據知情人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糾錯、改判的比率相當高。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興善案等等,這些冤假錯案都曾震驚全國,並推動了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使慎殺少殺的死刑原則在實踐中得到更多體現。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也指出,最高法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後,要依法嚴厲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嚴厲懲處爆炸、殺人、搶劫、綁架、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貪汙、賄賂等嚴重經濟犯罪。

  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將繼續堅持。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罪證確實充分,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同時,要嚴格控製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確保死刑隻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這一舉措,有利於發揮死刑複核的應有作用,是對司法程序的嚴格和完善,為避免冤案錯案又增加了一道保險。

  “兩個月就完結一起死刑案件,時間非常倉促。”林維說。據他介紹,雖然法律條文沒有對結案時間下限進行規定,但一般來講,整個程序包括拘留、逮捕、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以及複核等一係列環節,不考慮任何的耽誤和延長問題,通常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時間,“除非明顯壓縮審判程序,刻意從快”。

  剝奪一個人生命權的死刑,應該是過程最嚴格、最縝密的司法手段。雖然怎樣嚴格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根絕錯案產生,但法律界也存在這樣的共識:法律剝奪一個人生命的過程越複雜,通常也就意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張,更意味著冤假錯案的幾率將被降到最低。

  “做一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來得太快的‘正義’也未必就是正義本身甚至可能帶來更大的惡。”林維說。

  在此意義上,法律程序不僅僅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獨立的、不可隨意損害的公正價值。尊重和保障嚴格的司法程序,維護法律程序本身的獨立價值,是最大限度避免冤案發生的根本途徑,也是中國走向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關鍵在完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嚴格和完善並不單指審判程序,還包括偵查、起訴等多個方麵。

  最高法收回死刑複核權後,審理主要還是依賴於偵查階段形成的案件卷宗。在我國現行的訴訟體製下,證據的來源以及獲取證據的途徑顯得尤為重要。

  林維說,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尤其麵對大案要案時,辦案人員往往承受了來自上級機關、當地黨政機關以及輿論等多重壓力,在一些情況下導致急於求成的心態,在取證中過分依賴被告人的口供,進而導致刑訊逼供、誘供等現象產生。

  而在起訴、審判過程,雖然一些假案錯案的證據露出了馬腳。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這些案件原該重新取證,更加謹慎地查證,但在同樣的壓力之下很可能就變成了“疑罪從有”、“有罪推定”。

  褚福民認為,司法機關對刑訊逼供等行為進行了屢次整治,並強調對司法錯誤進行責任追究,但“無罪推定”的理念仍有待形成製度性的深入和鞏固。

  “在實踐操作中,被告人的權利往往沒有得到充分尊重。”褚福民說。作為被告人的委托律師,與被告人見麵、查閱卷宗應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經常受到阻礙。

  我國法律規定,在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等情況下,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再審,但對法院和檢察院是否受理並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從以往的案件來看,已做出生效判決的當地法院麵臨著內部的壓力,很難自行啟動再審程序。

  “對於久拖不決的案件,適當地采用異地交叉審判的方法,可以使接辦人員處於更加客觀和超脫的位置。”林維說。

  “異地接訪,換人接辦”,也正是高層對於類似趙誌紅和呼格吉勒圖案件正確判案的要求。

  目前,“異地接訪,換人接辦”的工作思路在一些地方仍處於探索階段,還存在被告羈押場所、證據搜集、法院管轄等一係列問題有待解決。

  不論是“異地接訪,換人接辦”,收回死刑核準權,還是其他嚴格、完善司法程序的措施,都會提高司法成本,令司法審判的過程變得更加複雜、更加冗長。

  但這樣的代價,與保護每一個公民應有的合法權利相比,與尊重每一個個體、每一個生命相比,無疑是非常值得的。□